守法行人挨撞反被罰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痛批:濫開單≠交通執法

北市衝kpi開這種單不難想像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92720

2021/07/05 17:4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去年過馬路時被車撞,反遭警方認定未走在斑馬線上,挨罰300元,提起行政訴訟獲勝訴總算平反。陳宏達受訪時向本報表示,感謝台北地院審理本案的法官作出正確判決,也批「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認為此判決同時給台北市警局(負責裁處單位為大安分局)上了一堂「寶貴的法治教育」。

陳宏達還原那場車禍,他說,去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他依綠燈號誌行走行人穿越道,被違規搶先左轉自小客貨車撞傷,他自認是守法的被害人,3個月後反而遭受濫施裁罰,處分恣意偏頗,實在不可思議。

陳宏達:一般人受公權力恣意侵犯恐難平反
陳宏達強調,經過多次依法申訴,均未獲採納,告發、裁罰機關「顢頇官僚,沒有自省能力」,才不得不提起行政訴訟,他不只是要捍衛個人的權益及名譽,更是為市井小民發聲,不信公理喚不回;而勝訴是本於他的專業,一般人受到公權力恣意侵犯,恐怕未必有能力平反。

陳宏達提出三點聲明向各界懇求:
一、執法不能泯滅人性,辦案不是沒血、沒眼淚!執法應衡量公平性及合理性,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苦民所苦。不要把善良的民眾也當作寇仇對待,警察如果不「依法行政」,濫開罰單,那不是交通執法,那是「擾民」、「苛政」,而「苛政猛於虎」,浮濫的裁罰只會帶來更多的民怨,對於交通安全的改善並沒有實質的助益,不要讓市民連過個馬路都要提心吊膽,不能安居樂業!
二、建立行人穿越道應有的權威及安全,積極展現改善交通安全「執法決心」,並拿出一套有效的「防護策略」,認真研議、務實改善,減少車禍傷亡的發生,生命安全對每個家庭都是彌足珍貴、無可取代!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執法不要只有5分鐘熱度,作作表面功夫或浮誇宣傳,而是應該真正下功夫、用心執法,有效落實保護民眾「行的安全」各項措施,這是警察作為「人民保姆」責無旁貸的天職。
三、加強法治教育、專業訓練,淘汰不敬業、不適任的警察人員。警政體系應該要求警察強化交通執法專業,尤其在第一線員警應該確實作好蒐集、保全證據的基本功,揚棄「技巧性吃案」的惡質文化,對於人民的陳情、訴求不要裝聾作啞、視而不見;教育訓練尤其應加強人權保障、「依法行政」的觀念,不能恣意妄為;對於少數怠惰散漫、操守不佳,藉勢、藉端擾民的不適格員警應予淘汰,以免影響整體警譽。
看完這則新聞有三個感想:

1、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2、他穿越馬路倒底有沒有走在法律規定的行人穿越道的範圍內,文中蠻避重就輕的,違規就是違規,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所以就有所不同。

3、台北市警察有夠無聊的,車禍受害者(畢竟人家有看綠燈才走,路權最大)只不過是微罪也開這種罰單,被人臭幹也是應該的,一般人應該只能吞了,只是因為他是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本身職業就是個玩弄法律的,走法院就跟上廁所拉屎把尿一樣的頻率,他為了300塊打行政官司也不用另請律師,其他一般普羅大眾有辦法像他這樣嗎??這個案例對台北市警察局能起到甚麼"寶貴的法治教育"??以後警察別再去招惹搞法律的法匠才是真的
smd6055
你唯一錯的地方就是:他走法院跟呼吸一樣,還不到拉屎拉尿的程度!
Ja100cky
開單前先看有沒有黨政……不對是看有沒有法律相關工作證
原因就是8個字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smd6055
關鍵字無誤
Nightmareseal wrote:
他依綠燈號誌行走行人穿越道,被違規搶先左轉自小客貨車撞傷,他自認是守法的被害人,

他是「緊靠」斑馬線過馬路遭撞傷,「緊靠」就是沒有走在斑馬線上,還自認為有守法。
走在斑馬線外,被認定為不走斑馬線並沒有問題。斑馬線的擴張範圍有多大乾脆明訂出來,不然走在斑馬線外2、3公尺算不算有走斑馬線?
所以沒有"明訂",人就不會呼吸了?!

真是物極必反啊,養出一堆自以為是的神精病。
Ja100cky
法律就是要拿來劃清責任用的,不明訂怎麼行,大小事都要靠法官心證?
司機撞了違規不走斑馬線上過路的,有獎賞嗎?
有人有這個主任檢察官的車牌號碼嗎?
我可以讓他繳交通罰款繳到傾家蕩產
jenhoxen
有聽過"消單"這回事吧?
RentHA
台灣高等檢署 地址:10048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Nightmareseal wrote:
對於少數怠惰散漫、操守不佳,藉勢、藉端擾民的不適格員警應予淘汰,以免影響整體警譽。

我只對這條有意見,
不適任予以淘汰,
那就沒有警察了....
在歐美車系發問才推薦安全車,其他版當然推薦"台裝"日系車,路上鋁罐車多,才會當成我的潰縮區。
seatree wrote:
他是「緊靠」斑馬線過馬路遭撞傷,「緊靠」就是沒有走在斑馬線上,還自認為有守法。
走在斑馬線外,被認定為不走斑馬線並沒有問題。斑馬線的擴張範圍有多大乾脆明訂出來,不然走在斑馬線外2、3公尺算不算有走斑馬線?

嚴格說來

緊靠也不該被撞
一來法規的規定,汽車必須在行人前三公尺停止禮讓行人
尤其是綠燈的狀況下,又是有人行道的路口
本來就該在人行道或者是行人之前三公尺停車

而且斑馬線很多地方劃設根本沒有符合規定
例如部分規定要有三公尺的橫幅,很多地方因為空間不夠
限縮到低於兩公尺,以致於當雙向行人通行時
只要人多就會有人必須超過斑馬線空間

不過沒看到現場影片跟事故現場圖
很難推敲
還有現存的罰單申訴管道跟流程也很有問題

1,A員警跟你開單
2,申訴得找監理所
3,監理所會發函給A員警去看看罰單是否有誤
4,員警就會直接回函說認定無誤

用膝蓋想也知道,結果是什麼了

球員兼裁判,又或者是人力不足導致業務量過大
基本上申訴就只會被打回票
不然就是得上法院提告
為了300/600罰單,光跑法院都夠你嗆了
最後就是乾脆繳錢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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