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駕駛未停讓行人罰6000嚴重超速下修20公里

但是有些行人過馬路不快速通過,反而低頭滑手機慢慢走這真是讓人火大
判死刑也沒執行,罰再高,每個路口都派警察嗎?沒抓也只是修爽的
pettter wrote:
特別是某路口明明沒斑馬線路人就硬要走, 巷子等了84秒的紅綠燈結果就因為等行人過綠燈每次幾乎都只能過3.-4台車 後面整個塞爆 有時候又剛好有救護車要過 就得再等一次84秒

重點是!!!! 警察站在路口看到行人亂穿越馬路完全也不管 就裝飾而已

打牌的時候,你說一桌三缺一不能打,那麼一個十字路口,為什麼斑馬線可以三缺一?是哪一個混吃等退休的沒把該有的設施做出來?!最愛管交通的里長跑去打牌了是不是?!

為什麼警察不管行人,就是行人真的有需求啊!
pettter
所以有需求路上沒斑馬線我就可以照走就對了? 那這樣就不用畫斑馬線啦。所以看到禁止左轉的路口因為有需求一群車一起左轉 警察看到應該也不抓才對啊 反正有需求嗎~
cinnamon coffee
拿健保卡開車上路的嗎?法規裡本來就有說,路口如果沒有斑馬線,行人走在路口3公尺的範圍都不違法。你開車看到禁止左轉還轉,是誰有問題?
有用嗎?舉證困難
警方也不加強取締
最常看到抓未兩段式左轉的機車而已
附近有違停的汽車也能當沒看見
不禮讓行人明明就可以檢舉,不管是110年12月22日第7條之1修法前還是修法後都是可以檢舉,在台灣看不懂國字的文盲還很多?

第7條之1(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2﹞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3﹞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4﹞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44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舉發規定】第2項或第3項~§7-1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空調Jolin wrote:
但是有些行人過馬路不快速通過,反而低頭滑手機慢慢走這真是讓人火大


你沒遇過盲人或是老人慢慢走嗎?

某些人自以為是
好像永遠不會走在馬路上?
路人39
所以老人盲人才可以慢慢走, 年輕人就不能慢慢走?
52203
有些人的留言也是87,講的好像不滑手機行人就一定能走比較快~如果他的步調就是那麼慢,滑不滑手機跟走路快慢根本無關。
一堆邊緣人過馬路滑手機
根本沒幾個人找也在裝忙裝逼
立這種鳥法~優秀
過馬路滑手機的我就不讓~蝦款~
這就公民道德問題,要特別立法管制是有多悲哀
路人39
不讓就手上的手機直接拍好拍滿讓你捐款給國庫做善事啊~蝦款~
52203
看你留言,駕照估計雞腿換的~~
吃飽太閒
完全沒意義
修上限有個屁用?
永遠罰最低
最低金額調高好嗎?
行政院能亂改的法條
也就這些行政罰而已
動不到刑法

有錢人說實在的,車都是登記不知名公司的
員工嚴重超速沒人承認要抓負責人去關嗎?

都是付錢了事約束窮人的玩意兒~

不要再扮家家酒了~
高速公路時速超過130公里一律嚴重超速不是馬上遏止更多?
阿就不敢嘛 裝什麼正義凜然

真要全面遏止超速就每『100公尺區間測速一次』
100公尺內時速超過120公里每小時的,都罰。
包含瞬間加速要超前車的

我就問政府怠惰的各單位,敢不敢在各大限40公里每小時的閘道設照相機
51公里每小時就開罰
保證一開始賺到爆 然後交通狂塞再來撤
你現在一堆下閘道交流道口都立牌子限速40公里,但是根本沒有人遵守因為你也不會抓
浪費國家資源
反正社會文明、科技、交通效率跟經濟都可以不用進步
只要能降低事故率就可以亂改法條
先說我對這提案沒異議, 但是否可以對走斑馬線的行人訂出一個準則:
行人行走斑馬線如邊走邊滑手機, 也得有罰則...
不然行人都慢慢邊走邊滑手機, 又或者在旁邊滑到入神, 等大家都過去了才急急忙忙衝過去...



曉得 wrote:
政院通過駕駛未停讓行...(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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