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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之1(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2﹞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3﹞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4﹞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44條(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舉發規定】第2項或第3項~§7-1
﹝1﹞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2﹞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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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這些行政罰而已
動不到刑法
有錢人說實在的,車都是登記不知名公司的
員工嚴重超速沒人承認要抓負責人去關嗎?
都是付錢了事約束窮人的玩意兒~
不要再扮家家酒了~
高速公路時速超過130公里一律嚴重超速不是馬上遏止更多?
阿就不敢嘛 裝什麼正義凜然
真要全面遏止超速就每『100公尺區間測速一次』
100公尺內時速超過120公里每小時的,都罰。
包含瞬間加速要超前車的
我就問政府怠惰的各單位,敢不敢在各大限40公里每小時的閘道設照相機
51公里每小時就開罰
保證一開始賺到爆 然後交通狂塞再來撤
你現在一堆下閘道交流道口都立牌子限速40公里,但是根本沒有人遵守因為你也不會抓
浪費國家資源
反正社會文明、科技、交通效率跟經濟都可以不用進步
只要能降低事故率就可以亂改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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