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罰單請不要默默認栽繳錢!小心當冤大頭

紫色拼圖 wrote:
收到罰單請不要默默認(恕刪)


真心覺得你是罰單界的卡神
很會

紫色拼圖 wrote:
收到罰單請不要默默認(恕刪)

推樓主
不過如果是我自己遇到
我應該也是鼻子摸摸繳掉
因為超速是事實
另外我沒時間跟樓主一樣去申訴
除非真的沒違規事實
有沒有良心都是自己人在說的啦~~~
只能說就是依法行事阿
當初應應國際化,所以改號誌
但又不全部都改
真的是想不透,到底為何要偷懶成這樣

今天用一個非法律規定的號誌牌
那當然不具有法律效益阿
爭論什麼看不懂中文,看不看得懂完全不是重點好嗎?
支持您!

固定照相機就算了
沒事流動照相搞偷拍

紫色拼圖 wrote:
收到罰單請不要默默認(恕刪)
不破紫吹 wrote:
超速很安全還要繳錢給政府?速限過低都沒人關心

這就是台灣法律最大問題所在
那些路段 要多少時速 對應罰鍰多少
照理說 都應該有"依據" 且更改時候 需要招開公聽會
(因為這些已經屬於條例,立院無法修改到細目...也就是說公聽會是唯一可以說話的地方)
但是 內政部 交通部都便宜行事
講多少 就是多少

舉例來說
停等紅燈違規使用手機 機車罰鍰1000 NTD
這個有對應到該有的風險嗎?
違停 是罰600 NTD 雙排違停都是600...
但是 停等紅燈(停止狀態) 卻是1000?
何者對應的道路風險較大?
曉得
紅線臨停跟並排臨停低消都是600元,紅線違停是900元,並排違停是2400元,如果要論風險,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只罰600元,CP值非常高
ryan00014875
所以要分停等使用手機,行駛中使用手機?
紫色拼圖 wrote:
收到罰單請不要默默認(恕刪)


法律是保障重視自己權利的一方

樓主加油
紫色拼圖 wrote:
原來交通部有鑑於「前有取速照相」、「常有取締違規」等告示牌使用路人不易分辨,因而參照美國做法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現行測速取締照相標誌文字牌面,將全面改為測速照相儀器圖案,並採三角警告標誌(俗稱警52),讓外國人到臺灣也易辨識,於106年實施修法及公告並於107年1月1日施行。
也就是說無論以前怎樣,反正從107年開始任何的文字告示牌都是無效告示,唯一代表就是警52告示牌



學習了
講得好像自己沒超速一樣

以後就會開始質疑測速機是否合格?有沒有定期檢驗?
哇高手!!!!!!!

一早先感動一下!!! , 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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