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破紫吹 wrote:超速很安全還要繳錢給政府?速限過低都沒人關心 這就是台灣法律最大問題所在那些路段 要多少時速 對應罰鍰多少照理說 都應該有"依據" 且更改時候 需要招開公聽會(因為這些已經屬於條例,立院無法修改到細目...也就是說公聽會是唯一可以說話的地方)但是 內政部 交通部都便宜行事講多少 就是多少舉例來說停等紅燈違規使用手機 機車罰鍰1000 NTD這個有對應到該有的風險嗎?違停 是罰600 NTD 雙排違停都是600...但是 停等紅燈(停止狀態) 卻是1000?何者對應的道路風險較大?
紫色拼圖 wrote:原來交通部有鑑於「前有取速照相」、「常有取締違規」等告示牌使用路人不易分辨,因而參照美國做法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現行測速取締照相標誌文字牌面,將全面改為測速照相儀器圖案,並採三角警告標誌(俗稱警52),讓外國人到臺灣也易辨識,於106年實施修法及公告並於107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說無論以前怎樣,反正從107年開始任何的文字告示牌都是無效告示,唯一代表就是警52告示牌 學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