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連超2車會挨罰 網呼長知識:駕照白拿20年!

台灣的交通法規是設計給閒人使用的 前車我沒準你超車 不准超車喔 超車就準備吃罰單
唬唬生瘋
你哪時候超車被開過罰單(除雙黃線還有上面這一種)?警察會開罰單才是稀奇!
「蒼天已死,黃天當立,歲在甲子,天下大吉」
joehwa
台灣已經沒人會這樣說。除了老人抱怨時才會這樣說[XD][XD][XD]
烏龜車被超車心生不滿吧

我每天上班開車時速都在130 ~ 150

開在最外側,隨便都是一次超車至少 5 台以上,如果把內側龜車算進去

上班一趟會超車數十台車吧!

如果這樣也會成立罰單,那以後就不要設立超車道啦
raphaie wrote:
烏龜車被超車心生不滿吧

我每天上班開車時速都在130 ~ 150

開在最外側,隨便都是一次超車至少 5 台以上,如果把內側龜車算進去

上班一趟會超車數十台車吧!

如果這樣也會成立罰單,那以後就不要設立超車道啦



明明前面在9樓已經有先聲明了,而且還特別用紅字標出,

但還是有人法規不懂,字看不到,顏色也看不到,只好在貼一次


9樓原文:
對了,第47條所稱超車,是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國道內側車道和平面多車道,請勿誤解亂入哦




連紅字這麼清楚都能沒看到,眼睛這麼不好,還每天開130 ~ 150
pafupafu wrote:
連紅字這麼清楚都能沒看到,眼睛這麼不好,還每天開130 ~ 150(恕刪)


幹嘛醬!
pafupafu
要騎快開快,眼睛要夠好。老騎士懂的[笑]
雨燕叶
就是眼睛不好,開30-50多看一個1。 [100分]
foster_yen wrote:
葉男上網po出罰單,違規原因是遭人檢舉「在前行車連貫2輛以上超車」,他才得知有這條法規,po文引發網友們熱議!
葉男在「爆廢公社公開版」貼出罰單,違規時間在上月24日,當時開車行經高雄梓官區公館路,遭人檢舉「在前行車連貫2輛以上時超車」、罰金1200元,「有些規矩真的是遇到了才知道,我承認不知不能連續超越2台車,只是當屎在滾時,真的忍不了路隊長,我違規我認了」。

法規並不是寫 ﹝前行車連貫2輛以上超車﹞ , 是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多了一個字 『時』?

看不懂 ? 沒看到 《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只看到 二輛 , 完全沒看到 二輛以上
車子應該是一輛一輛算 , 而沒有 2 .1 四捨五入? 2.5 輛車 算二輛以上? 二輛以上 不是 3 輛嗎 ?
還是超過2台車?就算沒看到第三台也稱為 連貫二輛以上 ?
若是兩輛 , 應寫為 《前行車連貫二輛超車》, 因為 連貫3,4,5,6....輛 , 都包含有連貫二輛 , 不需要寫"以上"
或寫為 《前行車連貫二輛(含)以上超車》
拉丁法諺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以上沒有省略 , 明示規定二輛以上 , 怎麼自動刪除了 "以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其實這個條例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超車的定義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維也納道交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說法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減速" 指的就是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避免去加速
對照得知 "連貫" 指 Traffic in lines
也就是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連貫"表示為 S 同步車流 Stable flow , 如果是 F 自由車流 是沒有 "連貫" Traffic in lines 的情況


pafupafu wrote:
第 47 條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當然實上很難做到第四條。
在台灣有人黃虛線處要超車,還會等前車同意才超的,我真的沒看過


到了歐洲發現, 同樣的法規 , "減速靠邊" 就發生了! "允讓"就辦到了 !
"車輪壓線"表示允讓
這是 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當前車壓線時,後車就知道前車允讓了

紅車正在超車 , 露營車同樣壓線表示允讓 , 讓出車道左邊極大的空間

公約的法律位階,是高於安全規則的
看不懂安全規則"減速"的意思, 應該依據位階更高的公約第11條,意思是避免加速, 不要因為別人要超車,就故意加速去併駛! 而且,依照公約,一定要讓
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 就表示允讓了!
隧道內也一樣 , 每台車都讓, 沒有不讓的
隧道內可以超車, 隧道內也壓在路面邊線上, 表示"減速靠邊" "禮讓後車"

重機沒有擠縫隙左右開弓的, 每台一定都像一台汽車一樣換車道超車, 也一定是左側超越!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 依照公約必須往"車行道(Carriageway)之邊沿(edge)"的那條車道 靠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就是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有完全一樣的條文



公約 對於 前後車 都同時給予 權利 並要求義務
一方面要求前車要先表示"允讓", 後車始得"超越", 一方面要求前車一定要允讓
因為道路空間要分配給公眾使用
擁有路權者能使用道路, 喪失路權者 就有禮讓的義務 !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所以47條才有這樣的規定, 但是

公約只說 要看前後車, 避免同時超車
沒寫 《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所以立法院在民國57年立"處罰條例"之時 , 法制人員就會制止 一些天馬行空, 不符公約的說法 , 這都有議事紀錄可查

是處罰條例" 本條約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 自應配合 "

但是公約並沒有 禁止《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接近坡頂時 , 道路彎曲視線不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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