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行汽機車輛嚴重超速 (2倍速限) 還有絕對路權嗎?

用生命換取直行車絕對的用路權的道理而已
小黃狗的春天
法院談路權,路上談生死!
連看都沒有看就轉彎,有什麼好爭的。
除非你能舉證在轉前
道路所設計能看到的最遠距離都沒有看到機車
惟事實上,那段的建國北路非彎道
你有停下來看一下的話
應該能看到數百公尺遠
應該有好幾秒能反應
小黃狗的春天
確實沒什麼好爭的!問題是,受傷的不是違規的車子啊!
如果撞車事主都不爭了,你們的在吵什麼?
han172189 wrote:
你確定??? 直行車(恕刪)


你貼的新聞有行車紀錄器佐證時速!

在網路上肉眼測速~你說多快就多快囉!

還要用google量......現地開一趟再來說嘴吧!

而且轉彎車過來的方向是微上坡,到美村路口再過去才下坡

(美村路跟建國交會原本是地下道...填平後有比建國路高)

轉彎車完全看不到對向來車還連停下來察看都懶,運氣好今天是遇到重機騎士啦!

轉彎車視線被擋連停都沒停還一堆人護航!果然輪數對了就甚麼都對
方偉
呵呵,明明紅牌二檔就能破百,聽到這種聲浪能時速騎60公里? 算了,裝睡的人都會舉那種奇葩的特例。
熊熊貓
對啦~人家講甚麼都特例啦!反正三寶眼裡慢就可以愛怎麼開就怎麼開,只會檢討別人[台灣No.1]
路權是一回事,合不合常理是另一回事,開車騎車其實順順跟著車流是最輕鬆和安全的,過度慢和過度快都是增加危險因素。過度慢會增加別人變換車道閃避的危險,過度快則會失去自己和別人應變的時間也容易讓別人判斷錯誤(以為不會撞上其實會),相對而言,過度慢讓人很討厭但危害程度沒有過度快那麼大。
方偉
你到底 懂不懂中文,我要強調的是速度越快,視野越差,其他週圍人反應時間越短,越容易出錯,請問這個邏輯你懂嗎?我幾時說速度慢就不用長眼?拜託,自己補腦的事情就不要拿出來講了好嗎?[大笑]
熊熊貓
這樓我提的是[速差]啊"那行人走在路上,跟車子速差這麼多,不就每天都被撞?[大笑]在路上最重要就是[長眼]"留言完過幾天就忘了留過甚麼喔[幫不了你]自己要跳進來戰,還一直打自己的臉[是在哈囉]
樓主的認知與現實有差距。
第一點
路權是在發生肇事後,釐清肇事責任比例使用。
第二點
一般道路上的汽機車只有優先路權,
沒有絕對路權,
就算是消防車與救護車執行勤務,
也只是優先路權,
萬一發生死傷事故,
仍依法負起民刑事責任。
第三點
火車擁有絕對路權,
所以闖越平交道處罰很嚴重。
小黃狗的春天
[拇指向上]
先遵守速度才有資格享用權利吧。那群捍衛速度的族群,有想過速度帶來的風險程度嗎?
親身測試的已經無法開口說給大家聽,速度會造成什麼損害。

我寧可增加些許分鐘換取安全的回到家,也不願意被飆速的族群碰撞晚七天以上回家。
小黃狗的春天
法院談路權,路上談生死!街道騎、開車慢一點還是比較保命。
其實開這討論意義真的不大,
因為只會堅持左轉沒讓直行就是不行,
最後說不過就來個未達嚴重超速不算直行車的錯等等,
先不討論是否違法、有無絕對路權,
經過路口放個油門滑行減速、踩或按個剎車觀察有很難?
有很浪費時間?或是增加油耗?
法律定的是最低標準,能不用到就不用,
但結果好像變成無違反規定就可以、沒規定就不用自律這樣,
所以真的是無解的題目喔。
BlueSky5230
就像國道的內車道一樣,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超車只能使用內(左方)車道,另外也開放特定車輛可以保持最高速度行駛。偏偏卻有部分族群拿自我標準來人身攻擊(品德),遵守法律還被說沒品德,哭笑不得。
奔雨騎行 wrote:
法律定的是最低標準,能不用到就不用,




法院談路權,路上談生死!身體沒事最重要,健康就是財富。
別人違規左轉,自己何必去騎快車湊熱鬧撞上去,讓『學長』處理不是更好。
先把"路口"的範圍定清楚吧,不然一堆人明明離路口大老遠也拿著針對路口的法條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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