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3247分
文章編號:86139519
個人積分:469分
文章編號:86139584
個人積分:1166分
文章編號:86139697
個人積分:1728分
文章編號:86139860
UUSSDD wrote:
那請分享你的邏輯~先看完在砲沒問題
[1] 小轎車本來就是走中間車道,哪裡來的『沒有超車卻佔用中間車道』的問題?~
[2] 大車本來就是走右線車道,哪裡來的『右線超車』的問題?~
[3] 真要檢討大車,頂多就是『未注意前方車況』;但是影片要怎麼舉證 & 能舉證到啥程度又是一個問題~
[4] 要檢討小車的話,重點應該也是小車的螃蟹行為,而不是小車『沒有超車卻佔用中間車道』的問題~
UUSSDD wrote:
那他為什麼要在中間車道?? 為什麼不開內車道 不開外車道 為什麼選中間呢? 樂透三選一的概念嗎? 車道不是你想怎麼選就怎麼選
去問小車啊,笑死~



另,除了內車道以外,駕駛人自己選擇要開在哪一個車道不行嗎?~
至於為啥要選中間?因為一般情況下就是開中間車道啊,還『車道不是你想怎麼選就怎麼選』咧?你到底有沒有實際駕駛經驗啊~
UUSSDD wrote:
我沒有要檢討大車阿,我要檢討小車霸佔車道,造成大車只好違規右邊超車, 小車又改變主意要下交流道造成事故. 沒有要檢討大車的意思..他很雖,不過他也不是完全沒錯
『大貨車右線超車』,誰寫的?~
沒有要檢討大車?笑死~


UUSSDD wrote:
其實嚴格來說這事故分三段
1. 小轎車霸佔車道 沒有超車占用中間車道
2. 大貨車右線超車
(略)
今年才針對超車清楚定義的
=============================================================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院通過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4 日第 3791 次院會決議
資料來源:行政院
...
十、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用以釐清超車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行車之行為區分。(修正
條文第四十七條)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