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限速90公里路段,車速低於80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竟然有這條?長知識了台灣的法規、執法及法院果然亂七八糟,要嗎不抓,要嗎亂抓,然後亂判;這事奇怪的程度,和排得來速被警察告發違規停車不分軒輊。
台灣總會有一些三寶類的觀念很奇怪,總是自我感覺良好的認為"慢"就安全,殊不知只是造成他人的困擾及塞車。在"高速"公路上"龜速"行駛,到底有什麼好驕傲的,驕傲自己損人不利己?那種漫不經心、無視他人、沒有同理心的駕駛,才是塞車跟車禍的成因。
剛剛查了一下,行駛內車道,目前警察執行有兩件規則會被處罰要注意1. 慢速車定義=時速低於80km/h。慢速車僅能開在外車道2. 內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而這個案例是中線未開到80km/h。而我印象中很久以前只有兩線高速公路時候的法規,當時背的題庫是內車道最低要80km/h以上,外車道要60km/h以上。But現在高速公路至少三線,所以(印象中不確定待查證)是否除了最外線以外可以開在60~速度上限遊蕩,其他線應該都是80~速度上限遊蕩。那新聞的事主,就是忽略了這點除了外線可以低於80,其他線都要高於80km/h以上,另外內線有得最高速限規定。
我自己的經驗,還有之前在網路上爬了一些論壇得到的結論,其實車輛在出廠時,只要輪胎規格是與原廠一樣的尺寸,那在行車電腦裡所記錄的速度表與里程計是很準的!!!但是為了一些奇怪的理由,在儀表板上顯示的速度值,卻要灌水變成快樂表???甚至有些車輛原始出廠時,實際速度只有92km,但表速已經到100km了。若車上沒有加裝其他可以測真實速度的裝置?駕駛員怎麼知道自己車輛的實際速度???????當執法者要依時速限制來做為裁罰的標準時,是否應該先要求車輛製造商,除了駕駛員自行更改輪胎的規格外,在原始出廠的規格下:於速度表的顯示值不得以快樂表的方式呈現,而應採用最低誤差值的方式呈現!!不然,如何要求百姓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