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mli wrote:
請問各位檢舉大神.....(恕刪)
沒有用的, 你要先讓這些人有"路權"概念
這牽涉到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任何人有依法律規定使用道路之權利與義務,非法妨礙路權之行為應予禁止,並有注意防止造成交通危險之義務。
台灣老是以為 使用道路 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先搶先贏 ? 以為不必看法律授權?以為 誰先搶道佔位了,馬路就是誰的?
這是侵入到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內, 是危險的
所以必需看 , 是那一方? 誰擁有此線車道之 "路權" Vorfahrt / Right of Way ,誰就擁有先行權,能使用那一條車道
『路權』是以 "時間差"錯開雙方 !
把使用時間切成前一段時間和後一段時間
各自在法律所分配的前一段或後一段時間內使用道路
兩台車分開成 前後 "不同的使用時間 ", 就不會撞在一起了
直行車是先行(使用時間在前), 變換車道切入的車是後行(使用時間在後)
所謂路權, 指『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有路權的一方擁有權力,可以使用, 不是你的路權 ,無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路權" 來自於法規, 該『使用道路的權利』由法律授予 , 那就要看法律將路權 "使用該車道的時間 ", 授予了誰
常說沒有絕對路權 ? 是指 道路三度空間的使用權利沒有絕對 , 而是相對 , 大家都能使用, 是輪替使用 , 車子開過去,使用過後, 該道路用完換別人使用!
但是 , 一定時空下 , 第四空間(特定時間) 的路權 , 只能歸屬於一方 ! 這樣才不會撞在一起了!
所謂「路權」之範圍,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 個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法規明文 ,『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法,這個距離是法規授予供後車煞停專用的,這空出來的路權範圍,其它車不得侵入,供後車煞停專用, 因此, 若是 超車闖入『供後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破壞了這個空間? 後車就煞不住了! 侵入它車的路權範圍 ? 自然是違規的一方
未保持安全車距 , 超車那台車前方的 安全車距 已經觸及 前車的車身 , 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後車 的路權範圍 不應該 侵入到前車的路權範圍之內

車距不足! 是將前車置入自己的安全車距 內 ? 把前車當成自己的緩衝墊嗎 ?
並不可以這樣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侵入它人路權的一方, 就是違規的一方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我國簽署過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公約上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

我國所制定的交通法律皆晚於公約 ,所以, 之後,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各自行駛於自己的路權範圍內 , 只能歸屬於一方 ! 是不可能有路權衝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因為車速(V) 會形成"衝擊波" , 為避免"衝擊波"超出"路權範圍"去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 , 影響到鄰車行駛,必須加以限制, 所以每台車之間都有"安全車距"隔開 "衝擊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8 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是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 但若交通壅塞時, 永遠車流佇列, 不就永遠進不去了嗎?
於是法條
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沒辦法! 台灣並沒有路權觀念
台灣 毫無路權概念 , 支道一定要讓主線先行, 轉彎車一定要讓直行車先行 !
無路權而進入這個路口的直行車道, 即侵犯到他人的路權,屬於違規的一方。
台灣 老是以為有打方向燈就是路權 ? 不知道打方向燈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強制義務! 是一定要做的, 做了也不會有權利,這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亂切車道, 不讓直行車先行,而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內 !
檢舉沒有用, 在台灣沒有路權觀念, 也分不清楚路權(權利) 和 強制義務 的差別!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 須保持 55m 車距

60km行駛才是30m車距
結果? 台灣是反過來, 內車道只有30m卻硬要110km行駛???
這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 有55m車距, 所以才不堵塞
沒有55m車距? 能110km行駛嗎 ? 在台灣就可以逆著法規! 錯的說成對的?
台灣 老是以為有打方向燈就是有權衝過去?以為這是"路權" ? 不知道打方向燈和擁有駕照一樣, 是強制義務! 是一定要做的, 做了也不會有權利,這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路權仍然在 直行車 那一方 !
不是打了方向燈就能亂切車道, 不讓直行車先行,而侵入直行車的《路權範圍》內 !
權利義務不分 !
錯把義務當成權利 ???
造成, 別人都要遵守安全車距,我不必? 我只要打方向燈就能破壞別人的安全車距, 就能任意侵害它人的路權?
原本"法"的解釋, 必須符合嚴謹的亞理斯多德"三段論"
中文是微言大義, 可以解釋為這樣, 也能說成那樣, "文字上解釋" 完全自由心證, 因人而異
可惜台灣解釋法條, 常常只拿法條上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 或做出不合邏輯得推演,讓原本沒有衝突, 無關的法規反而衍生出法條競合?,彼此衝突無法自圓其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