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軍車走在道路上發生事故就是依照
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第 11 條
(1)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
(2)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車隊要平安在道路移動最保險方式就是向警方申請路權,交管,
與民車發生事故,肇事責任就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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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國防部定之...就是除了應負第(1)項的肇責責任刑或民事賠償外,,
以下國防部還會加上 主官記過這些連坐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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