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s0725 wrote:
有空多去留意一下路口...(恕刪)
你不知道三公尺的規定嗎?
如果不知道可以善用Google
查完後你可以用您的大腦好好思考, 為何四輪的不能過, 機車可以先過了!
不過這邊沒大腦的好像居多~
三、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
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條
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
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
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
道不禮讓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
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 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
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6110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