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氣寬 wrote:
別丟個釋字535就說...(恕刪)
你知道什麼叫釋字嗎?
這叫大法官釋憲,而憲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
大法官釋憲後,所有法律與一切行政命令都必須遵循釋憲內容,否則違憲
這是很基本的法律常識,居然會有人不知道?
前面已經說過攔檢必須符合三要素
若不符合,那該攔檢本身就是違憲的,也就是不合法,所以為什麼要停?
當然穩妥點還是可以停下問警員攔車/人的原因
若警員說不出個二五六,其實你就可以自行離開了
而若要更穩妥點,建議你 1.錄下視頻自保 2.報警 3.找記者
沒錯,包含報警,讓他的上司來處理
另外,除了那個女老師被非法攔檢並摔傷+非法拘留
其實類似案例還蠻多的
台灣不少警察本來就特別不講理
要不是不能隨意開槍,還真比美國警察還流氓
這個視頻也是違法攔檢↓
怨念聚合體 wrote:
你知道什麼叫釋字嗎?...(恕刪)
甚麼是釋字 不需要你來解釋...
我都講得出警職法 是535 催生出來的 你覺得我會不懂法?
我在講一次 目前535跟警職法 現行法是一律以警職法為準 當然535不是叫你不用 而是置於後者解釋!
攔檢你講的那3要素根本是錯的
請問搜索票 跟現行犯逮捕 跟臨檢 有甚麼關係?
完全不相干的東西 不要拿來湊
警察為甚麼可以臨檢你?
基於警職法678條 警察勤務條例11條
大外割事件為甚麼鬧這麼大?
因為警員違法攔檢 對警職法構成要件根本不清不楚 為甚麼攔檢理由講不出來
就要上拷和大外割 完全是濫權
只要員警講不出攔檢理由 通通可以拒絕
但是設置路檢點那種,你都必須停下來!
不是像你說的可以直接衝撞過去! 他是基於警職法第6條第一項第6款設置的 還是基於勤務條例11條設置
老百姓不知道! 所以還是要停下來 也是必須得停!
再來你po的那個的確也是違法攔檢
後者你說的沒錯 很多員警都是在違法攔檢,只是都當正常的
我相信大外割事件 那個員警絕對是不是第一個這樣做的也絕對不是最後一個!
我父親之前也是被無緣無故被攔檢過啊,之前買中餐要過馬路 就莫名其妙被攔下來查證件!
當時因為是用餐時間還很多人,當下我父親就覺得很委屈也很丟臉,明明不是治安顧慮人口
為甚麼要這樣被盤查!
傻氣寬 wrote:
我在講一次 目前535跟警職法 現行法是一律以警職法為準 當然535不是叫你不用 而是置於後者解釋!
攔檢你講的那3要素根本是錯的
請問搜索票 跟現行犯逮捕 跟臨檢 有甚麼關係?
完全不相干的東西 不要拿來湊
警察為甚麼可以臨檢你?
基於警職法678條 警察勤務條例11條
大外割事件為甚麼鬧這麼大?
因為警員違法攔檢 對警職法構成要件根本不清不楚 為甚麼攔檢理由講不出來
就要上拷和大外割 完全是濫權
只要員警講不出攔檢理由 通通可以拒絕
但是設置路檢點那種,你都必須停下來!
我管你執勤是否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為主,都不能逾越釋字535
因為釋字是解釋憲法,而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憲法最大
上面已經說過,警察能否攔檢必須依循釋字535
如果沒依循其中條件,就不行
依勤務設置攔檢站當然可以
有搜索票拘票也可以
逮捕現行犯也可以
但其他就不行
那個影片裡警察的做法就屬於違反釋字535的行為
因為他沒有依勤務設置攔檢站
他沒有搜索票拘票
那個阿伯也不是現行犯
他無權僅憑懷疑就把車輛/路人隨意攔下,以及進行盤查、搜索等
因為看起來可疑在憲法上並沒有罪,而警察攔人的權限不能超過憲法的規定
永遠記住一點,憲法最大
只要違憲,不管你用什麼其他法規法條命令當藉口都無效
還說你懂法?
要是真的懂法,怎麼會連這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知道?
傻氣寬 wrote:
警職法為主 535為輔
你說的沒錯 憲法最大只要法律、命令違背憲法 一率無效!
但警職法就是535授權下來的
警職法不合法 535也一定不會合法. 懂?
你的法律認知真的是爛得有夠離譜
什麼叫做『警職法為主 535為輔』,輔你個鬼
憲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他限制法律的上限跟底線,也就是法律的框架
任何法律與命令都只能在憲法的框架裡立法,管你什麼警察職權法都一樣
任何牴觸憲法的法律與命令都無效
還『警職法不合法 535也一定不會合法. 懂?』
懂你的鬼哩,你自己根本就沒搞懂還想教人
現在的問題是警察的攔檢作為逾越憲法所以不合法
如果警察職權法裡規定警察可以這樣做,那就是警察職權法違憲,懂嗎?
不為什麼,就因為憲法最大
任何法律與行政命令都不能牴觸憲法
傻氣寬 wrote:
阿還有搜索票 跟 現行犯逮捕 到底跟臨檢有啥關係
你要不要再去把各法律關係搞清楚?
當然有關係
就跟你說過了,那是憲法規定合法攔檢三要件其中的項目
符合那三個要件之一,警察才可以合法攔檢
否則警察就是違憲
怨念聚合體 wrote:
你的法律認知真的是爛...(恕刪)
我懶得再回
一直在跳針,憲法 法律 命令
憲法位階最高 這需要你講?
你知道命令 法律 憲法 誰最先適用嗎?(3者皆有規定情況下)
是命令最先適用! 因為命令最具體 中間層次是法律 最後是憲法
因為憲法最抽象!
既然535已經授權給警職法了 那當然以警職法為主 535是置於後者解釋(應該不這樣講免得有人誤會我解釋,來源就是535)
我說的是警察違法盤查 在535就不可能會是合憲的!
因為違法盤查了 連警職法都不適用 哪來合釋憲535可言?
你確定攔檢有你說的 搜索票 和 現行犯逮捕?
根本亂湊一通
攔檢是基於"行政調查"之手段
而搜索票和現行犯逮捕 早就已經跨越到"刑事訴訟法"的範疇裡
刑事訴訟法裡 根本沒有"攔檢"這個東西
"攔檢"定義去搞清楚
現行攔檢就只有警職678和警察勤務條例11條
其餘通通沒有!
而且攔檢 就僅能對民眾"拍搜"檢查 而且還是基於特殊要件下才能這樣做!
不能伸手進民眾背包裡 一旦進入背包裡就進入"司法搜索"的範疇 (警職法並未如此授權!)
-----------------------
再來,後面討論的都有點偏掉了
我直接用你第一次回文的留言看
"除非警方
1.有設置攔檢站、或執行相關勤務任務 (比如為了逮捕要犯在道路上設置關口,這必須有警方勤務單位簽發的任務命令)
2.或持有拘票搜索票等法院強制公文
3.或逮捕現行犯 (包含交通違規)
否則不能對行人或車輛隨意進行攔檢或搜索
若以上皆無,該警察想在路口攔你,你可以不用停"
1.這是對的
2.錯,上面已經解釋過了 我懶得再講 刑事訴訟法的範疇 和警職法的行政調查手段定義去搞清楚
3.錯 交通違規根本不被定義成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88條寫得清清楚楚 交通違規就只是行政罰而已! 根本就不是現行犯!
你交通違規事實明確 警察是依警職法第8條和行政罰法34條去攔你的!
如果你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莫名被攔查(警職法第6條第6項;攔檢點那種不算)只針對你那種,通常都是有明顯違規事實
否則警察不會隨意攔你,他不是吃飽太閒,所以不是像你說的可以不用停!
不停結果 就是輕則道交條例18w 重則刑法135 看你要不要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