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從頭到尾在法規中機車一直都是汽車,是台灣把機車弄成另一種行駛模式,才會這麼亂。權利和義務是不是搞錯了?要學美國某些州禁止車道分割嗎?我們的汽機車比例可是差很多喔。同意樓上說的同車道前後車定義要先分清楚,再來最外側車道寬度縮減成一個標準車道,其餘空間要弄實體人行道、標線型人行道、路肩、停車格都可以,能阻止被利用超車就好;車道分割相關規定再詳細一點,例如完全靜止時才能通過。
好啊 白牌廢除禁行機車 跟兩段式阿比照小客車阿 不能亂鑽阿 乖乖排隊阿禁止你們停騎樓 停人行道 停機車格 這樣要不要? 如果不要 那是不是要吃路權自助餐?那如果你們要吃自助餐 為何平常要罵大型重機? (p.s. 小弟我都乖乖跟汽車排隊不走機慢車道)
他只是在開話題而已,又不一定做得到搞政治的,虛虛實實,選前說一套,選後做一套馬+蔡16年,不都是這樣招搖撞騙的,也沒有在負責的阿不用太認真他們這些政客,不就是靠修改法令,把人民口袋的錢,強迫掏到他們自己的口袋裡面嗎?不過是稅、罰金、還是繳費其實都差不多,跟你收錢的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