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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第19條真的有幾個人去看?
第 19 條
1.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2.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3.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裡面有寫可以針對未使用設備進行稽查嗎?
今天如果環保局衝去樂器行看到鋼琴或任何發聲裝置,就能說他製造噪音嗎?
今天如果環保局有種衝去特力屋,指著裡面榔頭說,因為榔頭可以製造噪音,所以要罰特力屋,我就服。
車輛改裝是監理所的職權,而非環保局,
監理所有權進入私場所進行稽查嗎?
我支持取締那些製造噪音的炮管,但要用科學方式取證,
而不是像那群法盲一樣,用眼睛取締噪音、用鄉愿取締噪音。
法盲那麼多,誰理你,跟高雄高速公路匝道事件一樣啊,只要大家抱怨,違法變合法
檢驗單不是罰單. 但在改裝廠門口開單會更好. 因為總會有永不上路的展示車這種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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