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形開罰,不會太誇張嗎?(最新更新:交通大隊已經撤單了)

小彥王子 wrote:
還有一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最重可處2萬4000元罰鍰及吊扣車輛牌照3個月

萬一被後車檢舉這個~但你又沒辦法舉證是在禮讓行人(沒裝行車紀錄器或紀錄已洗掉)
這不就虧大了

警察包庇四輪無極限,43條沒那麼簡單可以輕易檢舉,少在那危言聳聽!


如果你能被檢舉成案,那麼很明顯被你逼車的人,已經拍到你前方沒有任何車輛,你卻無故煞車,所以警察開單了!
如果原始科技執法影像有拍到綠燈號誌,而警察卻刻意把綠燈號誌部分裁切掉再開單寄發苦主,這樣的警察心態或行為難道沒有問題嗎?若不是受害民眾自己有行車紀錄器豈不是啞巴吃黃蓮?有沒有用偽證告發的疑慮?法律不夠周嚴難道交通部還在放任各自解釋?因為若不是上媒體縱使苦主有行車紀錄器影像,違規標準認定的差異下也未必能申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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