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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無照不代表你有權撞死他 ; 行人違規闖紅燈穿越斑馬線 不代表你有權撞死他 是一樣的道理)
2.有沒有機車道? 還是單車道,路寬多寬,機車騎在右邊併排會不會超過15公分停止線?
(路寬只要夠寬,機車平行於四輪汽車直行或是四輪平行機車左側小於50公分內超過機車
都絕對是合法的 ,不能舉發右側超車或小於半公尺內超車 兩台車屬平行 不存在超車的定義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所以應該先搞清楚怎麼撞的
1.兩車平行 你沒有先靠右關門 然後剪他的線
2.還是 他在你後方 右側超你車 你剛好有轉彎前30公尺以上打方向燈 轉彎 碰到他
這兩個差很大!!
(沒>30公尺以上 打方向燈 也屬疏失;打了燈就轉 我是騎士 我可以說我沒看到!! 機車若有錄影你輸面大)
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明文規定,在車輛右轉彎時,應於交岔路口 30 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並逐步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若由慢車道右轉彎時,則應於距離交岔路口 30 公尺或 60 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部份市區街道路口與路口間的距離不足 30 公尺,倘若要轉彎時該如何盡早提示後方用路人呢?高雄監理所解釋,若反應距離不足,轉彎車方向燈至少要「閃爍 10 次」以上,前 3 次預警告知周圍車輛、再 4 下讓四周車輛應變調整、後 3 下則為等待並伺機變換路權的時間,才不會讓後方駕駛反應不及。
fatkulo wrote:
這時警察也說 這下事情變複雜了,對方可以提出傷害告訴,理賠也可以不接受,叫我好好跟他道歉,我再次鞠躬致歉。
fatkulo wrote:
小弟心裡好慌亂啊。
鞠躬致歉





抱歉,這個真的太好笑了,警察給什麼鳥建議啦,然後你也還跟著做

聽著,對方有意要告你,你鞠躬哈腰致歉個天荒地老都沒用,
不要因為聽到要被告就怕成龜孫子樣,你不僅賠了裡子也失去面子,
要告就跟他跑,硬碰硬,誰怕誰,
我真的被告過,跑了地檢署偵查庭,
也是汽車對機車,對方用小挫傷獅子大開口,最終我自掏0元和解下莊,
我從頭到尾只有一次關心傷勢的簡訊,其他,沒了,更沒有什麼鞠躬哈腰,
重點就是,不要因為怕被告就受對方牽制,被牽著鼻子走,對方還無照你怕什麼慌什麼啦

不用費心在底下回覆我,我不回頭看文的,打我啊笨蛋(  ̄ 3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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