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半次看看 wrote:都是地獄...(恕刪) 想想也是,我在臺中市區,常在載小孩去補習時的漢口路五段到三段開車。單十分鐘車程,就時常看到或遇到行人直接穿越馬路。明明離斑馬線才十幾公尺,就不去走個斑馬線。算了,我還是繼續當個來自地獄的男人吧!
行人和車輛都是交通運輸的一份子。行人想走的安全,走的順暢。難道車輛不想?行人只會講行人的權力,車輛的義務。那行人有沒有在交通上的義務呢?我想保持交通安全和順暢,應該是行人和車輛應該共同努力的目標和義務才是。駕駛有安全駕駛的概念。行人也應該有安全行走的概念。生命在自己手裡,想安全過個馬路,不要想靠別人幫你注意,而是你自己應該注意才是。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 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說真的,車子有車牌,行人路人身上也不會貼印著身份証號。所以這條文,假的。用車人也會是路人,路人也是會開車騎車。要分的那麼清楚,真的也是很怪。不過,是不是自從加強了不禮讓行人的法律後,血肉之驅的行人就不再需要那些以前常常宣導的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