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地獄?變?行車地獄?

再來半次看看 wrote:
都是地獄...(恕刪)

想想也是,我在臺中市區,
常在載小孩去補習時的漢口路五段到三段開車。
單十分鐘車程,就時常看到或遇到行人直接穿越馬路。
明明離斑馬線才十幾公尺,就不去走個斑馬線。
算了,我還是繼續當個來自地獄的男人吧!
你有考過駕照嗎?

如果把行人比擬成一部車,內側車道應讓外側車道先行,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懂嗎?
extreme pig
你想說的是,汽車要禮讓大重機先行對吧?
行人和車輛都是交通運輸的一份子。行人想走的安全,走的順暢。難道車輛不想?行人只會講行人的權力,車輛的義務。那行人有沒有在交通上的義務呢?我想保持交通安全和順暢,應該是行人和車輛應該共同努力的目標和義務才是。駕駛有安全駕駛的概念。行人也應該有安全行走的概念。生命在自己手裡,想安全過個馬路,不要想靠別人幫你注意,而是你自己應該注意才是。
車子的確有需要更多的精力再注意路況
但說行車地獄就太誇張了
ycc0512
認同駕駛人需要更加注意路況禮讓,但是從沒有正面建議去把行人跟機動車的動線跟時間錯開。人碰不到車車不碰人不是更好嗎?其實透過規劃可以大大改善這情況。
命是自己的,過馬路不注意路況遇到酒駕、三寶總有一天會被收走~
錢是自己的,只要是路上行駛,就要小心遇到噗嚨共行人,到時要勞心勞力處理交通糾紛~
行車地獄用在落後國家蠻貼切的
先進開發國家早就是行人至上了,誰像台灣那麼惡心還在行車優先
鬼島第四寶:9487987
每一個人不一定是四輪或兩輪駕駛人,但一定會是個行人
所以你發這個文是想限制行人的權利!?
peter83060
我想的是行人的義務,注意自身安全和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以維持整體交通順暢。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 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說真的,車子有車牌,行人路人身上也不會貼印著身份証號。
所以這條文,假的。

用車人也會是路人,路人也是會開車騎車。
要分的那麼清楚,真的也是很怪。不過,是不是自從加強了不禮讓行人的法律後,血肉之驅的行人就不再需要那些以前常常宣導的自我保護意識??
sunland
不需要了,連警察都上新聞說行人違規也要讓,不然難道你要撞他嗎

sonner
wrote:
上次看的影片找到了、...(恕刪)


有些行人不守規則,不能成為不遵重行人的一絲絲理由。

行人較受保護,是車子強過肉體。
這是悲憫生命的考量。
行人當然有百百種,但健康的,四肢健全的,能不能在過馬路時,除了安全外,能不能快速通過,讓那些因禮讓你而擁塞的交通可以疏解?這作為行人的義務,應該不是過份的事。你想早點回家,人家也想。
sunland
最基本的紅綠燈都可以不用遵守了你還要求行人那麼多,等一下就會有人說你四輪大爺連禮讓行人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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