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福的網宅II wrote:我的個人看法,建議是要有考證制度核發許可,才不流於弊 呼應在哪裡,所以考照過後的民眾可以制單處理還前後呼應說警察只能制單,那民眾也只能檢舉,有做到後面裁決的事嘛,看來邏輯能力有點不足,自己好好看看哪裡有矛盾吧檢舉不法是憲法賦予國民的權利義務,如果用考試是將人民分類的個想法真的是爛到底,如果連打個電話檢舉都要分類,只能說很好笑
hu4852 wrote:呼應在哪裡,所以考照...(恕刪) 那是你的理解有問題好唄!試問,警察有證照,他能幹交通裁決所來仲裁、能替代法官審理案子嗎?權利又不同。檢舉人想幹法官的事,就去考呀!我指的是檢舉人最基本要有部分警察制單的公權力身份。
可以,如果地方民眾能接受,六都以外的縣市只能仰賴假日三節,才可以有點經濟流動,全台科技執法的結果大概就是人們為了避免遭罰,減少甚至不出遊,居住地就沒辦法,倒頭來六都業績強強滾,偏鄉依舊苦哈哈,總之除了罰單外,還斷了轄內民眾財路,沒差啦,少出門就好了只管做,沒問題
hu4852 wrote:那裏有幹法官的事?真...(恕刪) 這要看初心與自己的角度。想法、看法,跟你就不同,你對你的、你認為我認知不當就認知不當,何況現在也開放檢舉,我們不是同路人,壓根沒有啥好討論的。熱愛檢舉有閒有空撈紀錄器,那也是檢舉人的自由。我有閒有空,就沒想去花時間撈這些,行車紀錄器幾十年也從沒去撈過它。即使別人開車讓人不開心,別家大叔、大嬸汽機車佔用門前的騎樓。搭公共火車、地鐵、高鐵,年輕女生或婦人甚至是年輕人坐了博愛座,我也只會想一下,對方是否身體不舒服、他人開高速,時速高於速限,也從不會想定速佔內線,就不爽別人比較快,我就是會讓道給超。只會去想,對方或有這個需要,也不會先去想,對方這樣便是侵占我權利,就是看對方不爽,就要檢舉對方。我也沒想過改變別人,無咖難!自己過得開心,好過日子不開心,安捏丟厚。要當甚麼樣的人,都是自己選的。
阿福的網宅II wrote:熱愛檢舉有閒有空撈紀錄器,那也是檢舉人的自由。 因為熱愛必定去考試。通過是必然的不過你講的就是不合邏輯,因為目前根本沒有檢舉人在做法官的事情檢舉與不檢舉本來就是自己的權利,你放棄要求別人跟你一樣放棄,是更沒道理的事,跟同路人又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事,不要再步入邏輯誤點
hu4852 wrote:因為熱愛必定去考試。...(恕刪) 我是哪個話,是寫檢舉人再行法官的權利???是誤曲吧!現在檢舉或警方開單,也都是交裁所判定裁發。檢舉既希望有警察判定不法進行舉發。基礎應有考照制度去核發,比較符合製單舉發的基礎公義。而不是納稅人開放全民再搞這個相互稽核。只是剛好你是檢舉人,認為這在剝奪你的權利。然後~這有啥好討論,也就是兩造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