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62 wrote:第1招,保險公司將撞...(恕刪) .恢復過去的老方法 .在欲施工路段前適當距離即將道路提前逐距封閉 至施工路段尾端又逐漸開放.施工路段內 工程車仍使用緩撞車防護 以保工作人員安全 .施工完即逐距收解 ..不長眼的駕駛用路人要撞也是撞最前段 軟式的封路錐樁. 已有警覺傷害損失較小 ..當然效率較差一點 . 但 安全傷害還是較好一點 .
考慮點不就人損和財損而已。就是因為人命關天,才用緩撞車。不懂那麼多人老是要用人去擺三角錐,就是因為有人會去撞擺三角錐的人,才要用緩撞車取代三角錐。高速公路開車不看路的人,早晚要撞到東西。緩撞車後面再拖什麼東西,還是有人要撞那東西。在意自己車子會撞緩撞車的人,就不要上高速公路了。不想賠緩撞車的錢,是想賠人命的錢嗎?不想撞緩撞車,那就把緩撞車改名為施工人員保護車,你就沒緩撞車可以撞了,改撞別的東西,叫做撞施工人員保護車。人命關天,請尊重施工人員的性命安全。
bbsitter wrote:高公局會跟撞毀蠍子車...(恕刪) 300萬賓士GLC慘了!開輔助駕駛撞緩撞車 判賠176萬東森新聞2023年11月28日2022年3月24日,國道1號中山高北向244.2公里雲林段發生一起事故,一輛300萬的賓士GLC休旅車撞上了正在進行路面整修的施工緩撞車,造成了不小損害。這起事故導致34歲的陳姓駕駛手部輕微擦傷,休旅車嚴重受損,同時「緩撞設施已達全部毀損之程度」。根據雲林地方法院的判決,賓士駕駛被判賠償176萬4050元。該事故發生在當地時間的早上8時45分左右,這次追撞事故導致休旅車的車頭幾乎完全毀損,而撞上了緩撞車導致其所屬的施工設施也全部受損。緩撞車所屬的工程公司提出訴訟,請求賠償包括拖吊費2萬元、緩撞設施修復費165萬元、車後鏡頭修復費6300元以及租緩撞設施車費用8萬7750元共計總額176萬4050元。雲林地方法院的判決指出,造成這起事故的主因,是陳男駕駛的休旅車是依賴賓士的自動駕駛系統行駛,而非親自操控,從而導致這起失控車禍。開賓士GLC的陳男駕駛沒有注意到前方的狀況,直接追撞上了斗南工務段進行路面整修的施工緩撞車。好在陳姓男子的傷勢沒有非常嚴重,無需送醫治療,且在警方的酒測結果中顯示,酒精濃度為0.0 MG/L,無酒駕之情況,純屬不小心的單純駕車意外。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由於「緩撞車的設施已達全部毀損之程度」,工程公司的請求理由充分,因此應當准許其請求。法院最終判定陳男應賠償176萬4050元,判決可提起上訴。(封面圖/東森新聞)
888calvin wrote:緩撞車後面..再跟台大型無人機掛警示燈號...不就得了?有怠惰圖利之嫌! 我覺得這至少有個方向出來以前沒ACC不是一樣撞,現在車子可能有無ACC各一半一半,所以撞的也一半一半解決辦法是緩撞車後面..適當距離要有警示燈號,應該可以用條鍊子綁個有輪子的閃光號誌他可以自動靠近安全島例如30公尺每6公尺一具,最後是緩撞車,反正是提前警示。奇怪工程車怎會直接跟著緩撞車,既然佔據車道當然在遠處需擺放警示燈號標示,不管是何種道路像吊車不是也須在遠處擺放警示燈一職延續到施工處,怎上國道就不用?而且已經撞那麼多事故了,至少也先恢復以前擺放三角錐加警示燈。一國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