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主的車在接近圓環時有搶快之嫌~~明顯是想要抓過公車公車的開法基本上沒有太大的瑕疵可挑剔~~鵝~現在樓主被A到了於是 niao 一下公車壓過雙白實線。當然啦,現在要釐清肇責樓主當然可以這樣主張。。。不過,當時樓主若不搶快,稍微讓一下道,其實就是十秒鐘最多二十秒鐘的事情,兩車就相安無事的。結果,車子不僅A到了,而 01 上也多了一個帖,還引來我們一堆鍵盤俠花這麼多時間來討論呢。樓主A到前的幾秒加速行為,跟一般機車看到前方車輛打了右轉方向燈後,直行機車仍加速強行從前車之右側超車的行為沒甚麼兩樣,這裡沒有要討論絕對的對或錯,只是這樣只是讓雙方都增加了碰撞的風險。運氣好就各自相安,有緣的話就撞在一起了。所以說,樓主基本上跟這輛公車司機是很有緣的,因此碰在一起了。果真,天下本無事 後面自己接養樂多殺手 wrote:所以你覺得那圓環他打左轉燈能向左轉?我覺得你是在公車注意圓環左方來車時加速從他右側盲點超越,後面你車在他車頭只是因為你速度比他快,初判表看承辦交通員警的主觀看法不好說,但若公車不服去申請鑑定肇責還是會看事故因果關係的,並不是你在事故碰撞時位置有利,肇責就一定對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