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差自撞,卻誣賴別人擦撞肇逃

jxv wrote:
東澳蘇花改南下路口2024...(恕刪)


千錯萬錯都是他人的錯,管他當下如何,先抓一個替死鬼出來再說...完全支持4樓的作法,就是要讓他得到一點教訓,看到時候他會不會低聲下氣反過來道歉請求不要追究
我一直有個疑問
上警察局做筆錄這種亂寫筆錄的狀況
是否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還有偽證的法律問題嗎?
不然今天任何一個人亂講我被誰XX撞到了 警察就可以請你上門做筆錄
這樣合理嗎?
有懂法律的人可以解答嗎?
E6
一直以來我認為應該是提告者要備齊證據給警方後,才通知被告者到案筆錄,而不是被誣告者還要自行提出記錄器影片自清,但一直以來幾乎都是如此,我覺得反了吧!
sundorys
我發現這真的是一個很大問題.今天如果我要找仇家.我只要知道對方車號. 然後上警察局說某某車牌撞到我 然後到警察局備案. 一做筆錄 我就有對方姓名跟電話了耶. 政府不用修法了嗎?

這年頭愛炫富自己撞爛了又怕荷包失血.......看能不能靠誣賴回收一點這種台灣劣等文化多的是
瓊AAAAAAAA

瓊AAAAAAAA

瓊AAAAAAAA

瓊AAAAAAAA
最好撞一撞變植物人啦
論行車記錄器之重要
jxv
對,沒錯
E6
行車記錄器真的很重要,還要定期去關心查閱檔案,開版大這影片千萬要好好先保存。
一定要上新聞
樓主遇到這種爛咖真的是倒楣~不過還是謝謝你的善心
伍告哩嗨
想說怎麼都沒有人酸車子,原來不是TOYO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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