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不予舉發。處理細則第12條第五項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永遠只是停一下, 永遠都不會妨礙通行吧... []
sony0217 wrote:你lag囉才會有這種...(恕刪) 回擊?太看得起自己了,老子沒空也沒興趣浪費時間在違規魔人身上,萬一違規被檢舉也付得起,不會上網崩潰,倒是你們看到檢舉就高潮的,是怎回事?
要我說台灣交通罰則就是不夠重罰那點錢對某些人來說根本不痛不癢,反正方便就好!學學 新加坡/日本 重罰下去,荷包真的會痛多少有嚇阻效果~ 不然真的不少人隨便慣了另外就是執行程度,台北之所以比其他縣市好上一些就是夠認真開單,過個橋到新北就各種亂象
早說過很多次,併排違停根本等於蓄意謀殺就真的阿,你各位違停垃圾就繼續終有一次會成為殺人兇手(可能不只一次啦)你的小孩一夕之間。變成是殺人兇手的小孩親友鄰居就每天對你們家指指點點八卦因為你是殺人兇手,而且是蓄意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