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的話會選哪個 (關於車禍理賠)

鬍鬚小哥 wrote:
對被告來說 就是自掏4萬 加對自己沒有影響 但會覺得不爽的前科紀錄

過失傷害的前科記錄就當它不存在
去申請良民證也不會寫上去
放寬心就好

你這案子
1. 是我的話會先質疑驗傷不是當天非當天車禍造成
2. 對方死不回保險, 保險放著不追, 你的當事人也一樣不追?
事故聯單都有電話, 雖然放給保險處理, 自己也要關心進度
不過太晚看到也只是馬後砲了
路人39 wrote:
過失傷害的前科記錄就當它不存在
去申請良民證也不會寫上去
放寬心就好

你這案子
1. 是我的話會先質疑驗傷不是當天非當天車禍造成
2. 對方死不回保險, 保險放著不追, 你的當事人也一樣不追?
事故聯單都有電話, 雖然放給保險處理, 自己也要關心進度
不過太晚看到也只是馬後砲了


這部份 法院比較屬於無條件投降...畢竟不是國家大案

有句俗話 叫做法院打不過醫院...

除非你抓到明顯收賄或造假 不然一般法院的依據 主要不會去懷疑醫生...

另外當事人的確沒好好跟告訴人溝通 這種東西 很難...觀念就有差異

你想想你能好好的跟你老闆溝通嗎 (像地位平等那樣) 也是很難 是吧...


最後傷勢的確是當天晚上看診的 一般來說 連帶關係很高

比較有問題的地方在另處...
(同時看很多醫院 且有的醫院不在告訴人縣市 甚至隔了兩個縣市 且是賠償重點 高金額部份居多)

貓膩是有的 但頂多抓心證 打民法或許有點用...吧
bbboywind wrote:
請教一下,這段真的這...(恕刪)


車禍過失傷害上法院,對於傷勢是否車禍造成法院判斷依據,

就是看診斷證明書的記載。

通常醫院都是不會背書,也就是診斷書中一定不會出現傷勢與車禍有關的文字。
法院大致會用受傷時間來判斷。

例如拿出一堆診斷書(一定不會寫與車禍有關),法院不採信的判決書說明:

至於上訴人主張其因本件事故另受有左膝外側半月板撕裂之傷勢云云,則為被上訴人所堅詞否認。經原審函詢又一春中醫診所函覆略以:「……患者於109年4月27日起因騎腳踏車發生交通意外,至本診所治療左頭部鈍傷、左膝挫傷及右踝部扭拉傷等症,治療後左頭部及右踝部症狀緩解,惟左膝關節持續抽痛未能痊癒,經診察醫師洪舒郁建議骨科檢查,後病患至台北馬偕醫院就醫,馬偕醫院骨科診斷為左側膝部外側半月板撕裂傷,患者於手術後自110年3月19日起至本診所門診針灸治療術後相關症狀。」等語,此有該診所111年8月19日、8月31日等函附於原審卷可證(見原審卷第183、223頁)。又經原審函詢馬偕紀念醫院函覆稱:「病人於110年2月10日至門診主訴左膝疼痛,經安排核磁共振檢測發現左膝外側半月板破裂,並於3月10日入院行關節鏡外側半月板部分切除手術,3月13日出院。病人曾於109年4月25日於部立臺北醫院急診治療,另於109年4月30日於本院神經外科門診診治,109年5月7日再次回診於神經外科時並未因左膝狀況求治骨科。病人於110年2月10日才至骨科門診因左膝問題求診,未提及與上次外傷有相關連,但究其根源也不能完全排除與上次受傷有關之可能」等文字,亦有馬偕紀念醫院111年9月1日馬院醫骨字第1110005646號函附於原審卷可證(見原審卷第225頁)。由此可見,上訴人左膝外側半月板破裂之確診日為110年2月10日,此與本件事故發生日109年4月25日已間隔近10個月,此傷勢既為相隔近10個月後所確診,期間因素多端,自難遽認與本件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又一春中醫診所於112年11月3日回函表示,根據上訴人於109年4月27日起至110年3月1日於該診所治療期間病歷之記載,該患部並無其他新傷勢病症出現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7頁),然參酌上訴人所提出之又一春中醫診所之診斷證明書所載,上訴人係於109年12月2日始在又一春中醫診所治療左側膝部關節痛(見本院卷一第127頁之病歷),在此之前未曾見上訴人有因左側膝部關節痛求醫之紀錄,縱認上訴人於109年4月27日起至110年3月1日於又一春中醫診所治療期間未發現其他新傷勢,亦無法以此證明此傷勢與本件事故有關。此外,上訴人就此利己之事實復未能舉證以實,是上訴人主張其左膝外側半月板破裂係本件事故所致,自難採信。

但如果你送急診(車禍上救護車都是送急診),診斷書都會寫幾月幾日至急診救治,
不用寫是否跟車禍有關,從就醫日期與車禍日期相同(或是接近,幾天後)
法院都是認定與車禍有關。

除非受傷部位差異太多或是疾病引起的傷勢,
就會請醫院函示說明傷勢或疾病是否與車禍意外有關。
bbboywind wrote:
請教一下,這段真的這...(恕刪)


因為此篇一樓跟現在差了半年 所以會有資訊不對等情況

傷勢不能拖太久 基本上幾天內大多還是有關連 (我指的是第一次看診為主)

我這案例 案發時沒叫救護車 自行說沒大礙 就離開
該晚後續到診所看診就看出傷勢 然後越來越嚴重

的確有懷疑過傷勢部份 但頂多針對傷勢的程度 較難釐清這跟車禍無關...

這東西真的很難講 一般而言 難以推究

保險跟關心 就適當給予

但遇到獅子大開口的 就直接給法院判吧...

對方拿不到理想的金額 說不定笑的是你....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他能證明身上的傷跟你的車禍有關?
若是俺,會賭對方舉證困難,他開出的金額,都需要單據證明的。如果他要求不合理的高額賠償,就和他上法院,對自己才有保障。
bbboywind wrote:
我朋友遇過的機車車禍,第一次的診斷證明比較不嚴重,假設是休養10天,第二次第三次的診斷證明越來越嚴重也變成骨裂,變成休養6個月(假設)。


另外,關於診斷書上醫囑說的修養多久,

這關係到薪資的賠償,

如果是跟保險公司打交道,

什麼傷勢大概修養多久賠幾個月薪水,都會有上限,不會照診斷書說的。
也就是說你骨折開刀休養保險公司上限賠6個月薪資,
你能拿出休養6個月的醫囑診斷證明,
就會賠你。

如果你拿的出休養一年的醫囑診斷證明,保險公司跟你談也是只賠6個月。(看你要不要接受)

至於民事法院,

傷勢與修養多久不要太誇張,大部分就是按照診斷書休養時間來判薪資補償。
(薪資補償沒有月薪證明時又是另一個課題與攻防,平均薪資法官大多會從寬認定)

如果輕傷卻拿出休養半年的診斷證明,法院不一定會照判。
bbboywind
感謝回覆,看起來當下近期時間的有關傷勢的診斷書,都是有可能被採納的。傷勢跟休養時間就另外判定估量。謝謝。
鬍鬚小哥 wrote:
因為此篇一樓跟現在差...(恕刪)


感謝回覆!

鬍鬚小哥 wrote:
雙方和解過程不悅 價格談不攏

告訴人認為傷勢還有後續 加上這段期間的不爽

要求比保險業者開的還高兩倍之多
(金額是假設 但我大概提個比例 對方要求110 保險業者認知最多40~45)

單據來說 約35~40 剩下就稍微補償

被告保險額度很夠 但保險業者評估後就是這樣

因差距過大 被告不願補差額 決定給法院判刑法 而賠償交給民法(保險負擔)

目前偵結結果 拘役40天 易科罰金4萬...(恕刪)



再請教一個點,原告要求的賠償金跟保險公司認知不一樣,雙方(保險公司跟原告)談不攏,
為什麼後來變成被告要額外承擔後果(拘役跟紀錄)?

舉個例子,假設難搞的不是原告而是保險公司,假設原告合理要求3萬,保險公司(不合理)說只能給3百(誇張點)。
然後保險公司跟原告談判破裂,這時被告就只能選擇"自己出3萬"or"給法院判刑"?
被告不能要求,保險公司應按約定保額之上限給付?

我怎麼覺得如果這樣,我保險的意義何在?
我明明保額都還有,我也願意出險,就是保險公司不想賠所以我要被拘役?

當然我也想到,如果保險公司被要求一定要按約定保額理賠,也有可能變成原告被告串通騙理賠。(小傷卻要求高額賠償金)

但是我覺得至少也不能是,保險公司拒賠導致法院判決後變成被告承擔。

假設,法院判的比保險公司先前認知的還要多,代表問題是保險公司,所以是不是法院判下來就應該是保險公司要負責。因為被告原本是願意賠償原告提出的和解金的?而不應該把刑期算再被告身上。

所以保險公司不願意賠這麼多,我們就要自己出? 還是那裡我誤會搞錯了?
(我怎麼覺得就算有代位求償也會發生這樣的事!)

謝謝。
bbboywind wrote:
感謝回覆!再請教一個...(恕刪)


應該說 保險這東西不能無限上綱 就像你車碰車 修車有一定的比例吧

假設車撞壞 全修到好要20萬 那你合理要求20萬 保險是一定要出的

但醫療 糾紛就很大

一般分為三種

1.醫療部份 有憑有據
2.損失部份 車錢 看醫生請假 接送導致生活不便等
3.就最難搞也是最好搞的精神賠償

醫療方面 你有單據 合理範圍內多數都會直接理賠

車錢那些可以談 但會看傷勢跟時間

精神方面 通常都不賠...就頂多加一些

以上都是保險角度

我這案例 當事人保額是300萬醫療 很夠了吧...
但公司只願意出告訴人有憑據的部份 精神賠償不賠

對方要求是醫療費+精神 差不多就是醫療費的兩倍 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
(對當事人來說 保險也是很賊 自保優先)

而當事人對於賠償部分 他無所謂 賠高賠少 他沒什麼損失
大不了車子明年改親戚名字再買保險而已...

所以這可是三方攻防戰 我才說 有可能三贏 也可能三輸...


另外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刑事就當事人自己承擔費用
民事就保險業者承擔 (包含訴訟跟開庭費那些)

那麼問題來了 民事萬一法官判更重呢 在保額額度內 保險公司必須全額賠償
(例如保額有300 但判須賠200 就全部都保險公司承擔)

所以有時候很矛盾...刑事和解 能50解決不要 告到民事 卻有可能在50以上...

保險公司不是更賠了嗎...的確是 但少見


通常保險公司誤判機率比較低 或許有時候還有保險公司提出賠償金+當事人和解金=最終和解金
來換和解不要走刑法...

但當事人就要考量價錢 有可能3萬也可能最重18萬...你必須考量看看哪個划算

雙方都是有主被動 告訴人有和解的主動權 但被告也有不願意和解的主動權...


例如保險公司願意賠30 當事人願意賠10 告訴人總共可以拿40 但告上民事可能也是30....

不僅少10萬 還可能將近2~3年後才判決出爐...
鬍鬚小哥 wrote:
我這案例 當事人保額是300萬醫療 很夠了吧...
但公司只願意出告訴人有憑據的部份 精神賠償不賠

對方要求是醫療費+精神 差不多就是醫療費的兩倍 保險公司當然不願意
(對當事人來說 保險也是很賊 自保優先)

而當事人對於賠償部分 他無所謂 賠高賠少 他沒什麼損失
大不了車子明年改親戚名字再買保險而已...

所以這可是三方攻防戰 我才說 有可能三贏 也可能三輸...


另外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刑事就當事人自己承擔費用
民事就保險業者承擔 (包含訴訟跟開庭費那些)

那麼問題來了 民事萬一法官判更重呢 在保額額度內 保險公司必須全額賠償
(例如保額有300 但判須賠200 就全部都保險公司承擔)


十分感謝分享,我能理解保險當然不會無限制地理賠。
但我納悶的就是
保險方以適當的和解金為目標
當事人以不起訴為和解為目標
告訴人以拿越多和解金為目標
且當事人也無法干預保險方去接受和解金額,
這樣的情況下,真要能達成共識,感覺很難。

感覺大多情況變成,告訴人提出和解金額,保險方提供接受金額,中間差額就是當事人補足,這樣才能和解。
不管有無代位求償都是這樣吧。

所以這樣說來,出了事情,當事人還是要多關心多介入甚至也是要有付出一部份賠償金(不一定是小部分)。無法置身事外全由保險公司處置了,就算有代位求償也一樣。

再次感謝樓主的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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