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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ruing168 wrote:
違規仔是台灣的最大民意
會講這種話的
應該是沒想清楚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不是懲罰
懲罰只是手段
預防犯罪, 避免再犯, 與對他人不造成侵害 才是重點
微罪不罰 就是這樣的概念導入
多數的"微罪" 通常對他人的侵害都是少的(或者是幾乎沒有)
而主要目的為預防犯罪(更嚴重的罪行)
那麼如果微罪連這個目的都沒達到(根本不到犯罪的程度)
懲罰是有意義的嗎?
再者 去思考 另一個相反的概念: 微罪重罰 或 微罪必罰
這樣反而是陷入 嚴刑峻法
以苛刻的法律去限制個人行為
這樣是民主社會所期望的?
最後 再去思考 每條法律
是否都有善盡告知 或者 制定時有讓多數公民有參與的機會?
講真的 這個在台灣現在 法規繁立的狀態下
一般人連 為啥這個路段是限速40 那路段是50....這類的問題
去提問交通單位 都只是得到幾近荒謬的答案
甚至 在多數人不知道 沒機會討論下
就制定出來了~
這樣的法規 最後來個微罪必罰 真的對法治是好的?
法律是服務人的
不是用來限制人的~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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