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v wrote:高雄 沿海路往小港方...(恕刪) 法律存在的意義;應該是是讓壞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台灣遇到這類瘋子,根本拿他沒輒~今天若去驅趕他而發生事故就吃不完兜著走了~~鄉愿又假掰的台灣民主~~ 呸
philips107s wrote:摔落受傷~這樣這條傷害不知道要不要背? 要你是車, 他是行人你注意到他, 你可以車子不動不讓他受傷還踩油門讓他受傷不但傷害要背而且至少是刑法277條的五年以下的傷害罪不會是一年以下過失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