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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受傷,本來就擁有"過失傷害罪"的刑事告訴權利。(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只是說,如果雙方都有肇責,且雙方不和解,
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刑事判決、民事判決)到結束,多數是兩敗俱傷。
加害人(沒受傷的),過失傷害罪(一年以下),易科罰金(多數在五萬元上下,繳給政府)。
被害人(有受傷的),不請律師,必須自己寫民事訴訟狀,還要準備求償證據,法官判決還會扣除自己的肇事責任比例。
被害人(有受傷的),請律師? 請問求償金額可有30 50 或百萬? 律師費就八萬十萬了,請律師鐵定不划算。
總之,在雙方有肇責的情況下,能和解,絕對盡量和解。(否則只有兩敗俱傷)
相反,在單方肇事全責的時候,反倒是,不成立"兩敗俱傷"的情況,
肇事全責的那方,務必趕快與(有受傷的)對方達成和解,以免夜長夢多。
肇事全責的那方,如果對方沒受傷(單純財物損失),情況又不盡相同了。
夜長夢多,是因為受傷的對方,無法預料後續醫療、復健、殘廢與否等眾多變數。
單純財損,就不會產生過多或多餘的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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