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自摔本身就已經是「肇事」「未依規定處置」則是沒有當下立即報案如果自摔不算肇事, 那開車自撞也不算肇事?? 不是嘛~~行人走路跌倒又不適用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但你一樣可以報警幫你叫救護車 這樣定義太模糊寬廣了,少了後段致人傷亡照你這樣算就是肇事逃逸囉?誰說道路管理條例不管行人?不是說保險,我說的是公傷假扣全勤不合理故認為這篇報導根本沒查證,搞不好假的
第 3 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vicence wrote:這樣定義太模糊寬廣了,少了後段致人傷亡照你這樣算就是肇事逃逸囉?誰說道路管理條例不管行人?不是說保險,我說的是公傷假扣全勤不合理故認為這篇報導根本沒查證,搞不好假的 不是定義問題是開單理由道交條例管行人只管行人該怎麼走, 沒有管到行人跌倒該怎麼處理公傷假扣全勤不合理那是勞基法的範疇不能排除有些企業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如果當事人公司是如此, 有報警一樣要請假一樣扣全勤這是兩回事本串重點在當事人沒第一時間報警會無法申請保險, 標題也是如此
感覺有點豪洨,罰單Po出來再說,我是不太相信有這麼低能的警察,這個已經不是民不聊生的程度,是根本義大利麵配42號混凝土的程度了...當事人只有一個,無人傷亡且無第二者以外之財損,所以當事人要跟自己和解?警察認定當事人有精神分裂症、過不去自己這一關?這個連邏輯都沒有的思考方式,要麼真的遇到奇葩警察,要麼就是新聞編故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行政罰法第 19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關於本事件,我個人認為自摔時沒有其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而當下沒有報案,後來再去警察局報案不應該舉發,因為行政程序法本來就賦予警察可以行使行政裁量權依據行政罰法第19條裁量不處罰,這個案件我認為就是警察不通情理,若換成是警察的親朋好友發生同樣的事,我不認為這警察還會用同樣開單告發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