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ahsien wrote:
最大問題就是警52規定,也就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55-2"
這條規定大幅度限制測速功能,導致你只要看到警52牌子就知道前方100~350公尺要慢一點。
你跟我說,這樣有何意義?
這個問題其實不難解
只要法條修一個字就好
第 55-2 條
2 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本標誌。
把"應"改成"得"就能解套了
難的地方是立委諸公們不改
警察, 法官, 檢察官們也都沒輒
立委們會說
改了就會讓警察都懶得設牌子全都用偷拍
然後民粹就會開始罵搶錢, 就像樓主那種人一樣
立委就會礙於壓力就不敢做
所以問題出在哪? 還是民眾自己
提高速限當然很簡單, 到時車禍一堆誰負責面對民粹輿論?
去年的路口禮讓行人大執法
要不是死了幾個無辜婦孺加上丟臉到國外, 讓民粹罵搶錢聲音被壓下去
政府也不敢做
民主國家是什麼, 就是決定做什麼其實終究是人民所決定
你想做的事政府不答應不是政府的問題, 單純只是你的聲音太小
而台灣的民代是有錢有勢才可能選上
從來就不是有能就能選上, 這也是民眾自己的問題
具體而言,縣市政府可以根據以下幾種情況來調整路段速限:
1. 市區道路與鄉間道路:縣市政府可根據實際的交通情況,在市區或特定鄉鎮的道路上設置速限標誌。這些調整通常會考量交通流量、道路寬度、人行道設置等因素。
2. 地方性道路:例如縣道、鄉道等,這些路段的速限可能會由當地政府依照當地交通狀況進行調整。
3. 特殊路段:如學校周邊、醫院附近或交通事故多發地點等,當地政府可設定低速行駛區域以保證行人與駕駛人的安全。
4. 交通管制:某些特定區域,例如施工區或有特殊交通管制的區域,地方政府可根據情況調整速限。
地方政府設立速限標誌時,通常會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的相關規範,但也可以根據當地的交通狀況來做調整。如果有特定需求,民眾可以向當地政府或交通局反映,建議調整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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