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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1506929
BloodLust wrote:
國道警察的回覆 ===>
按相關條文臚列如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略以:「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經審視檢舉人採證影像,旨揭檢舉人所駕駛之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被檢舉車輛雖打左側方向燈後,並由加速車道變換至輔助車道(即檢舉人車輛前方),變換車道過程中檢舉人車輛已明確不願讓被檢舉車輛切入並向前加速,惟被檢舉人車輛仍持續往左偏,被檢舉人車輛未依前述規定禮讓直行車先行,且2車之距離相當接近(按比照鄰旁車道線為白虛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本案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本大隊電子郵件回復非處分書,有關裁罰係屬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權責,請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逕洽該站辦理裁罰事宜,如欲閱覽影像,亦請逕洽該站辦理;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略以,受處分人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以維權益。
<=== 回覆結束
我承認我是有點急,看到有空間,且他開很慢,所以就切進去了,罰單我也會去繳。
Po 上來是提醒大家,要做個聰明的用路人,如果主線硬是不讓,你也只能在加速車道等有緣人了。不過目前遇到會讓的還是多數。
因為國道警察是以你已經影響到對方的行車安全,且未禮讓主線道為由裁罰
不會理你已經在末端要匯入
結論是你已在匯入線的末端,碰到一個不願意讓車道的,又khí-moo bái的"檢舉人"
真的很衰,就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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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1507049
BloodLust wrote:
經審視檢舉人採證影像,旨揭檢舉人所駕駛之車輛行駛於中線車道,被檢舉車輛雖打左側方向燈後,並由加速車道變換至輔助車道(即檢舉人車輛前方),變換車道過程中檢舉人車輛已明確不願讓被檢舉車輛切入並向前加速,惟被檢舉人車輛仍持續往左偏,被檢舉人車輛未依前述規定禮讓直行車先行,且2車之距離相當接近(按比照鄰旁車道線為白虛線,段長4公尺,間距6公尺),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本案違規事實明確,並有連續錄影採證資料可稽,爰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規定舉發。
這警察也真是夠了,檢舉車會是行駛在中線車道?如此本職學能難怪會開出這種罰單!
這篇回覆也顯現很多駕駛的不平衡心態!原本拉長車距慢慢開,一發現有車輛要切入,立馬加速阻止他車切入,一無他車切入,又放慢車速,拉長車距!好事者別鬼扯安全車距,如檢舉車原本保持安全車距,當他加速時就不足安全車距,否則他原本就拉太長車距,即使二、三十公里時速需多少安全車距?
一堆人在鬼址開到加速車道末端為偷機取巧,在正常可行駛車道往前開有何錯,況且如果一直遇到檢舉這種駕駛,不往前開,難道要一進加速車道就停止,等有駕駛願意相讓,否則就把車流堵至平面道路?對於不願讓的小肚車主,別人要匯入永遠要在他車後,要從他車前匯入就是偷機取巧!
匝道匯入不拉鏈式匯入,那假日的北上湖口休息區匯入匝道每日豈不是可開出幾千張罰單?休息站車車輛出不去,休息站爆滿,高速公路車輛進不去休息站,惡性循環,高速公路塞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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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915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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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一定爭著往前擠,然後忽然就堵住,急煞,運氣好煞停沒追撞,運氣差後車就撞上來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