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士闖紅燈拒檢,高速逃逸自撞人行道,不治身亡

為什麼要拒檢?台灣的警察真的不好當,搞不好要被家屬告了?
以前跟警察聊過
當時是跟我他們不會去追
雖然要追不難
但是容易出現衍生性問題
例如被追的人撞到人撞到車等等
都是調資料開單而已

現在政策有沒有變我不知道
但是這案件一定揮不完了
本人文章內容不同意未經許可之任何形式複製轉載
笑死
騎到推頭
sansen wrote:
交通違規拒絕稽查的很...(恕刪)


中央警察大學 警政論叢第二十四期
跟你說得 拒絕稽查 倒底有什麼關係?

535號釋憲後 警職法都規範得清清楚楚 你那張 警政論叢第二十四期 不清不楚的圖 倒底是什麼法?



5cm鄉民 找警政論叢第二十四期背書 就變35cm !?

軍中有問題 不去問陸海空軍刑法 去找海陸空軍學術雙月刊找解答 ?!
太療癒!
警察比較倒楣, 女騎士自己不停車, 最終還要警察解釋。

家屬100% 怪警察逼死人, 從來不會檢討為何死者聽不懂人話...

都擴音叫女騎士停車了, 自己要衝,死了怪警察??

欣慰的事, 女騎士走了,社會少了一個違規仔。
sansen wrote:
有的大哥說對了, 收集可以開罰的資訊, 不須追逐,


要是用假牌的能開罰嗎??
要是車上的是酒駕毒駕,幾天後找到人能開罰嗎??
我覺得應該給警察擴權,像美國那樣,
不停就賞你個PIT。

然後給警察更多保障,
像這個例子,雖然能體會家屬的難過,
但一碼歸一碼,別理盲濫情。

明明停下來受檢就沒事,
要逃又技術不好,
你這些家屬沒好好教育過自己親人嗎??
還是你家屬從小教育,只要被警察攔檢就是跑給警察追??
marinese wrote:


軍中有問題 不去問陸海空軍刑法 去找海陸空軍學術雙月刊找解答 ?!


警察學校的專題研究, 不值得警察參考?

我不懂你在辯甚麼

那麼就看看警政署頒布的規定:

民國102年9月後─採不反對但應儘量避免的態度
內政部警政署於102年9月3日函頒修正「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
導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

依規定逕行舉發」,但從該行政命令以「應避免追車」勸導型用語可知,對於
警察警車追車行為,警政署基本的立場是不反對、但應儘量避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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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s.moi.gov.tw/001/Upload/OldFile/site_node_file/8002/%E3%80%90%E8%AD%A6%E6%94%BF%E7%BD%B2%E3%80%91%E8%AD%A6%E5%AF%9F%E8%BF%BD%E8%BB%8A%E6%94%94%E6%AA%A2%E4%B9%8B%E6%B3%95%E5%AF%A6%E4%BE%8B%E7%A0%94%E7%A9%B6.pdf

第二節 我國警車追逐之管理政策
壹、 警車追逐管理政策模式
美國警車追逐管理模式可歸納以下三種模式(鍾穎盛,1997)。
一、判斷的模式(Judgmental)
對於追逐的發動、策略的運用和停止的時機,給予警察最大的裁量。此
模式運作的警察部門只提供員警寬廣的指示,包括警告警察人員在發動追逐
19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前衡量各種因素,考慮自身安全及他人安全,並在追逐的危險性增大時應停
止追逐。
二、限制的模式(Restrictive)
對於警察追逐的判斷和決定做了某些限制。此種模式運作的警察部門,
會訂定一些規制,以盡可能除去某些需要警察個人辨識的機會,藉以約制個
人裁量行為。例如,限制員警去追逐青少年或交通違規者,對追逐中的速度、
距離及追逐時間加以規範,甚至限制某種類型的駕駛行為,諸如駛進單行道、
闖進私有土地、攔捕到案的可能性已明顯降低或肇事危險增加時,應立即停
止追逐。
三、禁止的或不鼓勵模式(Discouragement)
本模式嚴格的限制警車追逐行為,員警除了在非常特殊的狀況下,才允
許警車追逐。採取此種模式的警察局,對員警警車追逐行為採取非常嚴格的
限制,幾乎不允許員警有自己判斷的空間,規定除了在某些明定的情況下(如
確知嫌犯有謀殺或強暴等重大犯罪),才允許員警實施追逐行為。
貳、 我國警車追逐管理政策與規範的演進
一、 民國88年精省以前─判斷的模式
依據前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編印的「交通執法實用手冊」與「臺灣省政府
警政廳執行警車追逐安全要領」,藉以規範警車追逐的對象條件、追逐過程通
報(報告)責任、車速、車距以及評估停止追逐相關因素,該等規定內容如下:
(一) 警車追逐行為,宜在下列情況下為之20
1. 確定為通報查緝之犯罪人車。
2. 失竊車輛。
3. 發現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犯罪事實者。
4. 其他顯有重大犯罪嫌疑者。
(二) 執行警車追逐安全要領21
1. 實施追捕行動後,首先須向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儘可能辨別或記下對
方車子顏色、廠牌、號碼、車內人數及追車方向、地名等,同時通報勤
20交通執法實用手則,民國86年6月(1997,6),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編印,第9頁。
21交通執法實用手冊,民國85年6月(1996,6),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編印,第63-64頁。
1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務指揮中心,俾請求警力支援攔阻。
2. 追捕中與對方不得少於五部車身距離或保持二秒鐘距離。
3. 使用警示裝置,打開閃光警示燈或蜂鳴器示警,有主張道路優先權,但
並不能完全通行無阻的概念,在整個追捕行動中仍必須負有保護別人生
命安全的責任。
4. 追捕中警車應保持距離對方五至七個車偏左位置,以增加警車的能見度,
同時警車也能有寬廣視線,執勤人員不但能完全掌握對方車動態,輕易
超越其車,亦可從觀察對方左前輪之動向,預知其左轉或右轉。
5. 追捕過程不宜過快,運用有效之駕駛技巧,爭取時空效率。
6. 追捕過程中,不宜射撃對方,因為高速行駛下射擊,既不準確且容易傷
及無辜。
7. 任何一場追捕行動中,應避免超過兩輛車同時競相追逐,防止警車本身
互撞。
8. 在追捕進行中,必須不斷的反問自己是否有必要繼續追捕,如果追捕行
為將導致構成對大眾有更大潛在損失時,應考慮執法之比例原則,立即
停止追捕。
9. 追捕時,儘可能使對方瞭解無法逃逸,自動停車,過程中切忌貿然超車
或以車逼車,除非有絕對安全把握,不可與該被追車輛併行,以免被歹
徒趁機以武器攻撃。
10. 通報前方車輛以優勢警力聯合攔截或通知檢查站守望攔截,必要時得
布置防逃器等路障攔截,對於逃逸之車輛經攔停後,不可輕率接近,要
提高警覺先行觀察車內乘客及駕駛人舉動,然後再小心接近,並隨時準
備應變措施,必要時俟支援人員到達後,再以優勢警力盤查與圍捕。
11. 在行駛過程中,同班執行人員,應隨時注意道路狀況,提供駕駛人注
意,並注意被追車上乘客或駕駛人之異常舉動,如藏匿或丟棄犯罪證物
等。
12. 犯罪通報人車有抗拒而逃逸時,應即通報鄰近巡邏車及沿途各單位派
人支援,合力發揮優勢警力攔截,避免單車追捕及危險駕車,以確保本
13
身安全。
第二章 文獻探討
二、 民國89至98年─限制的模式
上揭規範因民國88年精省措施後已甚少為警察機關引用,實務上,員警
交通攔檢的警車追逐行為,大都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及處理細則」第十條22以及「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二點23規定,
對於不受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實施追蹤稽查之規定辦理,對於刑事攔檢
以及行政攔檢的警車追逐行為則分依「刑事訴訟法」及民國92年頒布之「警
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查證身分之規定辦理。
三、 民國99至102年─禁止的模式
有鑑於警車追逐交通傷亡事故頻傳,為降低員警任意性警車追逐攔檢,
內政部警政署於99年至102年多次函示相關警車追逐注意事項24,政策偏向
禁止模式,函示內容略以: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細則」第十條:「交通勤務警察……,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
稽察之。」但並非一旦有人、車逃逸情形,一律追蹤稽查,必須衡量具體個
案情形依比例原則加以考量,若有多種能達成稽查取締之方法時,應選擇對
民眾權益損害最小者。對於單純交通違規攔檢不停之車輛,應依規定逕行舉
發或記錄車號與時、地,通知前方崗哨攔車處理,除有乘載重要案犯或顯有
犯罪嫌疑,或為贓車外,不可尾追。
四、 民國102年9月後─採不反對但應儘量避免的態度
內政部警政署於102年9月3日函頒修正「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
導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經明確指揮制止攔檢不停車輛,應避免追車,
依規定逕行舉發」,但從該行政命令以「應避免追車」勸導型用語可知,對於
警察警車追車行為,警政署基本的立場是不反對、但應儘量避免的態度。
2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條: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遇有不受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
查之。
23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規定: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
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一)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二)緝捕
現行犯、逃犯。(三)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四)
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24內政部警政署99年4月30日警署交字第0990079310號函、99年11月9日警署督字第0990160087
號函、100年10月31日警署交字第1000182051號函等。
14
參、 小結
第二章 文獻探討
從上述我國法律賦予警車追逐的權限以及警車追逐管理政策的沿革(如
圖 2-2-1)可知,我國警車追逐政策應屬限制型模式,對於員警警車追逐的判
斷和決定做了某些限制,以盡可能除去某些需要警察個人辨識的機會,藉以約
制個人裁量行為。惟近年來警政署有鑒於屢有警察人員警車追逐發生交通事
故傷亡事件,爰多次以函文規定,除了在某些明定的情況下(乘載重要案犯或
顯有犯罪嫌疑,或為贓車)才允許員警實施追逐行為,政策已朝向禁止模式,
只是該等函示屬行政命令的約束與指導性質,尚未具體實現在管理規範以及
建立相關課責機制,因此在管理成效上發揮有限,實務上,警車追逐交通傷亡
事件仍常有發生。
jub262
針對你的留言我要提出一個爭論「闖紅燈在台灣是否屬於"輕微違規"」。根據公視『政院拍板10項輕微違規不開放檢舉』闖紅燈不含在內;經查交通違規檢舉系統,道交 53-1 闖紅燈還可檢舉,得論為否。歡迎反證!
jub262
問我對輕違規主觀意見?單純看限縮檢舉我認為內政部的標準是行車速度與影響用路安全,沒有列入合理。對科技執法想法,科技執法需要硬體,硬體跟不上自然要勞煩警察,社會、交通進步需要每個國民一起努力。
bulahe wrote:
要是用假牌的能開罰嗎??
要是車上的是酒駕毒駕,幾天後找到人能開罰嗎??
我覺得應該給警察擴權,像美國那樣,
不停就賞你個PIT。


你要把特例當通例, 小心變成尖酸刻薄的人,

例如: 我怎麼知道你等一下會不會殺人, 所以要把你關起來, 是這樣嗎?
mltr
你這個邏輯.....隔壁汪汪教你的?
女騎士抽血酒精值0.09(標準為0.03),有可能是逃跑的原因,可能有喝一點酒怕超標被重罰和吊扣駕照,不過檢方還要重新抽血檢驗一次,也可能是不準

記者寫標準0.15是呼氣,血液標準是0.03,0.09是抽血檢驗酒測的數值,這個新聞看不太懂?
一般傷亡血液發酵產生的偽陽性大都小於50mg/dl,0.09%相當於90mg/dl了

高雄女騎士拒檢自摔亡!抽血酒測值0.09低於酒駕數值 檢將再查驗
檢方相驗遺體後確認謝女死因是「意外身亡」,但根據抽血檢驗酒測值為0.09,雖然低於酒駕數值0.15,但檢方仍在找尋合理解釋,另也會再次抽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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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值多少會被取締?罰鍰多少?

1.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及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2.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sansen
死後乳酸可能會發酵成酒精,因此直接抽取血液可能不夠準確, 為了提高檢測的準確性,法醫通常會選擇抽取眼球液,因為眼球液中的酒精含量較不易受到死後生理變化的影響
oyc4388
是否代表如果死亡抽血低於50會直接判定未酒駕,這個案例是90才需要抽眼球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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