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筆文青 wrote:那我就好奇了~~這些人也都沒看過樓主哪裡違規了你們是又怎麼確定他被罰活該?吹哨者一定沒錯?我看到的是樓主在講制度面的問題,這問題被提出質疑正常啊!所以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論壇的人和多數鄉民都只是法盲而且都先入為主的自以為是 所以,你有違規?被開了什麼?
被檢舉最有效的方法~反蒐證~既可證明自己無違規,又可曝光檢舉人濫權然後貼上來公審+肉搜~依現今的資通訊科技並不難,花點錢就可以保護自己至於去除個資、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影片舉發影片這可以贊同,但調閱人須自行付費去除個資、去除識別化第三人的影片加工費結果影片避免個資問題被加工去背景或馬賽克化到只剩違規人+機車,調閱這影片意義何在???現今的AI就辦的到,想像一下一段影片除了駕駛人和機車其他都黑背景或霧化處裡剛好當LINE貼圖用嗎?突然想到一個產品~怎麼把機車行駛中呈現出環景影片?這市場很大喔~發財了!!!
sagatgod wrote:去除原始影片...(恕刪) 隨便找一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25號。裡面就寫著很清楚跟完整。: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於上述範圍內,仍為行政訴訟所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36條參照),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最高行政法院39年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關於處罰要件事實,基於依法行政及規範有利原則,應由行政機關負擔提出本證的舉證責任,本證必須使法院之心證達到完全確信之程度,始可謂其已盡舉證之責,若未能達到完全確信之程度,事實關係即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則法院仍應認定該待證事實為不實,其不利益仍歸於應舉本證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