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可教化,方向燈少打一秒就不可教化

june-sue wrote:
殺人可教化,方向燈少打一秒就不可教化
不覺得政府很誇張嗎


讓 壞人 有 人權 有 選票.
傲笑憐 wrote:
上路就是該戰戰兢兢的!手握殺人工具,卻沒有心懷敬畏

不是在害死人就是在被撞死的路上狂奔,建議你還是別開車了 


上路應該是專注,而不是戰戰競競,我不知道文字上你怎麼理解,

專注可以造就安全,但戰戰競競的壓力及複雜路況會使反應能力變差。



打方向燈是必要的,但這種小事要精確到讀秒,這是矯枉過正!

全世界也只有台灣這麼幹了,個人也沒有要交通法規放得很鬆,

但這種細節的程度是接近強迫症了,實行跟執法上都很有爭議,

要的是一個能行的合理範圍,不是商鞅那種自己把自己搞死的法規。



人不是機器,不管開車走路等移動的行為本身就無法精確到秒或公分,

但卻有人認為人要像機器一樣事事精準?這顯然是無視於現實,

這世界不是只有黑跟白兩種標準,法律應該要有遵守跟執法的合理性,

還是回到全世界有哪個國家是像台灣這樣搞的?我還沒有聽到誰提實例。
altairchou
5分,完全同意,注意路況自身他人安全優先,補半秒或一個輪子方向燈,根本莫名其妙
不用想那麼多 wrote:
不要開車,就沒有壓力,就不用花錢看精神科


殺人可以提精神證明,違規可不行
未看先猜樓主吃罰單嗎?
曉得
1200真的很痛,尤其是年底月底吃土的時間點
tpshin
還是說樓主把罰單貼上來,個資塗掉,大家看看是怎麼回事。如果太誇張,也可以互相取暖一下。
june-sue wrote:
殺人可以提精神證明,違規可不行

法律沒有禁止精神異常患者開車
警察也不會禁止
連下車要靠助行器才能走路的阿公
所有人都無法禁止他開車
樓主太偏激了

但這規定的確也是應該修改
換車道都已經完成90% 還要閃方向燈 ... ...
june-sue wrote:
殺人可教化,方向燈少打一秒就不可教化

殺人犯,罰則一條命
方向燈秒數不足,罰則一張罰單
守法公民,罰則沒有
台灣法官思考邏輯,罰則越重命越重,越值得原諒
幫重刑犯開脫都已筋疲力盡,無法顧及小罪
樓主可以釋懷了嗎?

守法公民就是最低賤,無奈無法判罰
所以殺人是刑法 (判刑+賠償+前科),

交通違規 (攸關安全) 是行政罰法!
曉得
台灣有87%民眾分不清楚差別[回報你]
buzzbee
有時候是知道,卻偷換概念。
大部分鄉民的反應是違規就是違規,沒什麼好說的。
但樓主講出一個重點,
其實我們的法律是保障極惡的人,窮一切力量來證明人是無辜的,或者可以教化。
但對守法的中產階級來說,法律可不是仁慈的,
百分之99守法的公民,只要稍微犯錯,絕對往死裡打。
法令多如牛毛,其實不是好事,
但樓主發聲的時間不對,因為現在鄉民最痛恨的就是「判事」輕縱被告。
waynes0426 wrote:
果影響到後方車輛對前車動向的判斷,因而後車駕駛憤而檢舉,那就只好收罰單了!


如果因為前車少打一秒就讓後車判斷失常、
忿恨不平的後車就比較適合開車?

這麼說切完後車道多打一秒也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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