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santa wrote:很可惜,【嚴重超速】很難單獨成為肇事主因,至少我還沒見過啦!
如果酒駕已經造成無法安全駕駛,所以當然會成為肇事主因
想當然, 嚴重超速也已經造成無法安全駕駛,所以當然會成為肇事主因, 難不成市區嚴重超速也可以算安全駕駛??...(恕刪)

酒駕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以下描述給你參考: 「而就醫學與統計數字來看,若呼氣酒精濃度在千分之零點二五至零點五五之間,即會出現判斷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現象,不過是否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仍須輔以如走直線、摸鼻、拍手等為判斷。但若呼氣濃度超過千分之零點五五,則在此時,早已無法開車,而陷入絕對不能的狀態,實無庸為任何輔助判斷,即應認定為是「不能安全駕駛」,這不僅是基於經驗法則,也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將酒醉駕車為前置處罰的立法目的」。

所以,請你以後不要再將酒駕與嚴重超速混為一談;葉少的判決文中有兩項要件: 酒駕達無法安全駕駛(酒測值0.87)、超速(時速120),因為最終結果將酒駕列為肇事主因,所以佔肇事責任七成。這樣還有問題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