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神 這樣的路口我該如何左轉 才能注意到 100公尺外的超速直行車

maxsanta wrote:
如果酒駕已經造成無法安全駕駛,所以當然會成為肇事主因
想當然, 嚴重超速也已經造成無法安全駕駛,所以當然會成為肇事主因, 難不成市區嚴重超速也可以算安全駕駛??...(恕刪)
很可惜,【嚴重超速】很難單獨成為肇事主因,至少我還沒見過啦!

酒駕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以下描述給你參考: 「而就醫學與統計數字來看,若呼氣酒精濃度在千分之零點二五至零點五五之間,即會出現判斷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現象,不過是否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仍須輔以如走直線、摸鼻、拍手等為判斷。但若呼氣濃度超過千分之零點五五,則在此時,早已無法開車,而陷入絕對不能的狀態,實無庸為任何輔助判斷,即應認定為是「不能安全駕駛」,這不僅是基於經驗法則,也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將酒醉駕車為前置處罰的立法目的」

所以,請你以後不要再將酒駕與嚴重超速混為一談;葉少的判決文中有兩項要件: 酒駕達無法安全駕駛(酒測值0.87)、超速(時速120),因為最終結果將酒駕列為肇事主因,所以佔肇事責任七成。這樣還有問題嗎?
那台違規迴轉的垃圾車,本來應該是七成,後來改為次因,三成
不過應該很多人沒注意到這個...

中原一點紅 wrote:
很可惜,【嚴重超速】很難單獨成為肇事主因,至少我還沒見過啦!
酒駕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以下描述給你參考: 而就醫學與統計數字來看,若呼氣酒精濃度在千分之零點二五至零點五五之間,即會出現判斷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現象,不過是否達于不能安全駕駛,仍須輔以如走直線、摸鼻、拍手等為判斷。但若呼氣濃度超過千分之零點五五,則在此時,早已無法開車,而陷入絕對不能的狀態,實無庸為任何輔助判斷,即應認定為是「不能安全駕駛」,這不僅是基於經驗法則,也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將酒醉駕車為前置處罰的立法目的。
所以,請你以後不要再將酒駕與嚴重超速混為一談;葉少的判決文中有兩項要件: 酒駕達無法安全駕駛(酒測值0.87)、超速(時速120),因為最終結果將酒駕列為肇事主因,所以占肇事責任七成。這樣還有問題嗎?

魯拉拉拉 wrote:
那台違規迴轉的垃圾車,本來應該是七成,後來改為次因,三成
不過應該很多人沒注意到這個...


怎麼可能,轉彎車怎麼可能變成肇責次因?
直行車有王爺路權,酒駕跟超速怎麼可以改變這個鐵條?

所謂直行車的路權應該是在道路速限下
由車頭所延伸的一定距離

若如某些大大的無限延長理論
擋我者死......
這太超過了吧?

閃著無敵星的警消車輛都不敢如此了
更何況是進行這種無視用路人安全的試車行為
好車就該如此?
整個城市,都是我的賽車場?

不是的吧?
那這種行為動機,跟投名狀或獵人頭有啥兩樣
都是無謂的勇、力展現

大丈夫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8924132 wrote:
所謂直行車的路權應...(恕刪)


依公文看

有說可以不禮讓嗎? 沒有!!!

但他說距離"尚遠"可以轉彎 不就錯了?


這是這法的矛盾處
法會有漏洞
所以需要法院法官判決
不是你我在這邊
依漏看且無法解釋矛盾的
公文說幾比幾
就是幾比幾的

有天 直行車故意在超大超長的路口 放慢到10
讓轉彎車不得不轉彎 在他要轉彎時
故意加速 衝撞
腦補舉例 其實他是台扭力超大的改裝加速跑車
故意nos開下去 另外還裝了機械增壓這樣 他恐怕不到1秒就超速了

路權最大 還適用嗎?
違反常理的事
到處都有
責任不是公文
跟以往案例判決就能隨便斷定的
本版 roxxette 大大,提供了當時爭議的裁判書(#906)
已確定直行車過失致死罪定讞,轉彎車並無過失致死之責,
台灣是大陸法系(成文法),法官有自由心證,
自由決定證據的強弱力,甚至可以捨棄不合理的證據與對應法條,
可以以法官的理下去裁定案件,
而歐美的海洋法系(判例法),更在法律上講求理與情,

這是必要的法律漏洞,若此法條給了但書例外,
會造成混淆,每件同樣事故,轉彎車必然主張例外。

臺南地方法院 105,交訴,68

主 文
劉冠宏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
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且不得超速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及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情,即貿然駕車前行並嚴重超速
行駛...

...
另被告於駕車肇事後,犯罪未被
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
表明其係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而自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
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
錄表1份附卷可參(相驗卷第19頁參見),爰依刑法第62條
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審酌被告劉冠宏身為汽車銷售員,以駕駛車輛為附隨業務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為客戶試車展現汽車性能時,仍
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
安全,惟竟嚴重超速行駛於一般市區道路上,且疏於注意車
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因煞車不及,撞及告
訴人羅弘典駕駛之車輛,並因此造成1死3傷之慘痛後果,除
告訴人羅弘典、羅○語、羅○豪等人身體各受有不同程度之
傷害,並使其等尚須承受喪失至愛與至親、家庭天倫破碎、
永再難彌補之鉅大悲傷與痛苦,是其過失情節重大,且對告
訴人等所造成之心理及經濟上之損害均屬無從彌補,復因賠
償金額部分尚無從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並衡酌被告並無前
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犯後自始即坦認犯行,自責甚深,應有悔意,及其於本院審
理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育有1子僅1歲10月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臻嫺

katana057 wrote:
看了很多各方的言論...(恕刪)

今天新聞又有一篇直行超速 V.S. 左轉

疑在台首起! 300萬特斯拉撞騎樓車頭毀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今天新聞又有一篇直...(恕刪)


這個不好說...才快15棟樓的左右(50~60公尺,我眼殘不一定準)...
也沒到160這麼誇張,
他最後有剎車,前面應該頂多到100~120左右,
若速限50,可能沒到嚴重超速的程度,
比這B&T那件事還差一點,
這個可能會攤點責任。

電動車,電的能源轉換率(隨便都85%以上),
高於油(頂多2X%,7X%是白燒得,差一點的引擎15%,85%白燒),
所以特斯拉起中速是比油車還快非常多的(甚至贏法拉利),
礙於安全性,科技還不到那種程度,
所以電動車只贏油車起步到中速。
katana057 wrote:
這個不好說...才...(恕刪)

從媒體標記的位置應該能算出均速,
3秒前進約70公尺左右,
(從聯邦銀行隔壁一棟沽算到路口停止線)
均速約84上下..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從媒體標記的位置應...(恕刪)


所以我說不好說...
他最後有煞車,前面時速大約100初~120,
用均速84看,絕對轉彎車吃7成以上。

這個就比較難搞了,看他們是否會和解,或者一樣拗上訴,
上訴法官與檢調單位,就比較頭大了,
這如果有判決,更明確的指出標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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