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herblee wrote:
這是"選擇性"的看待法規 ?
8-1-3但書這句話, 必須限縮解釋
○○狀況下((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狀況下 → 依據那一種(面)速限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流量1750是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數字卻顯示
最高速限行駛成立!卻未最高速限行駛? 卻仍然採用高管規則5之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到底是遵守那一面速限標誌?
"速限"多少?居然 可由駕駛人自行選擇?


可以,『超車』跟『最高速限行車』分別由高管8-1-3之原則法與但書例外法規範
你的速限是多少取決於行駛內側車道的目的是什麼

道路實際數據剛好應證了我對法律的見解
而你的法律解釋完全沒有任何資料可以證明你的說法,所以你只能滿頭問號

herblee wrote:
定義又不清楚了
下圖兩者車速都相同",同樣16車/公里, 但是歐盟國超車後就補滿外側車道,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卻不超車也不離開,16車散置於二個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花費更長的道路空間,才能容納相同數量的車!
前提說的是 (1)兩者車速都相同",(2)同樣16車/公里,
是這樣, 因為車速已達速限頂點 ! 無超車必要 也無法超車
荷蘭高速公路內:外 車道使用率約 4:6
那是在有不同車速之下,且12車/km以上, 因為超車後補滿外側車道, 高流量時, 會接近 1:1 平均利用 !
這內外車道車速, 車距都 相差很大! 不是等速 ,等車距
不同的狀況, 如何混在一起比?


標準1(1)兩者車速都相同,(2)同樣16車/公里 擠同一個車道
標準2(1)兩者車速有差異,(2)12車/公里以上 擠平均兩個車道

當想說歐洲的高速公路只會擠外側車道,就用標準1
當說歐洲充分利用超車道,就用標準2

herblee wrote:
上面舉例說明的正是兩者的矛盾 ,您卻把矛盾和正常混在一起講 ?
您把矛盾和正常兩個不同狀況混在一起, 前面說的條件是依據 高管規則6 110km/16車/km/ Q=1750
後面說的Q2200是依據 Breaking point反轉點 1100, 是自稱『最高速限』 車速
所以您仍不了解! 這就是所謂 自稱『最高速限』 車速 和實測 『最高速限』 車速 的差別嗎!
只要以自稱『最高速限』 車速 , 就能推算出 Q2200這個數字
您沒發現嗎?自稱『最高速限』,瞬間衝出卻無法持久之的"車流量"? 整個數字都建立在矛盾上嗎?


那不是矛盾,那只是你的雙重標準+曲解法規
內側車道不是最高速限超車道,所以不存在每台車都是110的事實
所以你引用的HCM2000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



herblee wrote:
從頭到尾只有您在說 『時間軸』 , 只有您是這樣看的
上面說過了
中線(粉紅色)車速一直很穩定 ? 在流量1100卻突然上升?(中線未填滿)內側(藍色)突然下降?
紅框內反而能看到中線車道"車速"(粉紅) 在紅框內反而是往上升 , 內側車道(藍色)則往下掉
這是由車速"一消一長" 有互動,以及breaking point 反轉點 看出來的


再說最後一次,你一直用『時間軸』概念去解讀圖表

中線流量1100跟內線流量1100根本不能確定是否在同一個時間點
另外一篇報告顯示中線流量1100的時候,內線可能才600
中線流量1100的車速變化跟內線流量600的車速變化
哪裡有『一消一長,有互動』??

你的臆測都是建立在錯誤的時間軸上



herblee wrote:
再看, 在低流量, 只有200車/km時, 根本沒有中/外車道的速度數字? 只有內側車道有車? 中/外車道都無車?
法規8-1-1, 8-1-2 暫時利用(中/內車道) 超越前車 ? 根本不遵守

圖表中根本沒有時間資訊
內側車道流量為『200車/km時』的點,
中/外車道的流量可能是『600車/km』的點、或是『700車/km』的點、或是『800車/km』的點、或是『900車/km』的點

因為沒有時間資訊,所以我不知道是哪個點
那你怎麼知道當時中/外車道沒車??? 你的時間資訊從哪裡來的???


herblee wrote:
再看 中線車道的車速低?流量卻最高, 可以超過2000, 還超過車速快的內側車道???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64809
herblee wrote:
StVO§ 7 Benutzung von Fahrstreifen durch Kraftfahrzeuge 當然還有例外條款
(2) Ist der Verkehr so dicht, dass sich auf den Fahrstreifen für eine Richtung Fahrzeugschlangen gebildet haben, darf rechts schneller als links gefahren werden.
若車流佇列了, 右線車速可以高於左線


不是愛學德國?? 怎麼外線比內線車速高,德國可以是例外,難道台灣就不行嗎??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 所提供的車流量, 並非如國外內側車道為所有車道中最高的,反而比中線車道低?
這樣還能自稱 "效率高"????


不對喔,效率高是指相同車道數量下的車流總合
台灣不會輸給歐洲

herblee wrote:
台灣國道在瞬間車流量都是超高!可以出現每小時每車道超過5000車的數字? 總量是破萬的, 但無法持久, 一整天的車流量 不過6-7萬 ?


那是錯誤的統計數字,連理論都到不了的東西你也信??
因為前面搞烏龍,所以只好硬坳到底??




實際計算台灣的車流
在80時僅需不用4台的車距
80000/25=3200
瞬間流量就到3200台了
在50時可以不到一台車的車距
50000/10=5000
這不就達成每小時5000台的成就了
也是啦,8點上班大家都要7點半才出門
當然要化不可能為可能

日本新東名高速公路每小時約只有3、4千台的流量
人家付錢上去是為了早點到目的地
還是要上去停車的?
Gullit168 wrote:
可以,『超車』跟『最高速限行車』分別由高管8-1-3之原則法與但書例外法規範
你的速限是多少取決於行駛內側車道的目的是什麼.(恕刪)


完全不知所云了
您寫的根本不是法規的條文!
法規為『最高速限行駛』,但書限縮解釋! 不能擅改為 『最高速限行車』?
分別? 可以拆開嗎?
超車就沒有速限了嗎?
反之, 『最高速限行駛』時,在不知不覺中,不就超車了 ?

還能說?你的速限是多少取決於行駛內側車道的目的是什麼?
還能自由選擇目的?
超車是因為中線車距不足了, 才換車道進入內側車道! 是受迫的, 不是能自選的!
8-1-1也說了, 暫時利用 (中/內車道) 超越前車 ! 必須有一台前車待超,並不能自選目的! 法規根本找不到"目的"?
而且,這改變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用路人自選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不能自行選擇速限!

Gullit168 wrote:
道路實際數據剛好應證了我對法律的見解
而你的法律解釋完全沒有任何資料可以證明你的說法,所以你只能滿頭問號
.(恕刪)

能不能使用這個車道? 是依據車道路權! 和進入後發生的"速限"? 是不同的時間點
這是毫無路權概念的說法!

您的見解 違反的是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 並非 最高速限行車
最高速限是標誌 , 但書限縮解釋, 並不是用路人之車速!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1.倒過來說的, 最高速→不堵塞? 違反但書不得倒推法律原則
2.最高速限不是最高速度!(主管機關之權責(最高速限)VS用路人各人之權責(最高速度), 違反限縮解釋!
3.持續行駛不離開? 是擅自加字是擴張解釋!引用歷史法規! 違反但書不得擴張推解釋法律原則

出現錯的曲線(數據), 是因為未依法行政 ! 不執法造成的 !

解釋完全依據法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說的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內側車道與其它中/外車道 不同 !
法規是超車道, 是劃出超車道的左右範圍(超車道在那裏)?
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就是違反了超車道路權!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時序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非超車?用這個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就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這是在說,○○狀況下, 適用那一個速限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條件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適用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
若條件為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D E F ,無55m車距, 不能110km行駛, 只能適用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原本的速限為 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 !

如果8-1-3但書不是改變速限標誌的意思! 速限沒改? 那憑那一條法規去取締未達速限的車?
如果8-1-3但書就是改變速限標誌的意思! 但書限縮解釋! 這句話就只是改速限標誌! 沒有別的意思
又如何能超出這句話之外, 類推/擴張解釋為 用路人之車速 ???
法規授權A(遵守速限)? 不是擴張去做B(非超車行駛?)

8-1-3但書並不是分配"最高速限"的車,進入內側車道 ! 法規生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
得以最高速.
國語正確解釋是(要以、必須要以、一定要以)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那時速110公里(最合法最高速限)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一直開在內車道(超車道),這樣合法嗎?

上訴狀況有合乎歐盟法規嗎?

法規路權是用來辯別違規事故的執法依據。

自由流!....@欸不錯喔
herblee wrote:
完全不知所云了
您寫...(恕刪)


想討論法律,那交由專業的來解說,你無須在那邊加油添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法規: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官: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官: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

照你的解釋就是警方未依法行政、處罰基準表有誤、法官是投幣機、道路數據亂七八糟
全部的人都有問題,就只有你的見解是對的

也許哪天你上了高速公路,全部的車流都跟你反方向
你一定也會深信你是順向,其他人都是逆向



herblee wrote:
如果8-1-3但書不是改變速限標誌的意思! 速限沒改? 那憑那一條法規去取締未達速限的車?


那我反問你好了

速限110路段
中線前方有台90、內線前後都無車
中線後方車輛全程以時速100進入內線超中線前車

是否違規? 是違反『超車道』規定,還是違反『速限』規定??
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一條裁罰? google一張罰單來瞧瞧
不堵塞時,時速110公里行駛於內車道。

後車以時速120公里由正後方同車道逼近中。

請問路權?
後車比前車快
不叫堵塞,叫甚麼呢?

老早就跟絕對速度沒啥差了
問題在於沒車可超留在超車道的意義在哪?
8924132 wrote:
後車比前車快
不叫堵...(恕刪)



但前車說我用最高速限110行駛於內車道阿。
1.中線無車.正常後方車會切到中線繼續前行。
2.中線有車.前車無安距無法切入中道。
後方車也降速。


欸...內線最高速110公里無敵欸。


我也認為這但書問題很大,容易造成糾紛。偏執的人就很偏執。


自由流3線道都有路權,超速違規.違險駕駛就由警方去判定。
認爲安距可超車就超車,不敢超就不要超,超車請打方向燈。


自動駕駛.及歐盟雪隧都認可,同時速時安全距離小變動。
沒車可超時就不叫留在超車道,
是留在內側車道。

都沒其他車了,留在內側車道,堵塞到誰?
別再亂扯路權了,照你的說法,要先取得路權才能做超車的動作 ,顯然在發生超車事實之前,就已經違規了。

再複製,貼上一次,甚麼叫做"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herblee wrote:
完全不知所云了您寫...(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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