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Alex10/09 wrote:
你要一字不漏嗎? ...(恕刪)


就跟你的文字不同啊!
看不出那裡不同嗎?
herblee wrote:
這個說法就是依據『路...(恕刪)


H大師
誰違反了法規?
那要不要去告?
無權解釋的人一直解釋法律
然後說有權解釋法律的主管機關違法?

無權解釋: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

有權解釋: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國家機關就法律所表示的見解,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局內車道用途說法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公局以及國道警察局下面公文和宣導
講白話一點就是

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主,最高速限車輛為輔
(為何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下方公文有解釋,無論實際是否合理和效果
至少政府研擬相關但書是有其理由)


2: 小型車在內側車道
以最高速限行駛雖然是合法的
但最高速限有誤差及認知落差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與保持超車道功能
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強調超車後在安全距離
儘量駛回原車道,不要佔用內車道
最高速限誤差與爭議在第3點會提到

3: 最高速限定義上有2個層面,也是爭議點
(1) 真實車速
車輛超速或者未達速限皆是警察儀器測速
車輛的真實速度
雖然雷射槍也是有+-2km/h誤差
但已相當精準
且最高速限法律已給予+10km/h的寬容值
而內側車道要求達到最高速限
法律雖沒有-10km/h的寬容值
但是實際執法層面卻默許100km/h
就未達開罰標準
原因就是沒有任何一台車錶速110km/h
其真實車速能達到110km/h的
這樣子的話每台車子都會被罰
造成執法上更大的爭議
(2)儀表指示速度
其實因為大家錶速的110km/h
其真實車速都不一樣
很有可能以下誤差
1:設計誤差(國際車速錶規則,必須滿足「 實際車速/10+ 4km/h≧儀表車速-實際車速≧0 」
而有的廠牌車子誤差較大有的車子誤差較少)

2:指針式儀表機械性誤差
(指針轉軸黏滯或者吸引線圈損壞)

3:輪胎規格錯誤或同規格不同品牌花紋
(有的輪胎雖同規格但在不同廠牌及花紋等等
在圓周上就會有微量差異)

4:輪胎胎壓不正確
(胎壓過低會造成圓周變小,使得實際車速變慢)

5:新舊輪胎磨損
(輪胎胎面磨損,圓周也會越來越小
實際車速也是越來越慢
6:加減速中時間延遲誤差

然而一般正常車輛就算是剛出廠車輛
錶速開到110km/h
真實速度會比表速慢3~5km/h都是基本誤差
有的廠牌可能慢到10幾公里
本人是保養廠
也修過指針誤差20-30km/h以上的儀表
(儀表指針故障)

所以開內車道發現後方常常有車接近
或者從旁邊幾線車道超你車
表示你已經是路隊長
就算你真實速度高於100km/h
不到警察開罰標準
但已經讓超車道失去作用
就失去當初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的用意

個人建議:
1: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雖合法
但駕駛人無法知道真實車速
如果偶爾後方有車接近
或有車從旁邊幾個車道超車
表示自己車速較慢
需要讓出內側車道
若常常有車從你旁邊超車或逼近
表示你車速真的太慢
不建議行駛於內側車道

2:可以利用GPS來輔助
至少巡航速度下誤差不會很大
來提升實際車速約110-115km
但是前提還是要保持超車道功能
後有車就讓車

3:若不想提升車速
只想開錶速110佔住內車道
就算實際車速100km/h以上
仍是造成車輛堵塞的元兇
此種車還是建議開中線就好
真的別佔用內側車道

而且有的錶誤差更大
你開錶速或定速110km/h
仍有可能真實速度低於100km/h
而被警察開罰單










鳳翎 wrote:
H大師誰違反了法規?...(恕刪)


就跟農地違建一樣,違法又要讓它合法化,不斷的自相矛盾.......

燒死了消防員,一樣不會改變的........

高公局那麼英明怎會搞出遠通ETC的合約來.......

什麼法警派? 法官各有看法,法官不見得接受行政機關的見解,各級法院看法也會不一樣。

又不是自然科學。
Hi派 wrote:
就跟農地違建一樣,違...(恕刪)


規則就是主管機關訂了算
有規則疑慮當然也是主管機關解釋
難道是你認為有理就可以自以為是嗎
高速公路執行高乘載
你認為不合理就能硬闖嗎?
那麼法律也就不用法官判決了
人人都是法律,人人都是法官
再來,主管機關違法趕快去告啊
鳳翎 wrote:
H大師
誰違反了法規?
那要不要去告?
無權解釋的人一直解釋法律
然後說有權解釋法律的主管機關違法?

無權解釋: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

有權解釋: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國家機關就法律所表示的見解,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局內車道用途說法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公局以及國道警察局下面公文和宣導
講白話一點就是
...(恕刪)

講白話一點就是? 是您自己說的 !
您的說法 "推衍"了高公局的說法, 高公局只說 "允許那一種速限"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這只是 "依限行駛"那一條車道 , 並非路權!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 是 前後 和 時空 不分 !
但是
速限合法和"路權"並沒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您卻說成"路權" ?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您的這篇 "無權解釋" 說得比 "有權解釋" 的錯誤更多
那您要不要去告?
無權解釋的人一直 "講白話一點" 解釋法律?

鳳翎 wrote:
規則就是主管機關訂了算
有規則疑慮當然也是主管機關解釋
難道是你認為有理就可以自以為是嗎
高速公路執行高乘載
你認為不合理就能硬闖嗎?
那麼法律也就不用法官判決了
人人都是法律,人人都是法官
再來,主管機關違法趕快去告啊
...(恕刪)

規則 不是 主管機關訂的
依據行政程序法 , 行政機關 也必須 "守法"

您還停留在戒嚴時代
Hi派 wrote:
就跟你的文字不同啊!...(恕刪)



有解釋跟沒解釋一樣
沒辦法溝通了
Why so serious?
herblee wrote:
您卻說成"路權" ?


我哪裡說路權?
拜託截圖看看
沒有的事硬要抹黑
自己擴大解釋還說別人擴大解釋
不愧是H大師
劍法果然精湛
herblee wrote:
講白話一點就是? ...(恕刪)


違法請趕快去告
怕你灰頭土臉而已
herblee wrote:
規則 不是 主管機關訂的

規則 不是 主管機關訂的???
不然是你H大師訂的???
胡說八道睜眼說瞎話
不是為了超速車說話,但
若不超車,為何要在超車道?
不超車或超不過去代表中線速度至少一樣或比我車快,那我車也沒有待在超車道的理由,回中線即可。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