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wadashi wrote: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516&p=1090

交通壅塞時, 也就是速度達不到最高速限, 不論是不是前面龜車造成的, 內線超車道便可以不受使用規定限制, 保持與前車安全距離下同等速行駛於內車道。 我的認知是這樣。
(恕刪)

交通壅塞 當然沒有安全車距 , 沒有安全車距不能變換車道 , 當然無法回到原車道

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 這必須是後車超越後回到前車的前方, "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車道" , 如果交通壅塞時,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行經內側車道(超車道)時 , 遵守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指定 最高速限 行駛)
路權(使用權利)是超車 , "最高速限"是 遵守義務 , 不是路權 , 不是使用權利 ! 超車後 , 依法有安全車距 , 必須 駛回原車道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 是 "超車道" 超 "中/外車道", 超越的對象在右邊的車道上
"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
雖然沒有安全車距能回到原車道 , 但還是要超越, 要比中線車道 快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這有語病 ,行車速率較低? 交通壅塞時,不是因行車速率較低, 而是很多車擠在一起, 是『車距』不足 才壅塞
『車距』不足 , 受迫 才 "速率" 較低 , 不能倒果為因 , 行車速率較低是"果", 不是"因"
是沒有安全車距? 無法換車道? 不能行駛於各車道???

堵 VS 壅 是不同字 , 並不能混淆在一起 ?

堵塞不同於 壅塞
不能將 壅塞(J廣域壅塞車流) 混淆為 堵塞 (S同步車流) , 更不是負負得正 ?
以為 堵塞 (S同步車流) 相反倒推 就是 不堵塞 (F 自由車流 ) ?
塞車是有層次的

堵塞? 依據HCM2000 及 F-S-J車流理論, 以及 高管規則6,都是指 " 車距縮小" 車距的變化 多少?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沒有55m ?就要降速了! 車距40m只能是 80km行駛!
這種車流受阻 , 後車完全受制於前車 , 跟隨著前車(路隊長)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不堵塞之車流狀況下,綠色的 LOS A,B,C 有足夠車距, 能最高速限行駛(能夠改為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堵塞之車流狀況下, 紅色的 LOS D,E,F 無足夠車距,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不能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而是使用"最低-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處罰條例33-2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是 走走停停的狀況 。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指 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 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

如果車流密度增加,每公里塞入16台車以上, 前車就出現於後車前方的 55m安全車距之內 , 車距不足就無法加速到"最高速限"。 就會 迫使 "後車"降速(V2-V1)產生速差 , 這樣產生了 -a (負的加速度), 如果 後後車 有安全車距 55m , 就能吸收/緩衝此一衝擊波(-a) , 無法吸收 就會 受迫 產生走走停停的現象 。
但如果有"超車道", 有車流的疏洪道存在, 能 繞道 bypass 過去 , 就不會產生(V2-V1)速差

所以, 有安全車距的 S-stable同步流 , 雖然有路隊長 ,後車並不會受制於前車 , 其實就回到 F自由車流, 可以換車道, 可以加速到 最高速限 !

高管規則8-2所稱之"交通壅塞", 則是J廣域壅塞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是更塞 !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 是更為嚴重的堵塞, 指的是超過 F→S , 更塞之後的J車流
前車迫使 "後車"降速(V2-V1)產生速差 , 所產生了 -a (負的加速度) 所形成的衝擊波 , 若可以超出原本的前後兩車, 往外傳遞 , 讓"車距壓縮"往後一路遞減 , 就形成了 壅塞((J廣域壅塞車流)
這種 壅塞((J廣域壅塞車流) 衝擊波, 可以突破等速前進的慢速車流 , 再繼續往後傳遞 , 傳遞到"道路瓶頸"處 , 還能製造另一波 走走停停的 S同步車流 。

堵塞(F自由流→S同步流) 及 壅塞((J廣域堵塞車流) 完全是不同狀況的車流,不能混為一談!
堵塞 指的 S同步流 , 只是 後車 受制於 前車
壅塞 此種J廣域堵塞車流, 是會突破 "車群" , 一台接一台車往外傳遞出去 。

這樣解釋能了解嗎 ?
wadashi wrote:
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因為很重要, 所以說2次!
(恕刪)

完全是錯的 ! 根本完全誤解法規
恐有誤解
其實,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 因應不同車流量(堵塞or不堵塞), 採取不同速限! 是『變換速限』的規定!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速限"有二種 , 隨著 車流量(有無55m車距不堵塞行車) 而改變
只有在(條件) 不堵塞行車, 有55m車距 成立的情況下 , 才能改換為 "最高速限" 那面標誌的指示(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行駛於 內側車道 。
"速限"有二種 ! 絕非 什麼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 ←依法無據
如果1km有20台車, 分配到的車距只有45m, 只能90km行駛 , 無法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錯將 駕駛人的車速 誤為 "最高速限" 標誌 , 違反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不是依駕駛人的車速指示
違反
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 才能 110km 行駛
違反
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違反超車道路權 ,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的處罰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 依法是看 本文(路權規定) , 不是去看但書(速限規定)

沒有使用權違反路權? 和速限無關 , 處罰條例33-1-3: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當然可以取締

日本警車取締 佔用超車道
小學生吵架版
校規說『平常時要走路回家。但下雨天時,得以路面許可下跑步回家。』

某一天下大雨,同學A跑步回家
學號人對著同學A說:不可以跑步回家。
同學A:校規說下雨天可以跑步回家。
學號人:你看路上還有其他同學走路回家,甚至停下來玩水,所以你提出的校規說『下雨天”一定要”跑步回家』是錯的。
同學A:校規是說『下雨天”可以”跑步回家』,而且我正在跑步回家
學號人:可是沒有每個人都跑步回家阿,這是事實,所以照說你的校規解釋『下雨天”一定要”跑步回家』這是錯的,你沒辦法反駁,哈哈哈。而且你看,你跟那位走路的同學相加除以二,等於『快走』的速度,不是『跑步』的速度,這樣是要怎麼『跑步』回家??
同學A:黑人問號?? 我正在跑步回家
學號人:可是你沒辦法反駁我提出的『快走』速度阿,所以說根本不可能跑步回家阿,更不用說如果你前面有走路的同學,你根本沒辦法跑阿,你的說法『下雨天”一定要”跑步回家』有明顯的問題。
同學A:黑人問號?? 我可以等他回家之後,剩下的路段用跑的,另外老師也說下雨天可以跑步回家
學號人:那是老師未依校規行政,說法是錯誤的。
同學H:何止老師錯了,校長也錯了,因為原則無敵,所以無論如何只能走路回家,下雨天是要用『跑步』的速度走路回家。
同學A:黑人問號?? 用『跑步』的速度”走路”回家跟用『跑步』的速度”跑步”回家應該沒有衝突阿??
同學H:回家的路上,只有用”走”的人有才資格使用這條路,校規說『平常時要走路回家』,所以就算下雨天,也是屬於”平常時”的範圍,所以但書的跑步是指”移動速度”,不是跑步這個動作,想”跑”的人沒資格在這條路面上使用。而且走路的人會回家,但是跑步的人會於家裡與學校的路上一直折返跑,最後就是一堆人都用這條路,大家就全部碰撞在一起,會連”走路回家”都不可能實現。
同學A:黑人問號?? 誰跟你”家裡與學校”路上折返跑
同學H:就是會阿,不然現在怎麼每天回家的路上一堆人
同學A:那是有些同學不想回家而在路上奔跑嬉鬧玩水,我都一路跑回家。
同學H:不對,順序錯了,要先想回家,才能開始走回家的路,下雨天時,你要用”跑步”的速度走回家。跑步的人都是不回家的人,沒資格使用回家的這條路,人在錯誤的道路上,是不遵守校規的行為。
同學A:…….
花同學:所以說跑步回家的人都是自私鬼、沒道德,人類行為學老師說『根據他的統計數據,跑步回家容易受傷,還會潑及其他同學,更會讓大家晚7 分鐘回家,真是6一波』。
同學A:國小有教人類行為學?? 請問數據在哪裡?
花同學:…… 那是我那位在大學讀書的遠房親戚說的,我現在一時找不到他。反正跑步回家的人都是自私鬼、沒道德。回家只能用"走"的,想"跑"的人只能等走路的人都回家之後,才換你們跑步回家。


你們這些洨朋友,請不要再無理取鬧了
8-1-3 本文 和 但書 並非 原則 VS 例外 的關係
例外應該為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是 可以相互取代 或 互斥 才是例外狀況
但8-1-3 並 不存在 例外 排除 原則

把8-1-3但書說成 "例外" ? 這是完全弄錯 但書
但為但書 ,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
但此但書 為 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 ? 那一種?
(1) 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此8-1-3但書, 句式為 「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並非"超車道"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另外規定之"速限")。

(2)驗證 就能知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假設如果是 例外推翻 原則 的關係
原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法規指定車道 , 法規指定內/中/外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供"超車"使用。
這是在指定車道路權
對照上方的第一項條文 , 同樣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得以印證此為『 指定車道路權 』 那一種功能?"超車" 誰能使用?"超車者"
8-1-3本文之構成要件 (1)內側車道 (2) 超車道
如果是構成要件(1) 內側車道之例外 ,應該是法規指定為內側車道之外的車道為超車道
(a)○○狀況下 , 中線車道為超車道
(b)●●狀況下 , 外側車道為超車道
如果是構成要件(2) 超車道之例外 , 應該是法規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外的其它車道
(c)○○狀況下 ,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但都不是 , 8-1-3但書完全不是這樣寫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滿足前面這個條件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 條件
→才有後面的 附加補充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該"法律效果"之構成要件 (1)最高速限 (2)內側車道
例外當然是相反 或完全不同的事物 , 相同的不是例外
但書 有內側車道 , 本文也有內側車道 , 不同的只有" 最高速限"
(A)但書完全沒寫到『超車道 』 ? 或其它種功能的車道 ? 要如何當成"超車道"之例外去推翻"超車道"?
(B)但書也完全沒寫到 那一種功能?" 誰能使用?
"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得不到任何使用權利 ! 根本不是一種該車道之功能 ? 或者拿來規範誰能使用 ?
當然無法推翻超車道 , 但書 並沒有和本文互斥,不是兩者只能擇一 ! 而是和"超車道" 共同存在的!

反過來找8-1-3 但書 若是例外 相反或不同的應該是什麼 ?
例外當然是相反 或完全不同的事物 , 相同的不是例外
最高速限 的相反就是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的相反怎麼可能是"超車道" ???
8-1-3但書 規定的"最高速限" 和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才是相反 或完全不同的事物
這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同於之前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 指定 單一"最高速限"那面速限標誌 !

(3) 例外應該為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a)本文 和 但書"構成要件"都有 "內側車道" , 完全相同, 不會相反或互斥
超車道上 能不能 最高速限行駛 ? 當然能
超車道(本文) 和 最高速限行駛(但書) 是同時存在 , 當然是附加補充, 而不是互斥 的例外推翻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時會不會超越中線車道 , 除了併駛 及 無車可超 , 當然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 當然可能發生"超車" , 兩者 同時存在! 怎麼可能 "最高速限行駛(例外)推翻 超車道(本文) ??

(b)但是8-1-3但書: 單一"最高速限" 和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能同時存在嗎 ?
不可能 , 所適用的"速限" 只能有一種, 不可能同時適用
8-1-3但書: 單一"最高速限" 能不能推翻掉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當然能 !
例外 和 原則 關係當然存在 !
當無55m車距, 單一"最高速限" 不成立時, 能不能回到原則法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之速限規定 ?當然能 !
兩者互斥且無法同時成立 !

8-1-3 但書 不是 8-1-3 本文的例外
驗證 就會知道
怎麼會以為 原則 和例外 一定是同一條文 ?
怎麼會 以為 但書必然是例外 而不是 附加補充 ?
Gullit168 wrote:
小學生吵架版


老年代 舊時光
老師說: 同學們!
下課排路隊回家 要靠(道路左右兩側之)右邊走

可是這年代要改:
下課排路隊回家 要靠(道路左右兩側之)左邊走

正確觀念:
看得見 迎面而來的車輛動態 才安全也!

但G同學 就永遠都不會
只認他所能理解那塊區域

老師 那麼 我們就放棄他吧!
Gullit168 wrote:
小學生吵架版校規說『(恕刪)

打了一大篇
下雨天跑不跑會侵害他人權益嗎?
洨同學吵架版-2

翌日放學
同學B:聽說你昨天回家又遇到學號人唷
同學A:對阿,昨天下雨我就趕快跑回家躲雨,他居然說我是"快走",不是"跑步",違反校規,會被走路的同學告,要自己去訓導室找訓導主任報到,證明我是在跑步。我跟他說『那請走路的人趕快去訓導室“告”,不要在這邊耍嘴皮子了』,然後學號人說『為什麼小弟不能在這說呢? 你根本說不出小弟哪裡錯,只會說小弟跟老師說的不一樣』
同學B:學號人說話好鬧唷,然後呢~
同學A:當然是不理他繼續跑回家阿~~ 而且他說話超跳針,跟每個同學都說一樣的話
同學B:他就跟H大學長學的阿~ 聽說他不管什麼考卷,也不管是非題或選擇題,全部寫成申論題,且答案永遠都一樣,就像直接複製貼上,在我們嘴砲小學裡面號稱第一高手,旁邊好多小跟班,那個學號人就是其中之一。
同學H:何止老師錯了,校長也錯了,因為原則無敵,所以無論如何只能走路回家,下雨天是要用『跑步』的速度走路回家。回家的路上,只有用”走”的人有才資格使用這條路,校規說『平常時要走路回家』,所以就算下雨天,也是屬於”平常時”的範圍,所以但書的跑步是指”移動速度”,不是跑步這個動作,想”跑”的人沒資格在這條路面上使用。而且走路的人會回家,但是跑步的人會於家裡與學校的路上一直折返跑,最後就是一堆人都用這條路,大家就全部碰撞在一起,會連”走路回家”都不可能實現。

同學A與同學B:哇,H大學長又出現了,趕快跑,喔不,只能走回家~~~
在疏散或逃生通道 平時不要堆積雜物

尤其在疏散時 不要在路上逗留

超車道用路觀念 如同防火
疏散才是安全之道也~

超車道使用原則: 超車後 請安全地駛離內車道
亦屬於自我防衛觀念表現行為

超車道 道亦可盜 非常道也
長時間刻意佔據內車道為己用者
就是自我放任 與刻意要搗蛋 破壞 或防堵大家通道
Gullit168 wrote:
吵架版-2

H大學長胡鬧版

H大學長:學弟們,當你看到下面這張圖的時候,你的車速為何?

同學C:就車速不要超過70就好了阿,所以時速30、40、50、60、70應該都可以吧~~
H大學長:不對,最高速限牌上面只有一個數字,德語為"eine Nummer",這是世界公約的規範,在智人時代就訂立的規定,我們的祖先都有立下血盟,怎麼可能還會出現其他的車速,你的車速只能是70,其他車速都不允許,遵守速限是義務,可以想像在一下你把路邊的那個速限牌貼在你車內的車速儀表板上,看到了嗎? unu numero,mi estas la vero
同學C:見鬼了~~
Kelly920925 wrote:
超車道 道亦可盜 非常道也
長時間刻意佔據內車道為己用者
就是自我放任 與刻意要搗蛋 破壞 或防堵大家通道


K老師
你要搭配你的影片教材,才有說服力
同學,請直接從3:50開始播
K老師? ...如此稱呼 不好吧....
我僅與同學們 包括G同學 共討論爾爾

G同學:
我盡量 不妨礙大家通行
甚至最基本: 我不刻意 長時佔內車道為己用
因為 我知道 刻意堵塞用路人共有的疏散用路(超車道)
如此用路習慣 亦會造成用路環境情境惡化
也讓自身處於危險情境

在影片末端 尤其我返回中線前 遑論其它(中線或外側)車道
就只講內側車道 就好 都沒任何一車輛尾隨我 

但,我車 卻返回中線了!   
   
Gullit168 wrote:
同學,請直接從3:50開始播


PS: 要不是 內車道前方有車
我還可自我疏散 快快跑 
我持守原則是:不妨礙他人使用 就不算占用

我跑跑跑 而後 遠離車輛群密集區域外
我會駛離內車道
 

"我駕駛人 自認車輛持速" : 若介於GPS100~119km/hr
(因為這是我自我認為的數據)

(且我車速 不可能為 真值)誰都無法為真值。
*嚴格講: 依法執行 警用測速槍亦然(不可能為真值);
(但,它是依照正規標準 檢測校對與核可測速機械)
其檢測出數據 則為公認/最接近正確(真值)/為標準值。
*而,警用測速器也需要定期檢測校對。

最起碼 當內車道後方有車跟進
(其實我仍觀察 酌參~各線道~用路動態喔)
我若能力所及 也會考慮至全線道 環境路況
(因為道路行車狀態 屬連鎖反應)
我至少有防衛駕駛觀念
我定會! 注意安全地..努力 讓路給您的喔!~

總之
走內側 得更專注
留意觀察各方行車動態
我並不愛~走內側

以上 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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