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dashi wrote: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516&p=1090
交通壅塞時, 也就是速度達不到最高速限, 不論是不是前面龜車造成的, 內線超車道便可以不受使用規定限制, 保持與前車安全距離下同等速行駛於內車道。 我的認知是這樣。
(恕刪)
交通壅塞 當然沒有安全車距 , 沒有安全車距不能變換車道 , 當然無法回到原車道

此時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變後車, 後車變前車 , 這必須是後車超越後回到前車的前方, "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
"超車必然要回到原車道" , 如果交通壅塞時, "沒有安全車距, 當然是繼續"超越"

超車 行經內側車道(超車道)時 , 遵守內側車道的特別速限 (指定 最高速限 行駛)
路權(使用權利)是超車 , "最高速限"是 遵守義務 , 不是路權 , 不是使用權利 ! 超車後 , 依法有安全車距 , 必須 駛回原車道
法規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 是 "超車道" 超 "中/外車道", 超越的對象在右邊的車道上
"超車"包含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
雖然沒有安全車距能回到原車道 , 但還是要超越, 要比中線車道 快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這有語病 ,行車速率較低? 交通壅塞時,不是因行車速率較低, 而是很多車擠在一起, 是『車距』不足 才壅塞
『車距』不足 , 受迫 才 "速率" 較低 , 不能倒果為因 , 行車速率較低是"果", 不是"因"
是沒有安全車距? 無法換車道? 不能行駛於各車道???
堵 VS 壅 是不同字 , 並不能混淆在一起 ?
堵塞不同於 壅塞
不能將 壅塞(J廣域壅塞車流) 混淆為 堵塞 (S同步車流) , 更不是負負得正 ?
以為 堵塞 (S同步車流) 相反倒推 就是 不堵塞 (F 自由車流 ) ?
塞車是有層次的

堵塞? 依據HCM2000 及 F-S-J車流理論, 以及 高管規則6,都是指 " 車距縮小" 車距的變化 多少?
依高管規則 6 , 要有 55m車距, 才能最高速限行駛 ! 沒有55m ?就要降速了! 車距40m只能是 80km行駛!
這種車流受阻 , 後車完全受制於前車 , 跟隨著前車(路隊長)
依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沒塞在一起! 就是有符合該速限之足夠車距!

不堵塞之車流狀況下,綠色的 LOS A,B,C 有足夠車距, 能最高速限行駛(能夠改為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堵塞之車流狀況下, 紅色的 LOS D,E,F 無足夠車距, 不能最高速限行駛(不能單一"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而是使用"最低-最高速限"的速限標誌)
處罰條例33-2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造成 F車流轉換為S車流的人)
「堵」是土垣、土牆的意思, 一堵牆, 有阻擋的意思,車流受阻,並未達到停止不動, 是 走走停停的狀況 。
堵塞, 代表前有路隊長, 是車流佇列, 指 S同步車流
致堵塞超車道,造成超車道由 F車流轉換為S車流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車流 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行進
由於車身長度(約5m)是不變的, 但是安全車距會因為車速快慢而增減
這樣, 每公里內能塞入幾輛車就受到"車距"影響 。
如果車流密度增加,每公里塞入16台車以上, 前車就出現於後車前方的 55m安全車距之內 , 車距不足就無法加速到"最高速限"。 就會 迫使 "後車"降速(V2-V1)產生速差 , 這樣產生了 -a (負的加速度), 如果 後後車 有安全車距 55m , 就能吸收/緩衝此一衝擊波(-a) , 無法吸收 就會 受迫 產生走走停停的現象 。
但如果有"超車道", 有車流的疏洪道存在, 能 繞道 bypass 過去 , 就不會產生(V2-V1)速差
所以, 有安全車距的 S-stable同步流 , 雖然有路隊長 ,後車並不會受制於前車 , 其實就回到 F自由車流, 可以換車道, 可以加速到 最高速限 !
高管規則8-2所稱之"交通壅塞", 則是J廣域壅塞車流)
「壅」障也。隔也。指 阻塞不通, 除了阻塞之外, 還有不通 及 堆積(壅土)的意思 ,是更塞 !
車流有停滯,車流不通,車輛堆積在一起 , 是更為嚴重的堵塞, 指的是超過 F→S , 更塞之後的J車流
前車迫使 "後車"降速(V2-V1)產生速差 , 所產生了 -a (負的加速度) 所形成的衝擊波 , 若可以超出原本的前後兩車, 往外傳遞 , 讓"車距壓縮"往後一路遞減 , 就形成了 壅塞((J廣域壅塞車流)
這種 壅塞((J廣域壅塞車流) 衝擊波, 可以突破等速前進的慢速車流 , 再繼續往後傳遞 , 傳遞到"道路瓶頸"處 , 還能製造另一波 走走停停的 S同步車流 。
堵塞(F自由流→S同步流) 及 壅塞((J廣域堵塞車流) 完全是不同狀況的車流,不能混為一談!
堵塞 指的 S同步流 , 只是 後車 受制於 前車
壅塞 此種J廣域堵塞車流, 是會突破 "車群" , 一台接一台車往外傳遞出去 。
這樣解釋能了解嗎 ?
wadashi wrote:
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因為很重要, 所以說2次!
(恕刪)
完全是錯的 ! 根本完全誤解法規
恐有誤解
其實,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這是 因應不同車流量(堵塞or不堵塞), 採取不同速限! 是『變換速限』的規定!

高管規則是規則, 不是罰則, 必須正面表述,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不是反面解釋為用路人的車速!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兩面標誌同時遵守!

"速限"有二種 , 隨著 車流量(有無55m車距不堵塞行車) 而改變
只有在(條件) 不堵塞行車, 有55m車距 成立的情況下 , 才能改換為 "最高速限" 那面標誌的指示(依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行駛於 內側車道 。
"速限"有二種 ! 絕非 什麼 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 ←依法無據
如果1km有20台車, 分配到的車距只有45m, 只能90km行駛 , 無法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錯將 駕駛人的車速 誤為 "最高速限" 標誌 , 違反
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不是依駕駛人的車速指示
違反
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 才能 110km 行駛
違反
高管規則8: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違反超車道路權 ,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走錯車道的處罰
能否使用內側車道 ? 依法是看 本文(路權規定) , 不是去看但書(速限規定)
沒有使用權違反路權? 和速限無關 , 處罰條例33-1-3:未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 當然可以取締
日本警車取締 佔用超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