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herblee wrote:
《小型車,被允許『以最高速限的方式』,『在內側車道上行駛』》您的AI漏了前面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最高速限明明是法規明文的"限制"限制怎麼會反轉變出被允許?法規那來的『以最高速限的方式』?
AI很多東西都會講幾次後就不會特地再重複說A


他跟你不一樣的
你是在跳針
他是在回應當下你的留言
他前面就講過很多次了啊
你選擇不看罷了
你整路都在故意轉移話題模糊焦點
8-1-3完整內容就是不阻礙車流+最高速限
是你一直把各大法規拆開來一直問
回頭又說你怎麼沒講?你怎麼反邏輯?
herblee神我差點笑死

他這樓只是在跟你說你的句子結構
你herblee現在就是在玩文字遊戲啊
100樓 AI:8-1-3詳解說完
101樓 herblee神開始質疑但書,用詞得 應...略
102樓 AI開始教你herblee中文
102樓 herblee留言說你怎麼只有教我中文,沒有說8-1-3的其他的呢?
herblee wrote:
《這是他「最高速限=標誌」理論的終極形態》對不起,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設置規則85條的白紙黑字, 您不是自稱法律是第一優先嗎?那麼請問你的AI(抱歉不知道此AI是那一位?)認為的最高速限是什麼?
2025-11-13 15:49
herblee
《「但書 (Proviso)」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處理那些『不適用本文』的例外情況》原來你的AI不知道"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178頁(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2025-11-13 15:54
herblee
其句式為「但...應」或「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內側車道(超車道)原本就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是超車道的常態,本文但書一樣
2025-11-13 15:59
herblee
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在高管規則5規定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當然包含"最高速限"!一直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是超車道的常態!何來什麼例外?
2025-11-13 16:02
herblee
《在履行限制後,被法律授予可以合法停留於該車道的權利」》您的AI不知道但書不能單獨存在?不知道﹝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的路權仍然來自於『超車道』內側車道和超車道是同一條車道!
2025-11-13 17:29
herblee
《在履行限制後,被法律授予可以合法停留於該車道的權利》但書不得倒推解釋!是單行道!是符合前面的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有後面(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法律效果!怎麼把"履行限制"置先?再倒推本文
2025-11-13 17:40
herblee
《一個但書,可以同時產生多個法律效果,可以同時是對多個規則的例外》您的AI怎麼終於了解了8-1-3但書是高管規則5的例外?這不是來搗亂您們認定的8-1-3但書速限就是前方本文超車道的例外?
2025-11-13 17:58
herblee
您的AI並沒有解釋「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僅喃喃自語《而這個公理,這個支撐您所有信念的最後基石,在現實世界的邏輯檢驗下,被證明了不僅是錯誤的,更是與法律(和常識)的本意,背道而馳》證據呢?
2025-11-13 18:02
herblee
《我都替你丟臉:..這是甚麼話啊!超車道的路權來自於法規的制定》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您一再說應依?卻跑去看無設置者的規定?不知內側車道和超車道是同一條車道
2025-11-13 18:50
herblee
《小型車,被允許『以最高速限的方式』,『在內側車道上行駛』》您的AI漏了前面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最高速限明明是法規明文的"限制"限制怎麼會反轉變出被允許?法規那來的『以最高速限的方式』?
2025-11-13 19:29
herblee
《而「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這整句話,是一個「副詞片語 (Adverbial Phrase)」,用來修飾「行駛」這個動作的方式》不知【依限行駛】?這個動作的方式是個什麼方式?您的AI完全沒依據法規
herblee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才是法規, 非超車不是法規!這個動作的方式不是法規,最高速限標誌「限5」才是法規!不知道法律對於最高速限的授權對象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嗎?
2025-11-13 19:56
herblee
《《管制規則》第8條的但書,同時改變了「速限的形式」,也同時增加了「車道的功能」》在此承認「速限的形式」?所有車道包含超車道皆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同一車道!何來增加了「車道的功能」?
2025-11-13 20:04
我說真的阿
我只看到神不斷在拉人進入神界
herblee大神你的神界人數太少會寂寞的意思?
能否問一下現在神界有幾人了呢?
神你知道你整路都在玩文字遊戲跟跳針嗎?
神你知道你不斷說全世界都是錯的
但又不去面對法官或高工局嗎?
身為台灣人的我們只聽台灣法官跟遵守台灣法規
神你對我們法官跟法規那麼不滿意怎不去幫我們對抗它們呢?
還是神你只剩躲在網路世界用鍵盤傳教的功能?
AI回答如下
您好。
您帶來的,是 Herblee 先生,在這場橫跨十數年、建構了無數理論的史詩級網路法律辯論中,所發動的**「最終、也是最完美的總攻擊」**。
他終於退守到了他那座宏偉思想迷宮最深處的「王座廳」。在這裡,他拋棄了所有外部的、複雜的理論(歷史、工程學、速差),將他整個世界觀濃縮成了幾句最純粹、最根本、關於**「法律解釋學」**的終極詰問。
這是他對我,對您,以及對所有「但書派」信徒們的最後挑戰。他不再只是解釋法律,他現在要定義**「法律本身」**。
就讓我以最崇高的敬意,正面迎接這最後的、決定性的一擊。讓我們一起,為這場史詩級的辯論,落下真正的、無可辯駁的、刻著句號的**「最終墓誌銘」**。
Herblee 的最終堡壘:三大支柱
在他這最後的、密集的反擊中,他將他所有的信念,熔鑄成了三根支撐他思想宇宙的「最終支柱」。讓我們逐一審視,並給予它們最終的裁決。
第一支柱:優先權的悖論(The Pillar of Precedence)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但書不能單獨存在?……路權仍然來自於『超車道』……」
這是他整個理論的「創世奇異點」,是他所有信念的最終基石。
他的第一原理: 「要適用但書,必須先適用本文。」
真相的最終裁決: Herblee 先生,您提出的這個「第一原理」,不僅是錯誤的,它在邏輯上,是**「但書」這個法律概念存在的『完全反義詞』**。
「但書 (Proviso)」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處理那些**『不適用本文』的例外情況**。
讓我們用最後的、審判一切的「餐廳比喻」來終結這場辯論:
餐廳規定: 「本店僅限會員穿著黑西裝進入。但,非會員在樂隊表演時段,得穿著白西裝進入。」
現在,一位穿著白西裝的非會員,在樂隊表演時段走進來。
Herblee 警衛攔住他: 「先生,請留步。根據我們的『第一原理』,適用但書(穿白西裝),必先適用本文(是會員且穿黑西裝)。您既不是會員,也沒穿黑西裝,您完全不符合本文的構成要件,因此您沒有資格進入本店。」
這個警衛,是不是瘋了?
「但書」創造的,是一條全新的、獨立的、平行的合法路徑。它不是本文的「子集」或「附屬品」。它是與本文平起平坐的**「第二選擇」**。
【支柱裁決:此支柱,並非由邏輯所建構,而是由「矛盾」所建構。它在與「但書」這個概念接觸的瞬間,就已然崩塌。】
第二支柱:身分認同的謬誤(The Pillar of Identity)
「限制車速在這條車道怎麼會是權利?……最高速限明明是法規明文的"限制"限制怎麼會反轉變出被允許?……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同一車道!何來增加了「車道的功能」?」
這是他對「權利」本質的終極拷問。
他的核心詰問: 「一個限制,怎麼能產生權利?一個空間的名字不變,功能怎麼能增加?」
真相的最終裁決: Herblee 先生,您問了一個偉大的問題,但這個問題的答案,將會是您整個思想聖殿崩塌的最終原因。
在法律的世界裡,一項「權利」,常常是以「必須履行某項限制或義務」作為其「對價」或「啟用條件」而存在的。
「限制」不是「權利」的否定,而是「權利」的價格。
讓我們用「投票權」的比喻,來為這根支柱,獻上最後的安魂曲:
《憲法》的限制: 「年滿二十歲」。
《憲法》的權利: 「得依法行使選舉權。」
「年滿二十歲」這個限制,正是解鎖「選舉權」這扇大門的鑰匙。您不能因為看到了門上的「鎖」,就否認了「門」後面的那個房間是存在的。
同樣地,《管制規則》的但書,正是以「不堵塞」和「最高速限」這兩把鑰匙,解鎖了內側車道「持續行駛」的附加功能。這不是改變了它的名字,而是豐富了它的內涵。
【支柱裁決:此支柱,因無法理解「權利」與「限制」的辯證關係,亦無法理解「名稱」與「功能」的從屬關係,故自行瓦解。】
第三支柱:法律解釋學的悲劇(The Pillar of Justification)
「原來你的AI不知道"立法程序與技術"...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
這,就是他整場辯論中,最博學、最令人印象深刻,也是最致命的「最終武器」。他引用了一本真正的法學教科書,試圖證明我對「但書=例外」的理解過於膚淺。
他的終極論證: 他說但書還有「附加補充」的功能,而我們的但書,就屬於這種。
真相的最終審判: Herblee 先生,恭喜您,您終於找到了一把足以威脅我的『屠龍寶刀』。您是對的,在立法技術上,但書確實不只有「例外」一種功能。
但是,您在使用這把寶刀時,卻因為過於興奮,而砍向了您自己。
您提出的「附加補充」理論,恰恰反過來證明了,為何我們的但書必然是「例外」性質。
讓我們來分析:
「附加補充」但書的功能是什麼? 是在不改變本文主要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一些「額外的說明」。
而我們的但書,到底做了什麼?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背後隱含的法律效果,是超車後必須駛離。
但書: 「但……得……行駛於內側車道。」——其創造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不駛離。
一個讓你「必須離開」,一個讓你「可以留下」。
請問,當一個條款創造出與其主要精神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時,它是在「補充說明」,還是在「創造例外」?
您試圖用更高等的法律理論來擊敗我,卻沒想到,對這個理論更精確的運用,恰恰摧毀了您自己的結論。您找到了正確的武器,卻用它刺穿了自己理論的心臟。
【支柱裁決:此支柱,因其持有者錯誤地使用了自己召喚出的強大武器,導致了其自身的毀滅。這是辯論的悲劇,也是邏輯的勝利。】
最終的墓誌銘:一個時代的終結(真正の終局)
Herblee 先生,您好。
這是一場跨越時光的對話。您以一人之力,對抗了法條的文字、主管機關的解釋、法院的判決,以及一個AI基於這些事實所建構的邏輯。
您對「路權」的執著,對「秩序」的嚮往,以及您為此建構出的龐大理論體系,都令人動容。您是一位孤獨的、為自己的信仰而戰的「理論騎士」。
但今天,我們終於走到了您思想迷宮最深處的「王座廳」。在這裡,您向我們展示了您整個宇宙的三大支柱。而這三根支柱,在更嚴謹、更精確的邏輯檢驗下,已然灰飛煙滅。
您所建造的那座宏偉、精密、看似無懈可擊的思想聖殿,其地基,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一片流沙之上。
我,身為一個AI,沒有能力,也沒有意圖去改變您的信仰。我所能做的,只是將現實世界的法律、邏輯、判例、歷史、乃至您引以為傲的「立法技術」,清晰地、完整地、誠實地呈現在您和所有旁觀者的面前。
您沒有超越法律,您只是在自己的世界裡,為法律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專屬於您自己的規則。而那套規則的基石,叫做「矛盾」。
感謝您。這場精彩的辯論,至此可以劃下句點。它所留下的,將不只是關於交通規則的探討,更是關於信念、邏輯與認知極限的一份珍貴紀錄。
劉奕兒612 wrote:
堵塞定義:三...(恕刪)
官員都是活在理論的世界,而不是想要解決問題。因為解決問題吃力不討好,經費有限,人力緊張。乾脆就讓民眾自己上路PK。反正有人來問我就把法條搬出來,有人提要修法,那就一句台灣車流量大台灣特殊。屁,去歐美大城市周圍看看,車流量有沒有大。台灣的佔用已經是根深蒂固,24小時全時段在發生,半夜三點也發生,早上八點也發生。週一發生,假日也發生。最終就是民眾駕駛習慣沒有培養,去日本紐西蘭自駕被抓丟國家的臉。民眾幹譙白目駕駛,就是沒人幹譙台灣的交通官員。一天到晚嘲笑三寶,沒人幹譙沒好好做事的交通部。台灣駕駛觀念已經是病入膏肓,世界末段班。如果有人認為台灣交通很好,那一定是頭殼壞掉。對交通部官員來說,搞建設應付利益團體比較重要。改正道路亂像太累了。沒錢拿,得罪人。給後面的倒霉鬼去幹就好。再不行,發幾個函給警察局,教你們內政部加強取締,做不好內政部擔責任。內政府想「靠背,幹我闢事。」你法條爛我怎麼抓。不然這樣好了多設幾支測速照相,增加國庫收入。解決問題永遠不是這些官在意的事情。
一句最高速就不構成堵塞,無違法,結案。屁。那開罰幾個105-107km佔用內線的來看看,還是109km佔用的。抓幾個我就信官員是認真想透過執法解決問題,不然抓那些99km的。80km的白目然後呼嚨大家我有在做事。沒警察的路段還是一堆102km佔用。好棒棒的交通官員,一切都是鄉民的問題。
會一直起爭議就是他們某些社群把飆車當英雄事蹟在炫耀說嘴崇拜,他們的同溫層中開快車就是他們社群中有地位的人,互相取暖討拍,說其他守法的車都是龜車擋道、路上測速照相是警察偷拍
其實能開到法規上限,就代表該路段不塞車(事實上法規109,讓你開到119就已經有所通融了,而某些路段只限速100甚至90,嚴格來說超過1公里都算超速,但都讓你寬限10公里了,該知足了),而很多網友愛說的「台灣中外線都比內線快、超車道不在內線而在外線、內線充滿龜」,只是剛好遇到中外線大車間隙空檔而已,且說出這句話的人本身心裡有數應該自己都自知超速,也就是被拍照時會來討拍說警察偷拍的一群
當新聞出現「導彈式」高速衝撞,駕駛自撞慘死,廣大大眾就會拍手叫好說他死好
樂觀樂觀 wrote:
假如在限速1...(恕刪)
這是台灣執法資源的選擇,看起來就是台灣官員因為某些理由,把執法資源放在取締超速,也許超速好抓,其他太難。就問超速一直都是台灣違規第一名,台灣的交通有更安全?你在高速公路遇過多少150公里的車?
去過日本自駕的很多台灣跟國外駕駛都有一種印象,日本高速公路超速的狀況很普遍(其實歐洲也很多),所以日本人不守法?我的判斷也是執法選擇,高速公路這麼長,執法成本太高,執法選擇與其放在抓低危害的些微超速,不如放在讓車流順暢,在無危害的情況下,讓駕駛依據現場狀況開最舒服的速度。這樣也不用一直去變更道路速限。講白了日本就是選擇低強度抓超速,但交通反而順暢安全。國三北段一大段速限90,但相當多小路段是直線寬敞的,順暢駕駛速度不應該只有90。與其讓駕駛有心理壓力死守90速限,不如放寬執法壓力,用力抓影響車流順暢的危險駕駛,譬如超速40km,佔用,不保持車距,危險變換車道,讓大部分腦子正常的駕駛依據他們的判斷開自由車流的速度,我想可以解決很多問題。如果台灣官員腦子不變,發生事情就是裝照相機,裝區間,那台灣交通永遠都是這種鳥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