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996 wrote:
在美國搭朋友的車他...(恕刪)
其實你說的很對,其實臺灣開車習慣,說實話路權是較相近於美國直行車路權優先的概念。
以我自已在美國開車來說,美國有一點是臺灣看不到的。就叫「STOP」,臺灣是「停」(閃紅燈的路口)。
在美國是真的要完全停住靜止,然後誰先停,就誰先走。美國警察最喜歡抓這種在STOP LINE不停的車子。
而且你今天車子要出來,你是必須完全等到對方車子完全不會踩剎車的情況之下,才可以出來。
正也因為如此,在美國大家開車的快,可能跟肇事的BMW速度差不多了。然今天發生事故,路權只是模糊因素。
在臺灣,我沒看過STOP有人停住,很多時候真的要說~臺灣交通法規,臺灣人真的沒有嚴格受教育且執行。
當然了,美國路多數寬又大,人行道也無障礙物,相較小街小道的臺灣,很多不能用美國想法去看事情。
本文樓主是把真正的原因說出來,樓主家就在那路口,天天開的人,自然會知道問題主因較可能發生因素。
或許有人認為直行車的路權、超速、轉向車路權、車頭太過諸如此類等的問題,都並非樓主要表達的。
所以我真心覺得路權不路權不適合在這討論是否。悲劇發生了,是非及爭路權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
最好的方式,就是多設一個轉向燈。再其次把遮蔽視線的障疑物移開。再放台測速照像機。
嘿嘿,這樣子不就完全解決了這悲劇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了。也能保障樓主家週邊道路的安全了。
什麼超速不超速,路權不路權,不就一勞永逸的解決車禍再次發生了?這點還真望政府儘快改進。挽救生命。
理性勝於感性的原因在於「理性」看得出現實,「感性」卻能袜掉事實。
YOGI wrote:
有人一直再罵豐田是三寶車
我就不信這些人每次在這種沒有左轉專用燈的大馬路左轉,一定都是等到紅燈亮起,對向車道都靜止才開始左轉
(一般人都是判斷對向車道在『安全距離』內沒有來車,就逕行左轉)
這台米漿車如果在市區路段飆到100K,表示在該車前端一定是長距離內都是無車
所以站在豐田車角度來看:對向車道安全距離內都沒有來車,該車可能沒有看到安全距離外的米漿車
也可能看到但是認為距離還遠依據一般速度判斷,豐田車有足夠時間轉彎
但是等到豐田車開始轉彎時,由於米漿車以高於一般車速甚多突然出現
豐田車想要反應已經為時已晚!
我相信今天如果我在同一時點出現,相信一定也只有被撞的份了!
認同您的說法,我相信法官不會無腦到判T車有3成以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