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試乘車撞ALTIS,我在現場

嗯~~好多開BMW的鍵盤車手....不知道有沒有開車上路過啊??
GGFR帳號 pharmacist
Roger996 wrote:
在美國搭朋友的車他...(恕刪)


其實你說的很對,其實臺灣開車習慣,說實話路權是較相近於美國直行車路權優先的概念。

以我自已在美國開車來說,美國有一點是臺灣看不到的。就叫「STOP」,臺灣是「停」(閃紅燈的路口)。

在美國是真的要完全停住靜止,然後誰先停,就誰先走。美國警察最喜歡抓這種在STOP LINE不停的車子。

而且你今天車子要出來,你是必須完全等到對方車子完全不會踩剎車的情況之下,才可以出來。

正也因為如此,在美國大家開車的快,可能跟肇事的BMW速度差不多了。然今天發生事故,路權只是模糊因素。

在臺灣,我沒看過STOP有人停住,很多時候真的要說~臺灣交通法規,臺灣人真的沒有嚴格受教育且執行。

當然了,美國路多數寬又大,人行道也無障礙物,相較小街小道的臺灣,很多不能用美國想法去看事情。

本文樓主是把真正的原因說出來,樓主家就在那路口,天天開的人,自然會知道問題主因較可能發生因素。

或許有人認為直行車的路權、超速、轉向車路權、車頭太過諸如此類等的問題,都並非樓主要表達的。

所以我真心覺得路權不路權不適合在這討論是否。悲劇發生了,是非及爭路權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

最好的方式,就是多設一個轉向燈。再其次把遮蔽視線的障疑物移開。再放台測速照像機。

嘿嘿,這樣子不就完全解決了這悲劇再次發生的可能性了。也能保障樓主家週邊道路的安全了。

什麼超速不超速,路權不路權,不就一勞永逸的解決車禍再次發生了?這點還真望政府儘快改進。挽救生命。
理性勝於感性的原因在於「理性」看得出現實,「感性」卻能袜掉事實。
TOYOTA是停止狀態下被撞,
BMW要負90%以上肇事責任,
車禍之所以發生是有一方沒有注意前方車況,
無法即時停止,
只要雙方都能即時停車,
三寶上路也不會發生車禍,雖然三寶很欠揍。
更何況這個路口雙方都是綠燈,
行經十字路口本應以隨時能停止的速度通過,
跟路權無關,
轉彎車禮讓直行車先行,
沒禮讓不代表可以撞,
會撞到純粹因為BMW車速實在太快,
正常速度開車才不會撞上去。
跟BMW也無關,又不是只有BMW能開到那種速度⋯

xlarge0128 wrote:
昨天BMW撞ALTIS...(恕刪)

樓主出來還原現場 是個好人
看影片 我就在猜BMW開很快
如果沒開很快 也許不會造成死亡車禍
今天案例兩車都是綠燈,在十字路口..管他直行轉彎..都沒有絕對路權!!!
一般行車的十字路口路權由高而低:
1. 現場警消人員指揮
2. 標誌號誌
3. 主道幹道
在十字路口沒有絕對路權這件事...至少是7:3,6:4
更別說可能之超速或其他違規造成肇責程度上升
何況今天有釀成死傷....至少有個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要上法庭....
有沒有100%路權? 有!!!
行人在斑馬線上有100%路權!!!不管紅綠燈......
所以靠近路口絕對要小心減速慢行!!!

zerotime wrote:
TOYOTA是停止...(恕刪)



我完全沒看到T車有停下來
這家賣車的放任他們業務在門口飆車觀感真差,絕對不是第一次
誰說豐田車沒有路權?-除非該路口設有左轉專用燈,在左轉燈亮前便逕行左轉

該路口沒有左轉專用燈,因此單一綠燈亮起時:等同直行、左轉、右轉燈號同時亮起


左轉車沒有違反路權,只是直行車以超速+80K(而不是一般人常犯的10K-20K)造成左轉車誤判安全距離而左轉

直行車近乎以公共危險罪的速度飆車理應負絕大部份責任。

不如開版的好人做到底
從直行車路線的行車影像
從轉彎車路線的行車影像

如果沒有特定立場,這件事不該偏坦哪一方
從事故的角度探討雙方駕駛的行車責任


YOGI wrote:
有人一直再罵豐田是三寶車
我就不信這些人每次在這種沒有左轉專用燈的大馬路左轉,一定都是等到紅燈亮起,對向車道都靜止才開始左轉
(一般人都是判斷對向車道在『安全距離』內沒有來車,就逕行左轉)
這台米漿車如果在市區路段飆到100K,表示在該車前端一定是長距離內都是無車
所以站在豐田車角度來看:對向車道安全距離內都沒有來車,該車可能沒有看到安全距離外的米漿車
也可能看到但是認為距離還遠依據一般速度判斷,豐田車有足夠時間轉彎
但是等到豐田車開始轉彎時,由於米漿車以高於一般車速甚多突然出現
豐田車想要反應已經為時已晚!
我相信今天如果我在同一時點出現,相信一定也只有被撞的份了!


認同您的說法,我相信法官不會無腦到判T車有3成以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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