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1步錯 女拋飛燒死

CUFOX wrote:
錯了,我並沒有胡說八...(恕刪)

同意+1,
只能說,法規訂的不明確,多了許多"但","得以"
等法律常見字眼,
形成超車道並不是只有超車單一功能,
最高速度可以使用,疏散車流也可以用。

中,外線不叫超車道,
所以中,外線不可以超車?
歪樓就繼續歪吧
當初開始推行超車道時
我記得應該是高速公路警察的副局長在電視受訪
其原文是說限速110之道路
應以110-120之間的車速去使用超車道
當然這種說法不可能形於文字
但是這才是超車道的設置意義
畢竟理論上很多車都會維持到100-110之間
你沒有高於110要怎麼超車?
我沒有胸部 wrote:
歪樓就繼續歪吧
當初開始推行超車道時
我記得應該是高速公路警察的副局長在電視受訪
其原文是說限速110之道路
應以110-120之間的車速去使用超車道
當然這種說法不可能形於文字

這根本算是失言,
只要超過速限就算違法超速了,也沒有哪條法律說超車時就可以合法超速,
這樣等於鼓勵違法。

我沒有胸部 wrote:
但是這才是超車道的設置意義
畢竟理論上很多車都會維持到100-110之間
你沒有高於110要怎麼超車?

還是可以超低於100的車啊,
如果大家都已經開到100-110,
那也沒有啥超車得必要了。
herblee wrote:
CUFOX wrote:
若內線車速都接近最高速限,那效果也是類似的。
若把內線變成超車專用,一樣會發生切割車群的問題,
且其它道的車輛會增加,不見得總運輸量更大喔。

一點都不類似,並沒有這種說法

錯了,
有這樣的說法喔,
這也是為什麼現行法規是這樣定。

簡單的說,在不違法超速的前提下,若內線均速是最高速限,外線稍低,
那就算大家超完車不離開內線,一樣可以用內線來超車,
而且內線車越多,兩道總載運量越大。

若內線外線均速皆為最高速限,那一樣會發生切割車群的問題。
內線改超車專用也沒用。


herblee wrote:
要有55m車距才能110km,1公里的長度內要少於20台車,才能有55m車距
通通都擠在超車道上不離開, 車越來越多,車距縮短,又怎麼會有車距?
若車距縮短到30m, 後車只能降速到60km行駛來因應

這個現象我也知道,
但車距縮短造成減速主要是駕駛保持安全距離觀念不夠的結果,
並不是因為車輛未駛離內線,
如果大家嚴守55m安全距離,那跟本不會發生內線每公里多於20台車的情形。

總之,現在法律並沒有規定內線是超車專用,
而且也沒人能證明改成超車專用會對整體交通狀況有幫助。

CUFOX wrote:
這根本算是失言,
只要超過速限就算違法超速了,也沒有哪條法律說超車時就可以合法超速,
這樣等於鼓勵違法。
...(恕刪)

哪裡失言?他知道有寬限值所以鼓勵大家盡量以最高速利用「高速公路」,
法律就是有寬限值,哪來鼓勵違法問題?你要說這樣比較容易超速是真得,
但那是警察在認定的事,而不是你在認定的。

CUFOX wrote:
還是可以超低於100的車啊,
如果大家都已經開到100-110,
那也沒有啥超車得必要了。
...(恕刪)

就是很多龜車深怕超速,所以只敢以自己認為的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很好笑的事,如果怕超速不敢開快,退到中線慢慢開就好,
為何要硬要開進內側「超車道」再來因害怕超速而不敢開快?

你說大家都有開到100-110時是真的都有100-110?這是這個話題
能被吵到現在的原因。沒有人有資格可以幫別人認定車速,所以
我才會主張若狀況可以請你超完車就離開超車道,不要成為活動
路障還不自知。
lin325 wrote:
哪裡失言?他知道有寬限值所以鼓勵大家盡量以最高速利用「高速公路」,
法律就是有寬限值,哪來鼓勵違法問題?

寬限值內只是不罰,但仍然違法。

lin325 wrote:
但那是警察在認定的事,而不是你在認定的。

時實際速度有無超過最高速限的確是由警察來認定,
但若實際速度超過最高速限,
根據法律就是違法了,根本不需要誰來認定。
你說大家都有開到100-110時是真的都有100-110?這是這個話題
能被吵到現在的原因。沒有人有資格可以幫別人認定車速,所以
我才會主張若狀況可以請你超完車就離開超車道,不要成為活動
路障還不自知。


概略有這些情形
1.我覺得對方沒跑到120(這個最不準因為速度感靠感覺可靠度最低)
2.對方定速120我看我的錶他沒有120(其中有一個錶不準要不就兩個錶都不準)
3.對方真的有120 而我是中線看他龜不讓超速車(錶很準不讓違規車)
4.真的沒到達法定速度龜在內線不讓道(錶準又沒跑到法定速度)


根據以上這問題很有爭議如果以不堵塞狀況下人家說他開110-120,相對的質疑人要如何證實他沒有開到110-120
接下來很多歐系車都是定速也占內線,如何證實他的錶不準?在法律上應該都是質疑方提出證據不是說我覺得沒有到他就沒有...而被質疑方在對方提出後來反證所以不是用嘴巴說路障就是路障理虧(當然龜車也是有好壞並行)...但萬意對方有超速也是一種違規拿什麼要人家讓一個違規人!


以上最有利的公證都是需要警政那些測速系統

結論爭論這個問題根本無意義說人路障的也提不出佐證...只是先有雞先有蛋問題只能打源源不絕嘴砲而已

而最根本就是出在法律源...打著疏通口號立了人民對立的矛盾法(與打著經濟口號圖立企業團體幾百億有何不同)

超車道就應該單獨超車道不應該再開後門什麼非堵塞情況下可以最高速限.........這種法就是製造對立法

開放路肩也是且並沒有降低速限確保用路人安全...路肩通常為通常為故障車輛臨用終究有一天有人故障臨停會因此法喪命只是路肩爭議沒非常大

有很多法源交通部法規審議並不嚴苛....風險通常是人民包辦..而政府是成立者卻卸責要由人民自行承擔按理講應該承擔些許


這是多麼好的事情錢我收送死你們去....台灣就是如此不公不義難怪一窩蜂搶著要選舉

lin325 wrote:
哪裡失言?他知道有...(恕刪)
不雨 wrote:
超車道就應該單獨超車道不應該再開後門什麼非堵塞情況下可以最高速限.........這種法就是製造對立法
...(恕刪)

依「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則
內側車道 = 超車道 , 本來就沒有第二種車道, 本來就沒有後門

請注意
但書是"速限"!, 不是"車速"到達這個數字就可以不離開!
"速限"完全沒有"可以一直行駛不離開"的意思!
是"速限"的例外,不是"車道"的例外 , 這個例外是"最高速限"←→相對 "速限標誌 的例外

再看一次法規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這只是超車道的"速限"規定

並沒有任何指定行駛這個車道的含意(內/中/外車道都是最高速限), 並非分配"最高速限"去行駛,而排除其它車道!

一般依路權行駛的駕駛人,是因為中線車道的車距縮小,無法依高管規則6之規定,面對無對應其車速的車距時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依據此法規
有55m 才能 110km行駛
有50m 才能 100km行駛
有40m 才能 80km行駛
有30m 才能 60km行駛

因為車距不足, 為了保持安全車距,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道)超車
是因為超車(車速高於中線車道),才取得路權,能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 = 超車道
法律「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法則, 亦沒有其他車道了!
必須"依路權規定行駛",超車者被分配去使用"內側車道(超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遵守此種"速限"行駛超車道的意思!
沒有了車道, 要如何跑出"最高速限"???
並不能把"最高速限"和"超車道"拆開!

倘若""最高速限"可以推翻"超車道"?其為真?? 讓"最高速限"成為另一個"後門"?
殊不知,依據法規, "最高速限"必須在超車道上發生!
當超車道被推翻掉,沒有超車道之後, 還能有"最高速限"存在嗎?
"最高速限"怎麼可能脫離超車道而單獨存在?
這單獨存在的最高速限? 又發生於內/中/外哪一個車道?
所以, 根本不能這樣解釋!

當然是因為超車, 才取得"超車道"路權
進入超車道之後,遵守"速限"行駛超車道 !
如果有55m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速限"提升為但書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110←→110
若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但書不成立,"速限"為"依速限標誌指示", 回到60←→110

(若發生堵塞,車距不足55m,安全車距不足,車速自然無法110km, 依高管規則6, 速限當然不可能是"最高速限")

當前方無車可超,或車速低於中線車, 比中線車還慢時, 路權消失, 不能使用內側車道, 就必須離開,駛回原中線車道!

兩者本來就沒有矛盾
CUFOX wrote:
要叫啥名都可以啊,線道取啥名稱並不是很重要。(恕刪)


不重要?
那取名是不是該取比較合適的?
我以為"最高速限道"
比較適合台灣的"超車道"
改了此名
也不會有現在這個的爭議點
(變成另外一個爭議點 呵呵
而且再次成為國際注目的國家 很多國家的高速公路都有讓車禮儀甚至規定)

CUFOX wrote:各道都可以超車,但內線因為對最低速度的限制最嚴格,
所以理論上最適合超車。


錯了(學你一下)
用越快的速度超車
理論上是比速度慢更危險喔
不能說是適合
只能說左快右慢的國家
當然是左邊會快過右邊
所以 既然法規讓車規定這麼不清
還是去建議交通部改名"最高速限道"吧

另外你居然去提交通安全的
超車讓車規則
那龜車被閃燈 無話可說吧
這樣又回到以前繞過的圈圈

我先說這個目前不適用在高速公路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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