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實就算你在內側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四款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這已經告知你是要讓,超速歸超速。
2.道交條例第47條也明確的告知超越前車須由左側超車而非右側,而你可能就因此佔據超車道,而可能導致車輛進行非正確超車,我們都很清楚右側超車因為視角的關係,所以風險會高於左側。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中規定,「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基本上你行駛內側車道除非
1.後方沒車,或距離仍遠不造成堵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中外線塞車。
3.不影響中線超車。
簡單來說不影響他人超車下你是可以行駛的
真要罰也是有罰則,但是要狀況成立。並不是說你不能佔用內側,符合某些條件下是可以允許的。
而簡單來說沒事就不要去占用,如果內中外線或內中線並行情況下下我是會去閃(閃燈)內線的車輛,畢竟那是合法的超車道,同理我也不需要因為佔據內線者而進行違法超車,若產生事故我是要負較大責任。所以樓主的情況不能說完全合法,不是限速110就內線行駛110即可,法律並不是只有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