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翎 wrote:
我哪裡說路權?
拜託截圖看看...(恕刪)
您說了大半篇 的路權? 車道用途?說了這麼多? 卻不知道自己在說"路權"????

用途?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允許是 8-1-3但書沒有的東西!
"速限這項義務"怎麼會是用途 ? 只能遵守, 無法用來做什麼 ??
前面寫允許? 後面又說"必須" ?
到底是 允許 能這樣做 ? 還是必須限制為如此 ? 這前後相反的寫在一起?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容納所有車(公用)一起使用, 法律會分配每台車各自的"使用空間"←這是路權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鳳翎 wrote: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局內車道用途說法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公局以及國道警察局下面公文和宣導
講白話一點就是
..(恕刪)
這就是錯的
在高速公路, 對於路權(車道之使用) 是看本文規定。 但書規定根本不必看的 !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依本文規定?反而去依照不必看的 "但書" , 已經違法了!,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違反了高管規則8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鳳翎 wrote:
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主,最高速限車輛為輔
(為何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下方公文有解釋,無論實際是否合理和效果
至少政府研擬相關但書是有其理由)
..(恕刪)
您自己寫了,代表有"路權"含義的文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主,最高速限車輛為輔?
卻不知道這是"路權"??
這是對於法規的誤解! 其錯誤及違反法規的地方, 已詳述於上方
鳳翎 wrote:
2: 小型車在內側車道
以最高速限行駛雖然是合法的
但最高速限有誤差及認知落差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與保持超車道功能
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強調超車後在安全距離
儘量駛回原車道,不要佔用內車道
最高速限誤差與爭議在第3點會提到
..(恕刪)
以最高速限行駛雖然是合法的
速限合法和"路權"並沒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不能打方向燈就不讓直行車侵害路權!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這個錯誤 是 路權 和 速限 不分 !
錯誤 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但最高速限有誤差及認知落差?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面限5標誌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怎麼會有誤差 ?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8-1-3但書只是說明速限"標誌"的變化 ,是主管機關指定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之後 , 駕駛人才不必依據原本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況且,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 是 前後 和 時空 不分 !
鳳翎 wrote:
3: 最高速限定義上有2個層面,也是爭議點
(1) 真實車速
車輛超速或者未達速限皆是警察儀器測速
..(恕刪)
一點爭議都沒有! 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
最高速限怎麼會變成什麼 "真實車速"????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您在說的根本不是 " 限5標誌 " ! 8-1-3但書根本沒提到什麼"車速"??
但書限縮解釋, 怎麼會變出這麼多無關的東西?
鳳翎 wrote:
雖然雷射槍也是有+-2km/h誤差
但已相當精準
且最高速限法律已給予+10km/h的寬容值
而內側車道要求達到最高速限
法律雖沒有-10km/h的寬容值
但是實際執法層面卻默許100km/h
就未達開罰標準
..(恕刪)
且最高速限法律已給予+10km/h的寬容值?
您完全弄錯法規! 8-1-3但書 根本沒提到寬容值?
那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8-1-3 但書 只寫 "速限","速限"由遵守二面標誌(最低-最高訴限區間)變成遵守一面(最高速限), 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2面標誌?還是1面? ,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您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第一項第11款, 說成了 8-1-3但書 ???
"最高速限"是『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 的" 9.2657 × 10 (- 10 次方) 』乘以速限標誌上的數字
"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是恆定無法改變 ! 要如何寬限? 處罰一面速限標誌 ?? 不知所云
鳳翎 wrote:
所以開內車道發現後方常常有車接近
或者從旁邊幾線車道超你車
表示你已經是路隊長
就算你真實速度高於100km/h
不到警察開罰標準
但已經讓超車道失去作用
就失去當初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的用意
..(恕刪)
後方車依法要保持安全車距 , 如何接近 ???
依法保持安全車距是不可能接近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 "路權" , 不是叢林法則"先搶佔位先贏"!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非超車 ,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都是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