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鳳翎 wrote:
我哪裡說路權?
拜託截圖看看...(恕刪)

您說了大半篇 的路權? 車道用途?說了這麼多? 卻不知道自己在說"路權"????

用途?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允許是 8-1-3但書沒有的東西!
"速限這項義務"怎麼會是用途 ? 只能遵守, 無法用來做什麼 ??
前面寫允許? 後面又說"必須" ?
到底是 允許 能這樣做 ? 還是必須限制為如此 ? 這前後相反的寫在一起?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容納所有車(公用)一起使用, 法律會分配每台車各自的"使用空間"←這是路權

因為道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鳳翎 wrote:
依據高公局及國道警察局內車道用途說法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允許以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高公局以及國道警察局下面公文和宣導
講白話一點就是
..(恕刪)

這就是錯的
在高速公路, 對於路權(車道之使用) 是看本文規定。 但書規定根本不必看的 !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依本文規定?反而去依照不必看的 "但書" , 已經違法了!,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違反了高管規則8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鳳翎 wrote:
1: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主,最高速限車輛為輔
(為何允許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下方公文有解釋,無論實際是否合理和效果
至少政府研擬相關但書是有其理由)
..(恕刪)

您自己寫了,代表有"路權"含義的文字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主,最高速限車輛為輔?
卻不知道這是"路權"??
這是對於法規的誤解! 其錯誤及違反法規的地方, 已詳述於上方

鳳翎 wrote:
2: 小型車在內側車道
以最高速限行駛雖然是合法的
但最高速限有誤差及認知落差
所以為了避免爭議與保持超車道功能
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強調超車後在安全距離
儘量駛回原車道,不要佔用內車道
最高速限誤差與爭議在第3點會提到
..(恕刪)

以最高速限行駛雖然是合法的
速限合法和"路權"並沒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不能打方向燈就不讓直行車侵害路權!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這個錯誤 是 路權 和 速限 不分 !
錯誤 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但最高速限有誤差及認知落差?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上方的那面限5標誌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怎麼會有誤差 ?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8-1-3但書只是說明速限"標誌"的變化 ,是主管機關指定為單一"最高速限"標誌之後 , 駕駛人才不必依據原本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況且,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 是 前後 和 時空 不分 !

鳳翎 wrote:
3: 最高速限定義上有2個層面,也是爭議點
(1) 真實車速
車輛超速或者未達速限皆是警察儀器測速
..(恕刪)

一點爭議都沒有! 標誌寫多少就是多少!
最高速限怎麼會變成什麼 "真實車速"????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您在說的根本不是 " 限5標誌 " ! 8-1-3但書根本沒提到什麼"車速"??
但書限縮解釋, 怎麼會變出這麼多無關的東西?

鳳翎 wrote:
雖然雷射槍也是有+-2km/h誤差
但已相當精準
且最高速限法律已給予+10km/h的寬容值
而內側車道要求達到最高速限
法律雖沒有-10km/h的寬容值
但是實際執法層面卻默許100km/h
就未達開罰標準
..(恕刪)

且最高速限法律已給予+10km/h的寬容值?
您完全弄錯法規! 8-1-3但書 根本沒提到寬容值?
那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8-1-3 但書 只寫 "速限","速限"由遵守二面標誌(最低-最高訴限區間)變成遵守一面(最高速限), 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2面標誌?還是1面? ,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您把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第一項第11款, 說成了 8-1-3但書 ???

"最高速限"是『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 的" 9.2657 × 10 (- 10 次方) 』乘以速限標誌上的數字
"光在真空中內行進的距離"是恆定無法改變 ! 要如何寬限? 處罰一面速限標誌 ?? 不知所云

鳳翎 wrote:
所以開內車道發現後方常常有車接近
或者從旁邊幾線車道超你車
表示你已經是路隊長
就算你真實速度高於100km/h
不到警察開罰標準
但已經讓超車道失去作用
就失去當初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局的用意
..(恕刪)

後方車依法要保持安全車距 , 如何接近 ???
依法保持安全車距是不可能接近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 "路權" , 不是叢林法則"先搶佔位先贏"!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非超車 ,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都是喪失路權 必須離開 !
herblee wrote:
您說了大半篇 的路權...(恕刪)


說到底H大師
還是堅持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解釋違法嘛
H大師看不懂以上主管機關想表達的
所以我多了一些註解
並不改變主管機關原意
但H大師就開始在我寫的文字上打轉
果然大師自己解釋自己對
嚴重扭曲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
在內側車道的功能定義及解釋
說上述機關違法又不告,真的頗呵
我已經想不出甚麼形容詞
來形容H大師精湛,舉世無雙的劍術

既然有意見
我們就回頭看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解釋
讓大家自己去看主管機關寫的
而不是H大師繼續在這裡誤導大家











鳳翎 wrote:
還是堅持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解釋違法嘛
看不懂以上主管機關想表達的

大溼都說規則不是主管機關訂的了
立法院審議通過的都能不承認了 還要詭辯
自己可以把法條亂加字改變意思創造不存在的東西 卻不準別人加註解不改變原意
這就叫無賴...
鳳翎 wrote:
說到底H大師
還是堅持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解釋違法嘛
...(恕刪)

已經附上法規的原文了, 對照也指出錯誤發生在那裏了 !
(1)首先違反的法規, 就是違反了高管規則8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法,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8-1-3 但書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在高速公路, 對於路權(車道之使用) 是看本文規定。 但書規定根本不必看的 !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依本文規定?反而去依照不必看的 "但書" , 已經違法了!,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違反了高管規則8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2) 其次是 違反了高管規則6
但書之 "最高速限" 依法, 依據標誌『限5』標誌

如果 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 交通管制措施應該是調低降低"速限", 回到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以容納更多車? 怎麼會反其道而行? 堅持"最高速限"『限5』標誌 ?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 違反了高管規則6
請先看HCM2000
HCM2000, 是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工具書, 是高速公路設計建造時都要看的參考書。
這是 V車速和車流量Q(flow)的關係圖, 只是 高中數學的二維數據分析

(a)由斜率(dV/dQ=0及<0)已經可以看出, "車速"和"車流量"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而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增加"車流量"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斜率(dV/dQ)=0 代表車速V和 Q無關,完全不影響。
V 和 Q車流量 無關 斜率(dV/dQ=0) , 無論車流量是1車←→1450車, 通通都能是車速110km/h
(b)但是超過 1450車之後,斜率(dV/dQ<0) , 是往下降的曲線, 顯示了車速V和 車流量Q 是 負相關, , 比起速限90是 1750車才達到 Qmax, 是 提早到達臨界點 。
車速越快反而提早達成 "最大車流量Qmax"(臨界點) 致堵塞 "
所以反而應該是依據高管規則5,速限 回到"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 不是去堅持單一速限的"最高速限"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是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這是壓縮車距去達到 " 最高速限行駛!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最危險的, 是弄錯那一種速限 ? 在不能使用高速限的情況下還使用高速限 ???
喊喊口號 ,政令宣導完成就走人 ! 完全不負責任 ! 誤信這種"宣傳"的用路人是有身家性命危險 !

鳳翎 wrote:
H大師看不懂以上主管機關想表達的
所以我多了一些註解
並不改變主管機關原意
...(恕刪)

您的註解 不是更證明這是違反法規

鳳翎 wrote:
但H大師就開始在我寫的文字上打轉
果然大師自己解釋自己對
嚴重扭曲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
在內側車道的功能定義及解釋
說上述機關違法又不告,真的頗呵
我已經想不出甚麼形容詞
來形容H大師精湛,舉世無雙的劍術
...(恕刪)

完全沒看到您的說明? 不知是那裏?那一點扭曲 ?
完全依據法規
都是有法規條文的, 列舉 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 何來扭曲??

鳳翎 wrote:
既然有意見
我們就回頭看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解釋
讓大家自己去看主管機關寫的
而不是H大師繼續在這裡誤導大家
...(恕刪)

真遺憾, 沒看到您堅持 您的註解 , 沒看到您寫出"註解"的法律依據 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
反而又拿出錯誤的函釋 當盾牌?

最後的依據不是"法規"嗎 ?
我國為大陸法系 , 必須依照法律條文 ! 法官也必須依照法規
為何您堅持不參考 法律條文 的原文 ? 不看法律條文?
這就不了解了
只要行車速度高於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
都有權利行駛於內線車道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人權
我相信 人權還是大於路權的
所以 在內線車道
交通單位只舉發高於最高速限與低於最低速限的駕駛者
故在內線行駛 只要高於最低速限就沒違法 就不叫占用
要超車 請依循交通法規行使你的權利
當對方不理時 你也可以檢舉對方保障你自己的權利

至於那些認定內側道為超車專用道的
你們高興怎麼解釋都行
herblee wrote:
已經附上法規的原文了...(恕刪)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所寫的


白紙黑字,我沒有任何增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罰新臺幣6,000元

#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得以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若要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必須保持最高速限行駛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
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
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
或逾道路容量,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
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
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
亦提供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To: H大師
內側車道不是超車專用道
所以沒有非超車不得使用的規定
也沒有超車完就失去路權的規定

無權解釋的H大師
質疑有權解釋的主管機關違法
就趕緊去告
看看那精湛的劍法在法官面前還靈不靈
西門吹牛 wrote:
只要行車速度高於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
都有權利行駛於內線車道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人權
...(恕刪)

對不起, 完全是錯的! 這又是不依據法規 ! 毫無法律依據的說法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86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
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邊。

(1)這個標誌 不單獨設置;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不可能發生『只要行車速度高於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這種事。

(2)"速限" 只能無條件遵守 ! 這是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沒有任何使用權利 !
這種錯誤說法如同遵守速限(義務)就能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
速限是遵守義務而非路權! 只有內側車道是在有 55m車距時, 速限改為最高速限 ! 無55m車距時速限會改回來!
這只是『依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不是路權!
法規指定"路權"去走那一個車道, 用路人就要去那一個車道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是倒過來拿一個"速限義務", 就以為可以不受"路權" 的規範 ?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是義務,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不是有駕照轉彎車就不讓直行車 !
這和打方向燈一樣, 是一定要做的遵守義務! 不是有打方向燈就有路權不讓直行車 ! 路權仍然在直行車那一方!

(3)根本沒有任何法規是 只要行車速度高於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 ,都有權利行駛於內線車道』 ? 毫無法律依據都能隨意自創??
況且,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上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要 進入 那個車道之後, 才有可能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這個錯誤 是 前後 和 時空 不分 !

(4) 這是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人權 ? 這不知所云? 就算是《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所有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參政權和選舉權等等;以及 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等。從來沒聽說『只要行車速度高於內側車道的最低速限 ,都有權利行駛於內線車道』 ?

(5)《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人"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個人在享受權利時,須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您忘記自己是和所有人一起共用道路! 忘記有使用道路權利, 同時也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西門吹牛 wrote:
我相信 人權還是大於路權的
...(恕刪)

顯然, 這是 只願意享受權利 , 卻完全不付出相對義務的說法
使用道路,就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完全無關人權!
法律根本沒有限制你的通行的權利 !
但是道路空間有限!
法律只是要求你要遵守通行次序! 不要爭先恐後! 誰優先時其他人就停等! 不能去侵害別人的路權!
法律要求你去中線車道, 你不能自作主張人權?佔用內側車道不走! 這侵害了原本法律上擁有者的路權!
你仍然有中線車道可以行駛 ! 換一個車道並沒有損害到你的人權
法律分配給每個人"路權", 你不能要求超出法律, 去侵入屬於他人路權的空間 !
路權可以取得 , 取得路權才能使用 ! 路權也會喪失! 失去路權就不能使用 !
毫無路權概念?
『路權』就是 使用道路的 權利 分配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 而是必須依照法律分配去行駛 !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部份的車道! 每台車都在法規所指定/分配/排序 的範圍內 行駛 !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各走各的才不會撞在一起 !
道路是公用的! 您之外還有別人 !
你能行駛的範圍之外, 是法規指定給別人的 !
不是叢林法則, 佔地為王! 先衝進去車道就是我的? 您違反路權了!
因為道路是公用的, 要分配給公眾, 每台車使用權利範圍是有限的! 並不是整條 "車行道"Carriageway 通通都是路權? 可以隨意行駛 ?
所有能行駛的 "車行道"Carriageway 空間當中,法律會分配 那些車 走"車行道"(Carriageway)當中的那一條車道(Lane), 這就是"車道 路權 "!
也並不是分配進入那一條車道Lane, 一整條車道Lane就通通都是路權?
進入那一條車道之後, 法律會分配"前後多長/左右多寬/上下多高的車道使用空間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但是有權利就有義務
擁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遵重它人的路權, 並且禮讓它人的義務!
權利 VS 義務 , 是交通運作的基礎
道路是公用! 不是只爭自己的路權!以為"自己"的路權無限大! 卻不遵重它人的路權!
人人都只主張自己的權利? 完全枉顧 相對的"應盡的社會義務", 交通必然大亂
"納許平衡 Nash equilibrium" 可以解釋這種現象
其經典的例子就是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一個非零和博弈。
在車流所有車當中, 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
超車道和中/外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中/外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超車後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原本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這樣不禮讓? 不和其他用路人合作? 最終一定會反噬到自己

西門吹牛 wrote:
所以 在內線車道
交通單位只舉發高於最高速限與低於最低速限的駕駛者
故在內線行駛 只要高於最低速限就沒違法 就不叫占用
要超車 請依循交通法規行使你的權利
當對方不理時 你也可以檢舉對方保障你自己的權利
...(恕刪)

根本就沒有這種法規 !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標誌 ! 限5或限6標誌 !
駕駛人車速 ≠ "最高速限"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速限"由遵守二面標誌變成遵守一面, 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最高速限" 是限5標誌 , 是主管機關去設置的 !
"用路人"無論怎麼踩油門 , GPS,錶速? 都是"車速", 而不會變成 主管機關設置的"那一面標誌"
您將速限這項"義務", 錯當成使用超車道的權利?
您要違法 ? 對抗法規的 白紙黑字?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否則會撞在一起!
並沒有 拿速限義務 去 侵害 路權 這種事
速限並非路權,而是限制遵守義務! , 這和擁有駕照一樣, 不是有駕照就有路權! 這和轉彎打了方向燈一樣, 仍然沒有路權! 路權仍然是直行車那一方!
速限合法和"路權"並沒有什麼關係 ?? 速限合法了, 路權仍然在"超車"那一方!
不能遵守速限去闖紅燈違反路權! 不能打方向燈就不讓直行車侵害路權!
這個錯誤 是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
這個錯誤 是 路權 和 速限 不分 !
錯誤 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限制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對於誰能使用內側車道?法規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西門吹牛 wrote:
至於那些認定內側道為超車專用道的
你們高興怎麼解釋都行
...(恕刪)

超車專用道 是法規沒有的東西 ! 法規只有"超車道"!
全世界都不可能有"超車專用道"這種東西?
因為"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超車道』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不是"通行權"永久存在 ! 所以不可能專用!
小型汽車都有高速公路的通行權! 小型車當中, 比中線快的那些車, 被法規分配行駛"內側車道" ,比中線快的車,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但是一旦/併駛比中線車慢/ 無車可超, ! 當然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超車道" 路權會變化! 會輪替!
比中線車慢的車? 會不會變成比中線快的車? 會! 不一定是官方認為的"超速才可能"? 中線車變慢就是一種可能了!
比中線車快的車? 會不會變成比中線慢的車? 也會 ! 在 內車道17車/km, 中線車道16車/km時, 內車道依高管規則6降速為107km, 就可能比中線慢了! 而這種比中線慢, 並非由單一駕駛人能單方面來決定!
所以這種會改變的 『和中線比較快慢』, 會變化的! 不可能設為專用車道 ! 不可能存在這種"標準變動/浮動"的專用!

路權本來就是排優先次序, 路權並非針對"車種"設限! 那是"通行權"才對車種設限!有車種專用!
路權是輪替使用的 ! 紅燈停等讓綠燈先行, 不是紅燈永遠不能走 ! 標準雖然是綠燈,永遠是允許綠燈才能進入路口, 但不能說成是"綠燈專用路口"??

"超車專用道"完全是 稻草人(straw man)論證或稻草人謬誤、攻擊不存在的稻草人、刺稻草人、打稻草人?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拿一個法規沒有的"專用", 硬加在超車道上面,塑造出一個"稻草人"(超車專用道)?再用一個不存在的(超車專用道)去倒推反面的結果?
先曲解法規之超車道變身為"法規沒有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針對曲解後的"超車專用道"(替身稻草人)攻擊?
這種攻擊完全是打稻草人("超車專用道"), 攻擊不存在的東西? 完全不影響"超車道" !
不影響 路權仍然為"超車" , 由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herblee wrote:
對不起, 完全是錯的...(恕刪)

為何你們會稱為超車道
因為台灣的交通法規要由左側超車
所以外車道要超車由中線道 中線道要超車得由內線道超

除非交通法規明文規定
除超車外其他時間不得行駛內側車道
這才代表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不得占用

別自己斷章取義

有義務 就相對有權力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
只要遵守交通法規中最高與最低速限間之義務 即為合法行駛
也表示有權利行駛內線車道

還有
交通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內線車道的最低速限
為90--100--110依路段有所不同
由此可得知台灣內線車道的最高速限等於最低速限
故 只要以最高速限即可行駛於內線車道 而非占用

當然有禮讓的義務
只要你想超車
請遵循交通法規中之規則提醒你要超車的對象
但不代表別人在速限中不得行駛內線車道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再說一次
除非交通部頒令新法

明訂--內線車道除超車外 其餘時間皆不得行駛
才能正式稱為超車專用道
才表示駕駛者超完車後必須馬上回中線 不得占用

至於你說 我全錯?
那麻煩你去請大法官釋憲證明我錯了
錯與對不是你說了算
Object 252U Defender wrote:
我也想更快阿,問題是...(恕刪)


因為你就是一直想佔據超車道呀
這講得很清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
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所以,如非「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時應非適用。

依法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二)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
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
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
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
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
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另反映「駕駛人實際行車難認定前車是否有達最高速限」
部分,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
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
順暢,該局持續透過資訊可變標誌(CMS)、廣播、平面
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並在沿線多處
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
,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
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陷阱在於:
1.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2.駕駛人實際行車難認定是否有達最高速限
1.&2.用路人無從得知。
3.沿線多處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與法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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