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西濱嚴重車禍!21輛車連環撞「擠到變形」 死傷逾10人數字恐再增加

Chiashin 394 樓 wrote:
少在這裡自作聰明了!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有一群超車最大的網友說:
在內線超車道,不管你是不是開在最高速限,只要後面有車比你快就要讓
論文哥用路權的觀點說:
內線是超車道,有優先路權,規定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違法違憲!
我說:
依交通規則,【有權】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你沒有權力叫別人讓道

讓道 是 依據路權 , 依據法律授權去使用該車道?
誰讓誰先行 ?
白紙黑字寫於日內瓦道交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其法律位階是等同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 還高於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我國可是簽過 日內瓦道交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法律根本沒有授權 , 您那來的"有權" ? 您的權利取得從那裏來 ?????
道路上從來沒又有 "天賦路權" 這種事 !
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依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每一台車的位置
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 全都是 指定席, 根本沒有自由席 !

您不看法規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您說的那個部份是屬於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在有標誌的 高速公路 ,是完全不必去看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交通標誌 明白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是無設置者 ,才去看下方的8-1-3寫什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要求對於車道之使用, 去看設置之交通"標誌" , 您不看
卻去看 法規 優先次序排在後面 的無設置者 ?
看了無設置者之後 , 還發生權利和義務不分 ? 將"速限"這項遵守義務拿出來混淆 ? 以為是路權 ?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那面"標誌"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p=2#80598857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 ? ← 根本就不是 車道之使用 權利
只用以告示時速之限制 , 告示內側車道時速之限制 ; 根本就不是有權使用那個車道 !
這是應遵守義務 , 怎麼您會說成 "有權"?
"有權"?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上方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 誰有權 ??? 也不是用路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三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豈有自訂速限 ? 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 就以為這是"有權" ?

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 怎麼會是 用路人儀錶指示的車速 ?
遵守義務當成使用權利 ?
完全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80553198
早已經說明, 當然您不會看 , 承您一再召喚, herblee只好浪費篇幅再一次說明 。

Chiashin 388 樓 wrote:
交通法規沒有明文規定要不要開故障燈,哪來的對或錯?
按照那則解釋函的解釋,只說時速應降到40公里以下,沒說要不要開故障燈,所以開不開都可以!
而你和論文哥一口咬定高公局的解釋是錯的!
知道你的邏輯錯在哪了嗎???


法規白紙黑字 , 您這樣說"沒有明文規定?"是眛於事實
正式名稱翻譯自外文 Hazard warning lights 危險警告燈 , 不稱為 故障燈
故障燈號是顯示於儀表 , 是告之那一個部份有故障

Chiashin 387 樓 wrote:
我只說光就字面意思,兩種解釋都通
(就是文字解讀有爭議,所以才有人寫信去問高公局)
如果你要證明你是對的,應該找其他證據
而不是一口咬定高公局是錯的!

錯誤是 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
原法條 就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
(←逗號在這裏) 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原條文 沒有引號 ,只有逗號 ,
原條文 沒有引號 ,依法行政就是不能自行加上引號「」
是依據 逗號 ,不是依據 不存在的引號「」
您不知道 逗號 ,是 分開 複句當中的分句 嗎 ?
何來兩種解釋?
沒有的東西(引號「」 )能自己加上去斷句 ? 您凌駕於法律之上? 隨時能更改 ?
胡亂加引號「」斷句?去破壞法條文句結構 ? ← 這是法所不允許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暫停路肩顯示危險警告燈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事實"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
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其他特殊狀況能見度甚低時 (條件) → ,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暫停路肩(法律效果 1兩者擇一) ,顯示危險警告燈(法律效果 2)。
滿足(實現)法律的構成要件時,即應適用該法律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 不是 霧 , 不是大霧 , 是濃霧能見度甚低時
根本就不是能見度 高 時

該函錯誤之處已於上方說明 , 不再贅述

Chiashin 394 樓 wrote:
知道你的邏輯錯在哪了嗎???

????????????????
知道你的邏輯錯在哪了嗎???
《荀子.勸學》:「干、越、夷、貉之子,生而同聲,長而異俗,教使之然 也。」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 怎麼會是 用路人儀錶指示的車速 ?

不愧是論文哥!
雖已離題甚遠,看到你的招牌P圖,把汽車儀表板P到路上的標誌,
還是忍不住想請教。
你的意思是,想以最高速限開內車道時,
用路人並不能以沒有法律效力的車載時速表來判斷是否真正已達此車速,
因為那個錶無效力,你並不知道你是不是真的開到最高速限,
因此可開內車道的說法違憲嗎?
那請問我該如何知道?因為有速度限制的,可不只內線一條!
我也要知道我開在中線和外線有沒有超速或龜車,
車速表都沒有效力,不就全線都無權行駛?
例如外線,我必須開在60以上110以下,但我時速表無效,所以無權開,對吧?
請問何解?
如我不能以車上的儀器來得知我車速多少,
那速限寫給誰看?國道警開單用?
車載的車速表當然非100%正確,
但法規也有訂誤差標準,所以國道警要開單也會有容許值。
你要P圖,記得所有道路的最高及最低速限標誌都P一遍,
來告訴大家用車上的車速表判斷車速是一件錯誤的事,如何?
酷里斯帝 wrote:
不愧是論文哥!
雖已離題甚遠,看到你的招牌P圖,把汽車儀表板P到路上的標誌,
還是忍不住想請教。
你的意思是,想以最高速限開內車道時,

感謝您看完上面herblee的陳腔濫調
但是 《想以最高速限開內車道時 》這不是 herblee 的意思
因為 能使用那一條車道? 必須依據"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權利
整個高速公路 , 所有車道 之組合 , 稱為車行道 Carriageway者 ←謂道路通常供車輛交通之部份
高管規則 2 劃分車行道 Carriageway為許多單獨的車道 , 以車道線區隔
高管規則 9 有不得跨行車道之規定
綜合後可以得知 , 法規對於 每台車在"道路"能使用的左右範圍 , 權利範圍(路權) , 最大範圍以"車道"為限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3 條 :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二、標線 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
管制左右使用最大範圍以"車道線"為界

所以是依法取得路權 , 才進入內側車道, 不是〈想以最高速限開內車道〉
那一台車去那一個車道 ? 法規指定了位置
高管規則 8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超車取得 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路權)
例如, 我現在上船了 , 跟在一輛露營車後方 , 但是指揮人員就要求我不能在一樓 , 要走旁邊的引道上到二樓去。

小型車就是被分配去到二樓 , 不是蠻荒時代先搶先贏 ? 放任所有車搶道爭快 , 能不理會指揮? 就要停一樓, 開快一點搶到一樓的位置就不離開 ?

因為不是個人包船 , 全船就一台車隨便停? 是所有船上停車位要容納所有的車, 必須加以 "分配"
同樣 , 法規分配了每台車的位置 , 各走個的


(1)並無法〈想以最高速限開內車道〉? 這有語病?
要如何開一面"標誌 "?????

一面標誌要如何拿來開 ?
顯然是誤將 最高速限標誌 說成 用路人的最高速度
再看法規
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三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管規則5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變更為 高管規則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
得以 變更最低-最高 速限 為 "最高速限" 標誌 的是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不是用路人 !
不是您踩油門自稱為"最高速限" ,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根本無法因爲”遵守速限”得到任何權利!

這回到 法條之構成要件 " 最高速限"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事實"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
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果 。

(2)想以最高速限開內車道〉?
必須是 遵守超車道(內側車道)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 ,才是符合法規的說法 。
但要 完成 《遵守超車道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之前, 8-1-3 但書在前方設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LOS E, LOS F ,拉開車距的LOS A,B,C稱為不堵塞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也就是綠色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但是17台車⤫60m=1020m?這超出1公里了! 裝不下了! 必須降速減少車距才裝得下 )

相同長度 ,內車道只有二台車,有50m車距, 能100km/h行駛;外車道只分配到3條車道線, 車速只能是60km/h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

(3) 最高速限行駛於 那一個車道 ? 必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了這個車道, 之後 , 才有可能說是"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駛於這個車道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先後次序當然是先取得內側車道路權→進入了內側車道→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所以規定內側車道特別速限之8-1-3但書 的前方 , 才先寫了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超車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因超車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面臨遵守那一種速限的問題
內側車道速限有二種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無55m車距, 都塞再一起,車距不足不能開快車)
高管規則8-1-3但書 之單一"最高速限"行駛 和 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兩者規定的"速限範圍"是不是不一樣 , 問題來了 , 這樣到底要依據那一種速限 ?
依據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8-1-3但書若成立 ,優先於 高管規則5 適用
這回到 法條之構成要件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55m車距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事實"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
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果 。
"事實"(有55m)" → 通過涵攝→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底下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條件成立 →最高速限110km行駛
8-1-3但書成立 , 此時就不適用 高管規則5
若無55m車距, 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8-1-3但書不成立 , 速限規定回到高管規則5 :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這只是適用那一種速限的問題 , 非關內側車道(超車道)路權
不可能有一台未取得路權 , 未被法律分配位置去"內側車道"的車, 這台車的位置根本不在內側車道上 , 又如何自稱遵守了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

(4)因為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 , 並非想以? 就能〈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這客觀原因在於周邊擠進來幾台車? 擠剩下多少車距? 擠到超過16車/公里, 就沒有55m車距, 並無法最高速限行駛。
用路人 只能無條件遵守"最高速限"
語出於但書之 最高速限行駛 , 必須依但書規則限縮解釋為一面標誌 , 不能倒推或擴張解釋成用路人的車速 。
限縮解釋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
用路人的車速 根本無法通過涵攝 , 變成 法規構成要件當中的"最高速限"標誌
法規指定 那一種"速限"(標誌)? 行駛 →(最高速限)行駛 !

(5)法規 是授權給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去 『變換速限』為 最高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上面指示什麼 ? 限5標誌和限6標誌 , 依法 限制是"兩面標誌" 不是一面 !
兩面標誌都要遵守 , 車速應該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之間, 為何會說成 開在最高速限 ?

因為有了一個速限的但書 , 8-1-3 但書
8-1-3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有條件特別速限。
(○○狀況下→○○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據 LOS Level of Service , 擠在一起沒有55m車距為 LOS E,LOS F 堵塞 , 沒有擠在一起,有足夠55m車距的LOS A,B,C不堵塞 。

從頭到尾 , 法規從未涉及用路人的車速 , 無論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 或是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駛 。 全部都是指示 速限標誌 , 指示何時何種狀況下, 應遵守那一種速限標誌, 完全沒有提及用路人的車速 。

酷里斯帝 wrote:
用路人並不能以沒有法律效力的車載時速表來判斷是否真正已達此車速,

請注意法律的規定
無論 達此車速? 或未達此車速? 都和能不能使用內側車道無關
因為內側車道之使用權利(路權)為 "超車" 及超越前車 ! 不是車速多少公里(遵守義務)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全都是指 限5 限6 標誌

是依照 限5 + 限6 標誌 之組合區間行駛 , 還是以單一限5標誌行駛

全都是 標誌 的改變 , 因應 堵塞或不堵塞而改變速限
當 法規指明 依照 限5 + 限6 標誌 之組合區間行駛 , 用路人無條件遵守 區間
當 法規改變速限 , 指明 依照 單一限5標誌行駛 , 用路人無條件遵守此單一速限標誌


酷里斯帝 wrote:
因為那個錶無效力,你並不知道你是不是真的開到最高速限,

錶當然有效力 , 效力是合格能裝到車子上
是不是合格的錶 ? 依據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機動車輛速率計(2008年), 就已經明白說它一定有誤差
1.以無載條件(空車重+駕駛員+必要儀器)且依下列速率測試,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
這已經說明,錶速一定高於實際車速

2.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V1)與真實速率(V2)間應滿足 關係
0≦v1-v2≦(v2/10)+4km
此說明誤差可以有多大
錶速100km, 實速90km (v1-v2=10km)
0≦v1-v2=10km≦(v2/10)+4km=13km, 這是合格的錶
因為(v2/10)+4km=(90/10)+4km=13km
容忍誤差達到13km
表示誤差達到13km, 還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100km時,它顯示為100-113 都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9km時,它顯示為99-112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8km時,它顯示為98-111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7km時,它顯示為97-110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6km時,它顯示為96-109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5km時,它顯示為95-108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4km時,它顯示為94-107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3km時,它顯示為93-106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2km時,它顯示為92-105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1km時,它顯示為91-104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90km時,它顯示為90-103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9km時,它顯示為89-102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8km時,它顯示為88-101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7km時,它顯示為87-100 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7km時,錶速顯示為100km,仍是合格的錶
真實速率86km時,它顯示為85或100 才是不合格的錶

但所謂真實速率? 代表若為100公里/每小時, 是1個小時行駛100公里的距離。 速度是一個長度(距離)的單位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未逾十公里, 未超過100km(這是真實速率) ,依據法規,免予舉發
"得"對其施以勸導,行政機關對此有選擇權
不是"得"免予舉發, 其選擇權不在行政機關
若最高速限 90km/h, 真實車速可以為 91-100km(這是法規載明的違規,但免予舉發)

速限標誌所指的速度,是實際車速,是每小時行駛90公里,是每秒鐘25公尺,是每10秒通過地面25條車道線的長度。
隧道內右側每50公尺即有一處紅色消防栓箱(火警緊急照明燈),設施非常醒目
隧道內, 每20秒就要通過10個紅色消防栓箱, 通不過, 則時速未達90km
每18秒就要通過10個紅色消防栓箱, 通不過, 則時速未達100km

酷里斯帝 wrote:
因此可開內車道的說法違憲嗎?

違憲 是指法律違反憲法
佔用內側車道不超車是 違反法律 , 不是違憲
違反處罰條例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違反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速限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違反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沒有55m車距, 卻壓縮車距硬要 110km/h行駛

至於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問題 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 條 :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指定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就是排次序, 維護交通秩序 ,維持社會秩序
超車道 是車流的疏洪道 , 能分流防止塞車

以上"超車道路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所明示: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酷里斯帝 wrote:
那請問我該如何知道?因為有速度限制的,可不只內線一條!
我也要知道我開在中線和外線有沒有超速或龜車,

所有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 本來就不是用來區分 誰去使用那一個"車道"
無關 , 那是時速限制 , 是天花板 , 是頂點 , 並非天花板之下的排序
超速 或 龜車 , 都不是法律或法規命令條文 白紙黑字的路權 (車道之使用)
完全無關
現在是為文明社會 ,走那一條車道依據 法律規定之 "路權" , 根本就不是先搶先贏 , 不是誰開快車搶到?佔到位子就不離開 ?
道路上的位置是依法律分配/指定/排序 , 是輪替使用 ! 你用完換別人, 是公用 ! 不是開快車去搶 , 去佔位

酷里斯帝 wrote:
車速表都沒有效力,不就全線都無權行駛?
例如外線,我必須開在60以上110以下,但我時速表無效,所以無權開,對吧?
請問何解?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無關路權 , 您完全誤解
天花板 或地板 , 是頂點 及 最低點 , 無關天花板之下 地板之上的排序
天花板和 地板之間 , 每個車道 排序 , 車速必須是 內(左)快外(右)慢 . 才能避免車流擾動
而這個次序的建立, 是靠 中線車道 超越 外側車道 ;
高管規則8-1-1: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中線車道路權為超越(外側)前車
因為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所以中線車速 > 外側車道
因為 內側車道 對 中線車道 超車 ;
高管規則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所以車速 建立 內側車道 > 中線車道> 外側車道 的次序
這是因為 相對車速 之 超越 及 超車
無關 天花板 或地板 之 絕對車速設定為多少公里 ?

路權 為 中間排序之 超越超車區分車道

酷里斯帝 wrote:
如我不能以車上的儀器來得知我車速多少,
那速限寫給誰看?國道警開單用?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酷里斯帝 wrote:
車載的車速表當然非100%正確,
但法規也有訂誤差標準,所以國道警要開單也會有容許值。
你要P圖,記得所有道路的最高及最低速限標誌都P一遍,
來告訴大家用車上的車速表判斷車速是一件錯誤的事,如何?

本來所有車道最高速限並沒有依車道而個別設置, 本來就只有一面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和 絕對車速多少? 速限多少? 全然無關
只和相對車速 及 『安全車距』有關
非超車又有安全車距是喪失路權 , 無路權當然要讓離
herblee wrote:
感謝您看完上面herblee...(恕刪)

你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
進入超車道後,若外車道皆無安全車距可插入,那是不是只能一直往前開呢?
若是的話,後方的車輛,應該沒有適用的法條可以檢舉我吧?
twddhot wrote:
你好有個問題想請教進(恕刪)


就根據 你沒有明顯要超車的事實

連外線都開跟你一樣快 或是 比你快


沒有要 超車

卻使用了

這就是占用了啊

跟速度無關啊


Herblee 解惑一下 什麼是超車

我時速比你快5cm 這不是超車啊
oxxx wrote:
就根據 你沒有明顯要(恕刪)

借用下herblee的圖,說明一下我的問題
假設紅色箭頭那台是從黃色方框旁開始行駛超車道,外側車距皆為50公尺(時速100公里安全車距),是不是開到圖中位置超越右前方那台後,前後皆有安全車距才能切回?
是的話,是不是外側皆無安全車距可以切回,就只能一直往前開?
酷里斯帝 wrote:
我一直強調:我信我的、你信你的,各自發表看法就好,
你卻一路追殺,口出惡言,說我失憶、中文差、邏輯不好、卒啦、沒思考能力、......
緊咬著我每一個字,卻又不管我的說明而顛三倒四,根本沒看懂又自稱中文好......
你真不善罷甘休,就只好再浪費板面陪你一下。
早就不是討論,只是在吵架了,先跟大家道歉一下。

口嫌體正直不善罷甘休的是你吧
到底是誰在陪誰啊
你的失憶、中文差、邏輯不好、卒啦、沒思考能力都是你自己的表現
因為你想辯又沒料可以辯, 所以在找架吵的是你
這裡是"討論"區, 不是你個人的FB, 推特, IG
只想自己發表自己的看法不想被打擾, 可以去你個人的FB, 推特, IG等社群發表


酷里斯帝 wrote:
你說我沒思考能力還敢質疑別人?我回說我就是沒思考能力所以不想質疑高公局。
突然你的"別人"還有分,講邏輯還能在事後補加,然後自己在那邊傻笑喔?
你如果看不出你這句話的矛盾,那辛苦的可是別人啊。
你這個「質疑別人」就已在預設立場,高公局不是「別人」嗎?

除了你我以外的網友是不是「別人」?
你再凹嘛

酷里斯帝 wrote:
這樣也能當邏輯.......
是是是,我中文差!那拜託你可以先回我為什麼我必須質疑高公局而不能質疑你嗎?
"硬凹"這個詞太普通,我都不想講了~
"你沒思考能力還敢質疑我"-->對
"你沒思考能力還敢質疑高公局"-->錯
好厲害的邏輯!不能質疑你,但可以質疑高公局,何解?

又在失憶症發作跳針了
沒人要你質疑高公局, 也沒說過你不能質疑我
我們質疑高公局的所提出的說明, 你質疑的是"我們"提出的"說明"
問題是你質疑我們根本提不出論點和我們辯, 只會盧我們為何不相信高公局
好, 我們也告訴你了不相信高公局的理由你又不認還是只會盧說我們的說明不一定是對的
你盧我們的說明不一定是對的那問你什麼是對的你又講不出來
最後沒輒了就講啥什麼你信你的我信我的, 那你前面質疑我們的說明是在盧個鳥啊~~

酷里斯帝 wrote:
講了千萬次,你還在信不信的。
假設信高公局,難道不能是因為我覺得高公局講的比較有道理嗎?
中文的解釋 ,不是你講的就絕對正確、別人講的就不對,語法只是人訂的,不是自然現象。
就算我真的不思考,或有沒有模擬兩可,
「高公局講的」和「網友講的」,聽誰的比較好?
這根本不是信不信的問題,你何時會聽進這句?

你覺得高公局講的比較有道理是你的自由
那我們認為高公局講的錯也是我們的自由啊
質疑我們講的不一定對提出你的理由來辯啊
你來盧就是想來辯
自己說不知哪個對不會辯那你盧我們講的不一定對是在盧個鳥啊~~

酷里斯帝 wrote:
這句話已解釋過,結果你還在那邊笑掉大牙,也不知你是沒看還是看不懂!

我知道啊, 你的解釋就是你選擇高公局的解釋
我也說過了「選擇高公局的解釋" 難道不是在盧高公局的才是對的嗎?」
我也知道, 你說你選擇高公局的解釋不是因為高公局講的對
既然你選擇高公局的解釋不是因為高公局講的對, 那你憑啥質疑別人說高公局不對?
你的邏輯仍然這麼失敗啊?

酷里斯帝 wrote:
別打哈哈,
先回一下我如何?若跟罰單有關,要照高公局講的還是照網友講的為主?
你別跟我說打不打閃燈又沒罰則,我是指一般狀況而言。

沒打哈哈啊
一般情況你要拿一般情況的法條來講啊, 所以你的假設很好笑
政客最喜歡你這種人了~~(大笑)

酷里斯帝 wrote:
我的質疑沒內容你也能追殺到這裏,到底都什麼內容啊?
你沒要我信你,幹嘛一直反駁?前面為什麼說,你都說明了為什麼我不信?
而且你反駁了嗎?從頭到尾只抓著我的每一句每一字在打,
沒看到你如何證明你講的是對的。
中文好?哪部經哪本典寫了你的那樣解釋是對、高公局是錯?

還在我追殺你?
是你在追殺我才對, 口嫌體正直一直在盧
沒看到我證明我講的是對的?
現在是不只失憶還加上失明了?
自己爬文吧


酷里斯帝 wrote:
這句都已說明其意,你一直拿出來,到底是你沒看還是你看不懂?

好用啊, 可以一直用來打你的臉...

酷里斯帝 wrote:
又跳針....
同樣的話要再講一次?
"自稱高手"是在"比喻"哪件事,怎被你講到跟知不知道有關啊?
真會亂接,你真的中文很好?

又忘了自己前面自稱高手啦??
唉~~

酷里斯帝 wrote:
又跳針回上上一篇了,我就是不知所以我不去質疑高公局啊!
誰可笑?

你跳針我當然用前面的回答跟著跳囉
還是你覺得複製貼上比較好?

酷里斯帝 wrote:
別人的表現如何,也要能力夠才能判得出來。
前提是你中文和邏輯真的要很強,不然就只是"堅稱"

你的那些"表現"就是小學生也看得出來

酷里斯帝 wrote:
前面說我自稱高手怎樣怎樣又很可笑什麼的,後面說"有說你不能自稱高手?"
好啦,字不一樣啦,你光是這麼沒意義的"高手"二字你就消費了幾次?

本來就是啊, 你喜歡搞笑讓別人覺得很好笑是一回事
但沒人要你不要搞笑啊, 是另一回事, 這是兩回事有問題嗎?

酷里斯帝 wrote:
你該不會以為意見相同的人就可以叫"一丘之貉"吧?
所以你和那位herbblee也是一丘之貉囉?

你和他的程度一樣
都是愛來盧卻又不會辯, 不是嗎?

酷里斯帝 wrote:
我說我相信高公局,你就說我沒思考能力、中文不好、邏輯差、卒啦、一丘之貉、.....
一路追殺到這裏,接著說你沒強迫大家不要相信高公局?
跳針跳成這樣也成精了,
先不說那句解釋過你還一直拿出來是沒看到還是看不懂,’
光是我說"我信我的、你信你的"講了N次,你還說我強迫你們信?
這中文能力......

看吧, 我拿出了你強迫我們信高公局的證據
你卻拿不出我強迫大家不要相信高公局的證據
誰在追殺誰, 誰在強迫誰, 不攻自破
呵呵呵

酷里斯帝 wrote:
好喔!說我扣誰帽子講誰改法條是吧?
你自己爬文一下囉~看到底是誰在說誰改法條,再來討論中文看懂了沒。

虛張聲勢這招沒用啦~~

酷里斯帝 wrote:
雖然跟標題已無關,但看了你這個......真的懷疑你說你中文很好~
大家的意思明明是和你講的一樣,
但論文哥的意思是管你是不是開在最高速或有沒有堵車都無權開在內車道,只能用來超車。
你這樣是在打論文哥的臉,
跟你說我扣誰帽子改法條如出一轍~
你一直在打臉你崇拜的論文哥!

你看看, 其實一直在腦補的是你自己, 我何時崇拜他了?
我跟你不一樣, 你因為高公局講的就盡信
我說對單純是針對講的內容
這就是有無獨立思考能力的差別
大家的意思? "大家"是指誰?
我打臉他你確定? 倒是我說的不對他會來打臉我, 放心

酷里斯帝 wrote:
你說的盧小小是我吧?怎麼跟你意見不同就是在盧,你就不是?
先證明你說的正確再說,不要只是說你說明過了,語法你訂的?

就是你沒錯啊, 你跟我不同意見可以提出你的論點跟我辯
你提不出論點卻還在找我吵就是在盧, 有啥問題?
所以是你在追殺我, 你哪來的臉皮說我追殺你?

酷里斯帝 wrote:
何來?有啊!高公局說的啊!睜眼說瞎話?

所以才說高公局講錯啊, 你的邏輯真的是沒救了

酷里斯帝 wrote:
人家跟你意見不同就是胡鬧?
連燈的名稱你都自己改了喔?

他跟你一樣啊, 一丘之貉
在台灣一堆車違停在路邊沒故障也在打雙黃燈, 不是違停燈不然是啥?
chiashin wrote:
少在這裡自作聰明了!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有一群超車最大的網友說:
在內線超車道,不管你是不是開在最高速限,只要後面有車比你快就要讓
論文哥用路權的觀點說:
內線是超車道,有優先路權,規定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違法違憲!
我說:
依交通規則,【有權】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你沒有權力叫別人讓道

"不管你是不是開在最高速限,只要後面有車比你快就要讓"
本來就是啊, 法條不是說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了嗎?
人家要超你車走超車道本來就理所當然
你擋了人家的路不是"堵塞行車"是啥?
你沒有在超車那請你讓開是有啥問題?
別人沒有權力要你讓道, 那請問你有權力堵塞行車嗎?

chiashin wrote:
呵呵~368樓就有其他網友呼應我,你的邏輯有問題
這麼簡單的邏輯你也看不懂? 隨你吧!

你有你的同伴, 我有我的同伴
你的同伴呼應你很奇怪嗎?
有啥問題就說明你的論點反駁啊
淨講些沒用的廢話......難怪樓上有人說要略過你

chiashin wrote:
呵呵~扯來扯去,你只能一口咬定說自己正確,然後拿不出任何證據!
反正你高興就好!

所以這就是你的程度, 不會辯只會這樣盧, 果然又來一個盧小小
twddhot wrote:
借用下herblee的圖,說明一下我的問題
假設紅色箭頭那台是從黃色方框旁開始行駛超車道,外側車距皆為50公尺(時速100公里安全車距),是不是開到圖中位置超越右前方那台後,前後皆有安全車距才能切回?
是的話,是不是外側皆無安全車距可以切回,就只能一直往前開?
(恕刪)

前提是相對車速要比中線快 , 不是併駛 , 不是無車可超 , 不是比中線慢
是的, 那是路權範圍 ,當然繼續超車, 超到無車可超有安全車距 才離開
您對50m內的中線車超車, 當然擁有"路權" , 有路權就能使用內側車道

如圖這是在比利時 法國交界的 A16 , 20台大貨車排整列 , 無安全車距當然是繼續超越 , 一直超直到有安全車距
我曾經這樣連續超 2-3 公里後才超到 這列大貨車的 前面

"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能行駛於法規所指定的範圍55m, 不是超出55m還有路權, 除非是接上下一台中線車待超, 才能繼續擁有路權! 法規的路權完全沒提及車速 ! ,
"路權"是有範圍的 , 不可能是基隆到高雄整條內側車道通通是路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 不是對1km外的車超車! 路權最多只有前方55m
不是整條車道都是"路權" , 還必須遵重他人的路權 !
這個範圍依車速 80-110km不同, 有安全車距,長度為 40m-55m 長的內側車道
寬度則為 車道寬
在這個範圍內的"超車道"行駛, 對中線道上的前車"超車"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B車原本在外車道,是因為和前車(2.3.4車)產生速差, 造成安全車距不足(依高管規則6) , 此時不是降速去符合高管規則6的規定,就是換一個車道(內車道)超越2,3,4車 , 因超車取得內車道路權(高管規則8-1-3本文)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依據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因車速不同(80-110km),享有不同長度(40-55m)內側車道之路權
能超越在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當然車速是遵守速限)

法規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及1車 超車
因為 B車必須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 不能侵入A車的路權範圍內

同車道之前車, 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將永遠在路權範圍外 , 無法主張對其超車
但前車有安全車距時 , 是自動喪失超車道路權 ,必須離開
前車無車可超離開退至 外側車道, 後車就能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前車, 直到有安全車距 , 後車就回到前車的前方, 這樣前後車互換位置(對調) , 超車完成 。
超車, 這是把較慢車拋在後方 , 由較快車補位到前方 ,經由超車道這條左側繞道bypass ,兩者互換位置。

法規不只一條,是環環相扣的,並不能挖東牆補西牆
並不能拿一個 必須限縮解釋的但書 誤為"路權"?,
8-1-3但書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是有條件之速限。
只是授權主管機關改變內側車道速限 。
路人39 wrote:
"不管你是不是開在最高速限,只要後面有車比你快就要讓"
本來就是啊, 法條不是說了"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了嗎?
人家要超你車走超車道本來就理所當然
你擋了人家的路不是"堵塞行車"是啥?
你沒有在超車那請你讓開是有啥問題?
別人沒有權力要你讓道, 那請問你有權力堵塞行車嗎?
再次證明你的邏輯思考不行
如果開在最高速限,哪來的堵塞行車?
沒有違規的前車要禮讓違規超速的後車?
=======================================
開國道內線要讓超速車嗎? 警察來解惑

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還要禮讓後方超速車嗎?

國道公路警察局今表示:
內側車道雖為超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如後車超速,逼迫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之前車讓道,本局將嚴格取締此等惡性違規,維護國道行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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