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shin 394 樓 wrote:
少在這裡自作聰明了!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有一群超車最大的網友說:
在內線超車道,不管你是不是開在最高速限,只要後面有車比你快就要讓
論文哥用路權的觀點說:
內線是超車道,有優先路權,規定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違法違憲!
我說:
依交通規則,【有權】以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你沒有權力叫別人讓道
讓道 是 依據路權 , 依據法律授權去使用該車道?
誰讓誰先行 ?
白紙黑字寫於日內瓦道交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讓道 , 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其法律位階是等同於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 , 還高於法規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維也納道交公約" 第三條 締約國之義務 , 就有要求 ,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道路規則)之規定。
我國可是簽過 日內瓦道交公約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法律根本沒有授權 , 您那來的"有權" ? 您的權利取得從那裏來 ?????
道路上從來沒又有 "天賦路權" 這種事 !
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依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每一台車的位置。
法律規定 高速公路 全都是 指定席, 根本沒有自由席 !
您不看法規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您說的那個部份是屬於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在有標誌的 高速公路 ,是完全不必去看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

交通標誌 明白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是無設置者 ,才去看下方的8-1-3寫什麼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法律要求對於車道之使用, 去看設置之交通"標誌" , 您不看
卻去看 法規 優先次序排在後面 的無設置者 ?
看了無設置者之後 , 還發生權利和義務不分 ? 將"速限"這項遵守義務拿出來混淆 ? 以為是路權 ?
"最高速限" 是什麼 ????? ←是那面"標誌"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p=2#80598857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限制在這裏),不得超速。
可以用最高速限開在內線超車道 ? ← 根本就不是 車道之使用 權利
只用以告示時速之限制 , 告示內側車道時速之限制 ; 根本就不是有權使用那個車道 !
這是應遵守義務 , 怎麼您會說成 "有權"?
"有權"?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上方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 誰有權 ??? 也不是用路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三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豈有自訂速限 ? 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 就以為這是"有權" ?

最高速限這面限5標誌 , 怎麼會是 用路人儀錶指示的車速 ?
把遵守義務當成使用權利 ?
完全是權利和義務不分
高速公路自動讓道(討論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287978#80553198
早已經說明, 當然您不會看 , 承您一再召喚, herblee只好浪費篇幅再一次說明 。
Chiashin 388 樓 wrote:
交通法規沒有明文規定要不要開故障燈,哪來的對或錯?
按照那則解釋函的解釋,只說時速應降到40公里以下,沒說要不要開故障燈,所以開不開都可以!
而你和論文哥一口咬定高公局的解釋是錯的!
知道你的邏輯錯在哪了嗎???
法規白紙黑字 , 您這樣說"沒有明文規定?"是眛於事實
正式名稱翻譯自外文 Hazard warning lights 危險警告燈 , 不稱為 故障燈
故障燈號是顯示於儀表 , 是告之那一個部份有故障
Chiashin 387 樓 wrote:
我只說光就字面意思,兩種解釋都通
(就是文字解讀有爭議,所以才有人寫信去問高公局)
如果你要證明你是對的,應該找其他證據
而不是一口咬定高公局是錯的!
錯誤是 違反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第 5 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
原法條 就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逗號在這裏) 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原條文 沒有引號 ,只有逗號 ,
原條文 沒有引號 ,依法行政就是不能自行加上引號「」
是依據 逗號 ,不是依據 不存在的引號「」
您不知道 逗號 ,是 分開 複句當中的分句 嗎 ?
何來兩種解釋?
沒有的東西(引號「」 )能自己加上去斷句 ? 您凌駕於法律之上? 隨時能更改 ?
胡亂加引號「」斷句?去破壞法條文句結構 ? ← 這是法所不允許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法規之適用 ,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事實"通過涵攝過程( Vorgang der Subsumtion ),歸屬於法律構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
然後透過三段論法的推論,導出規範該法律事實的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 是 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 (條件) → ,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法律效果 1兩者擇一) ,並顯示危險警告燈(法律效果 2)。
滿足(實現)法律的構成要件時,即應適用該法律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 不是 霧 , 不是大霧 , 是濃霧 →致能見度甚低時
根本就不是能見度 高 時
該函錯誤之處已於上方說明 , 不再贅述
Chiashin 394 樓 wrote:
知道你的邏輯錯在哪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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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你的邏輯錯在哪了嗎???
《荀子.勸學》:「干、越、夷、貉之子,生而同聲,長而異俗,教使之然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