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個車也會被問後(乾)...很沒水準的機車騎士

0943902737 wrote:
你以上所說的我都認同
只不過你比較在意那個"幹"
我比較在意那個違規
我不認為你錯
當然我也不認為我錯
真的說起來也只是角度不同罷了


我拍的違規絕大部分是靜態
理由是我沒有行車紀錄器(車是公司的,不裝我也沒辦法)
所以絕大部分都是停等紅燈、走路或騎車時拍的
除了你說到的"因為是下班時間 車流擁擠 所以違規不予舉發"之外
也有遇過"違規狀況輕微,不予舉發"之類的(簡單來說就是微罪不罰,詳細遣詞用字我忘了)
我的案例一個是並排停車
一個是汽車占用機車停等區
好笑的是寄分局E-MAIL不舉發
寄台北市交通大隊就舉發了
我另外還有一個很可怕的經驗
大家都知道在台北市林森北路周邊酒店林立
所以天天都有巨量的違規停車
我曾經在這裡隨手拍了張並排停車被酒店小弟(流氓)圍起來
事後我去備案時警察告訴我:「不要自己下去拍,直接報警就好」
很有趣的是之後我打分局報警警察只是來驅趕而已
五分鐘後全部恢復原狀(這部份跟你的經驗一樣)
再之後我一樣打到分局
警察來時我再同時打110申訴警察不開單
很神奇的警察接到無線電通知後就開單了
同時段、同路段、一模一樣的違規
卻因為有沒有人申訴結果不同
這種自由心證我完全無法認同
所以我對所謂的"裁決權"不以為然...(恕刪)

每個人在意的點不同吧

有些人不能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但可以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有些人不能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也不能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有些人可以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但不能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有些人可以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也可以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一樣米養百樣人呀

但我個人感覺
能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的
應該會比容忍別人對他罵幹的人多很多

要不然樓主這個案例
應該就是每個過去的機車騎士跟汽車車主(不是只會擋到機車騎士吧 汽車車主也有可能被擋到呀)
都一直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餘音繞樑狀)
而不會只有一聲"幹"

至於你的經驗談
重點在紅字那邊
因為你告知要申訴了
所以他們才會快點開單

警察也是公務員
講穿了
他這些事都幹
累得要死
一個月領七八萬
他這些事都不幹
打混摸魚
一個月也是領七八萬
你覺得他會想幹嗎?(像我家附近分局的承辦員警應該就很恨我)

當然
警察接到民眾通報違停是一定要到現場處理的
但開不開單 拖不拖吊 還是勸導驅離
這裁決權就在他手上了(你可以不以為然 但這就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

違停一般來說
警察都是勸導驅離而已
真的遇到很白目很白目的車主
一直挨家挨戶叫都不出來移車的
才會開罰單

除非該員警那個月的扣大還沒到
或是檢舉民眾強烈要求一定要開單
不然就申訴員警
才會一來就直接開單

這裡除了鍵盤手很多
正義模人也不少
炮樓主的人
都說的正義凜然
把自己說得像聖人
林爸就不相信
這些嘴砲手
碰到樓主的狀況
會經意放掉....車位
砲別人先想想自己吧
linpredator wrote:
每個人在意的點不同吧

有些人不能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但可以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有些人不能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也不能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有些人可以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但不能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有些人可以容忍別人對他罵幹 也可以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

一樣米養百樣人呀

但我個人感覺
能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的
應該會比容忍別人對他罵幹的人多很多

要不然樓主這個案例
應該就是每個過去的機車騎士跟汽車車主(不是只會擋到機車騎士吧 汽車車主也有可能被擋到呀)
都一直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幹...(餘音繞樑狀)
而不會只有一聲"幹"

上面這部份
我依然不認為你錯
我也依然不認為我錯
我跟你只是沒有共識罷了

linpredator wrote:
至於你的經驗談
重點在紅字那邊
因為你告知要申訴了
所以他們才會快點開單

警察也是公務員
講穿了
他這些事都幹累得要死
一個月領七八萬
他這些事都不幹打混摸魚
一個月也是領七八萬
你覺得他會想幹嗎?(像我家附近分局的承辦員警應該就很恨我)

當然
警察接到民眾通報違停是一定要到現場處理的
但開不開單 拖不拖吊 還是勸導驅離
這裁決權就在他手上了(你可以不以為然 但這就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

違停一般來說
警察都是勸導驅離而已
真的遇到很白目很白目的車主
一直挨家挨戶叫都不出來移車的
才會開罰單

除非該員警那個月的扣大還沒到
或是檢舉民眾強烈要求一定要開單
不然就申訴員警
才會一來就直接開單

警察的心態我不想多談了
這部份我跟你依然沒有共識
我也改變不了什麼
但同樣的我也不認為你錯就是了
只能說我們想法差異真的很大

不過想請問一個跟主題無關的問題
我雖然知道有"裁決權"這東西
但不知道是哪一條法律賦予的
若你知道可以告知嗎
謝謝

pkipper wrote:
早上請假送我老婆去看...(恕刪)



非常標準典型的 我方便就好, 你們配合一下會怎樣....




0943902737 wrote:
上面這部份
我依然不認為你錯
我也依然不認為我錯
我跟你只是沒有共識罷了


警察的心態我不想多談了
這部份我跟你依然沒有共識
我也改變不了什麼
但同樣的我也不認為你錯就是了
只能說我們想法差異真的很大

不過想請問一個跟主題無關的問題
我雖然知道有"裁決權"這東西
但不知道是哪一條法律賦予的
若你知道可以告知嗎
謝謝...(恕刪)

這種東西哪有甚麼對錯?
也不用甚麼你認為的你認為的
沒有共識又沒關係
看法不同又沒關係
想法差異很大又沒關係
互相尊重就好了阿




法條在這邊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
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
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
,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
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
,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
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
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
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
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
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
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
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
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第五十六條
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一般來說
承辦員警如果是在現場處理交通違規事件
他就可以照上面的規定來處理

但是民眾拍照檢舉的話
他是一定要辦的

所以
如果拍照檢舉
車牌清楚
違規事實明確
承辦員警還是不舉發的話
可以繼續去函內政部警政署或督察室
就會辦了
看你要不要花時間跟他公文往返而已



linpredator wrote:
但我個人感覺
能容忍別人併排臨停等車位的
應該會比容忍別人對他罵幹的人多很多


那個"幹"是自己造成的果...
連這都不能容忍...
還有什麼事情能夠容忍了?

雙方都做了一件錯誤的事情...
互相容忍後...應該就落幕了吧!!
還需要馬後炮上01罵人沒水準嗎?

騎士被擋路...罵了幹...
而樓主路也擋了...車位也停了...人也罵了...
怎麼看樓主都是贏家!
裡子面子都贏了...
同樣吃人狗狗...
跟理盲講理~黑人問號!?

linpredator wrote:
這種東西哪有甚麼對錯...(恕刪)

了解
長知識了
謝謝

gungunM wrote:
那個"幹"是自己造成的果...
連這都不能容忍...
還有什麼事情能夠容忍了?

雙方都做了一件錯誤的事情...
互相容忍後...應該就落幕了吧!!
還需要馬後炮上01罵人沒水準嗎?

騎士被擋路...罵了幹...
而樓主路也擋了...車位也停了...人也罵了...
怎麼看樓主都是贏家!
裡子面子都贏了...
同樣吃人狗狗...
...(恕刪)

我前面好幾樓都有提過
最大的錯就是
"樓主把影片放上來取暖"

你如果要罵樓主的話
麻煩引他的文去罵

影片中的兩位主角都不是我
不關我的事呀
我只是發表個人看法而已

pkipper wrote:
早上請假送我老婆去看...(恕刪)



並排停車還五四三一堆,你駕照哪裡考來的?
linpredator wrote:
法條在這邊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恕刪)


我無言了,看清楚法條吧,老兄,順便告訴那位警察吧,別亂用法條違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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