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au25 wrote:
這個判例中租賃小客車的速度與行駛車道有皆有違規點,
如果對於法律夠了解的話
就會發現基本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法律效力被『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給架空了
今天有一輛車,如果未以超車為目的而行駛內側車道,警方並無法直接開罰
還必須確認他是否符合但書規定,符合就合於規定
因此還必須確認他的車速是否達到最高速限
最後就算未達最高速限,也是以裁罰基準表的『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開罰
跟小型車未超車而使用超車道一點關係都沒有
駕駛行為符合『原則法』,違規『例外法』,屬合法
駕駛行為違規『原則法』,符合『例外法』,還是合法
縱使同時違規『原則法』與『例外法』,也是只針對『例外法』開罰
『但書』幫超車道開了一扇後門,造成超車道法條失去絕對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