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在326樓所提到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法規白紙黑字"


由中線變換車道至內側 ==> 代號A
左側超越 ==> 代號B
由內線變換車道至中線 ==> 代號C
右側超越 ==> 代號D

超車 ==> 代號E

公式 E=A+B+C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所以 當我以時速 120 在內線前進 比中線車道車速快的 "經過"中線車道車旁 ,
連續 "經過"中線車道10餘台車旁邊 的過程 ,因為 只有左側超越 依法不是超車
接著底下不同狀況


你在內側車道,代表你以經先執行過"A"動作
"經過"中線車道10餘台車旁邊 ==> B動作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狀況1
承上,此時我仍在內側車道,當我繼續前行 發現前方(內側)車道已空 中線車道已空 中線車道最近一台車離我最少500公尺以上 我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因為此時沒有超越任何一台車 所以是變換車道 依法不是超車


因為承上,所以A+B代入本段
本段為
"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C動作

是故 A+B+C=E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狀況2
承上,此時我仍在內側車道,我發現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 速度略慢於我車 因此 我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經過"內側慢車旁邊,然後繼續走中線。
此時 因為我沒有兩次變換車道 也沒有左側超越 所以依法 不是超車


因為承上,所以A+B代入本段
本段為
"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C動作
"經過"內側慢車 ==> D動作

是故 A+B+C+D=E+D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狀況2-1
承上,此時我仍在內側車道,我發現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 速度略慢於我車 因此 我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經過"內側慢車旁邊 緊接著 因中線前方又有一車略慢 於是 我再次由中線車道變換回內側車道。此時 雖然我有兩次變換車道 但不是左側超越 依法不是超車
我原本認為的超車 原來都不是超車啊!


因為承上,所以A+B代入本段
本段為
"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C動作
"經過內側慢車" ==> D動作
"再次由中線車道變換回內側車道"== A動作

是故 A+B+C+D+A=E+D+A


在某些人眼中的"超車E"大概就是長這樣子

Gullit168 wrote:
由中線變換車道至內側 ==> 代號A
左側超越 ==> 代號B
由內線變換車道至中線 ==> 代號C
右側超越 ==> 代號D
超車 ==> 代號E

公式 E=A+B+C
...(恕刪)

哈哈,要玩公式也行...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C動作
是故 A+B+C=E
...(恕刪)

狀況一,你我無異議,等於超車。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C動作
"經過"內側慢車 ==> D動作
是故 A+B+C+D=E+D

狀況二,因為違規占用超車道,
所以等號兩邊的 D 都不存在,只剩 E,等於超車。

Gullit168 wrote:
"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C動作
"經過內側慢車" ==> D動作
"再次由中線車道變換回內側車道"== A動作
是故 A+B+C+D+A=E+D+A

狀況二、一,
你把兩個超車動作循環給搞在一起,才會等號兩邊多了一個 A。
另外,同上,D 不存在,是故:
A+B+C=E
A+B+C=E

fs1013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在326樓所提...(恕刪)



大大是要隱射"斷章取義"嗎?


lovejerry999 wrote:
大大是要隱射"斷章取義"嗎?

隱射指鹿為馬 張冠李戴吧

更何況法條根本沒寫到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還法規白紙黑字勒...

----------------------------------------------
有誰能解釋某些人所謂的【右側超車】違規 【右側超越】卻沒違規的原因嗎?

為啥多了一個向左返回原車道就變違規了?

不要跟我說法條寫的...那我何必問

劉奕兒612 wrote:
隱射指鹿為馬 張冠...(恕刪)



依照修正草案的說明,
原法條所指的"超車"係指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而言,
非指二次變換車道之"超車",
修正草案已明確定義,目前在立院審議中.......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H大在326樓所提到
"依法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法規白紙黑字"

所以 當我以時速 120 在內線前進 比中線車車速快的 "經過"他們 ,
連續 "經過"10餘台車 的過程 ,因為 只有左側超越 依法不是超車
接著底下不同狀況
...(恕刪)

超車 是 前後車 互換 位置
(1) 您不可能是飛進內側車道 , 在此之前的《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為 第一次變換車道
這是 超車的一部份
(2)其次才是您描述的 《當我以時速 120 在內線前進 比中線車車速快的 "經過"他們 ,
連續 "經過"10餘台車 的過程 ,因為 只有左側超越 》
這還是超車的其中一部份

超車尚未完成, 您尚未和前車互換位置
(內側車道不是公約第10條所規定的位置)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狀況1
當我繼續前行 發現前方車道已空 中線車道已空 中線車道最近一台車離我最少500公尺以上 我變換至中線 因為此時沒有超越任何一台車 所以只是變換車道 依法不是超車
...(恕刪)

這是 法規當中的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第二次變換車道
這還是超車的其中一部份

您拆解成 一部份 + 一部份 + 一部份 , 組合起來就是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狀況2
我發現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 速度略慢於我車 因此 我變換車道至中線 "然後"經過他旁邊 然後繼續走中線
此時 因為我沒有兩次變換車道 也沒有左側超越 所以依法 不是超車
...(恕刪)

行駛於"超車道" 必然是擁有超車道路權 , 相信您必然是在超越中線車當中!而不是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假設1
我發現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 (沒說多遠) , 路權範圍最多只有前方 55m (110km行駛時)
因為法規是"超車道", 是以車道為單位來區分 , 超車道 VS 中線車道 , 對路權範圍55m 內 中線車 超車

如果您進入中線車道之時, 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 不在您的路權範圍 55m之內 , 您回到中線車道(變換車道) 是因為超越完中線車之後, 回到中線車道,自然與這台﹝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完全無關 ,對中線超車已經結束了。而是之後 經過 超越 它 而已 。

那這台﹝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就不對了, 被右邊的超越? 表示自己不是在超車, 喪失超車道路權, 必須離開內側車道
否則就是違反路權
況且還有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也就是, 如果是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Carriageway包含主線車道上,內/中/外所有車道)之邊沿(edge) 。(儘量靠右邊,往接近路緣方向的的車道靠) 。
靠邊,是往接近路緣的方向靠邊。開始超車是由靠邊的車道起始, 到最後回到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超車結束 ,仍然是在靠邊的車道。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狀況2-1
我發現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 速度略慢於我車 因此 我變換車道至中線 "然後"經過他旁邊 緊接著 因中線又有一車略慢 於是 我再變換回內側車道 此時 雖然我有兩次變換車道 但不是左側超越 依法不是超車
...(恕刪)

超車起始的位置,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一定是靠最右邊車道 。
您是因為 ﹝中線又有一車略慢﹞而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超車沒有完成, 必須依公約11條, 回到 公約第10條所規定的位置。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1條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should be obliged, 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

這個影片是一樣的情況
這台車就是不斷被外側車道的車超越, 違反 KEEP RIGHT ! 被判定阻塞Left lane車道 !
Zum Überholen ausgeschert und dadurch den Verkehr behindert
這台車 86km 有違反速限嗎? 沒有 ! 是違反路權! 阻塞了車流

其它車由右側超越它,也沒被判定是 Rechts überholen außerorts ; Falsches Überholen (undertaking)

超越 這只是 超車的一部份
超車道 VS 中線車道
對 中線車 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進入超車道必須取得路權,因為超車, 符合法規"車道之使用",應該是不斷 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因為信賴保護原則 , 相信每個用路人都是遵守速限的, 我們不能直接認定﹝速度略慢於我車﹞是不符法規, 如果前車 仍然在超越中線車當中, 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

重北極光的老爸 wrote:
我原本認為的超車 原來都不是超車
...(恕刪)

"超車"法規當中的定義就在 安全規則101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請您參考 相似 的岐義
Overtaking (Überholen)
Undertaking (Falsches Überholen)
Passing (vorbeigehen)
Changing lane ( Spurwechsel)

根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車輛必須始終儘可能靠往最右側車道行駛。
但是 在Mittelspurschleicherinnen (middle lane hogger)中線龜車不會往右靠邊, 對整體車流的威脅更大。
即使在他們前面的外側車道完全空的, 他們仍然很長時間在中線車道上低速行駛; 因此,他們阻止了後面所有的車流。
後面外側車道的車若要依法規正確超越它們, 必須進行4次變換車道。

當然變成直接外側車道穿越(中線車)過去
lovejerry999 wrote:
依照修正草案的說明,
原法條所指的"超車"係指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而言,
非指二次變換車道之"超車",
修正草案已明確定義,目前在立院審議中.......

對啊
更正確的說 原法條所指的"超車"本來就是指【一車道路段】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
有些人忽略法律事實 擴張解釋到多車道路段和高快速公路超車也適用這條...有夠瞎...
所以交通部才要增訂47-2以免一堆人搞不清楚繼續瞎下去...

而且原法條也沒有寫超車是二次變換車道+超越這種東東...
【一車道路段】哪來的車道可以變換???變換到對向車道嗎?噗...

更瞎的是有些人因此便說 那高速公路不就沒有超車了

呱呱彬 wrote:
其實不用辯這麼多,實際上路操作就知道了,我自己試過了,確實是可行的,所以我支持H提的觀點

那麻煩拍個影片 把遵守H大神所有觀點的行車狀況傳上來
包括一進到內線就要最高速限
非超車不能行駛中線
56M前中線有車 也不能在內線繼續超要先退回中線追到55M才可以再切內線
超車前要先按喇叭或閃大燈示意前車 前車還要揮手或打左方向燈或減速靠邊表示允讓
.............
如果做不到 那也只是鍵盤車手只出一張嘴...
H大神拜託回答一下啊
為啥你要自打嘴巴???
herblee wrote:
不是,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你看看H神又在搞笑了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又說後車要等前車超完車才有路權???

所以前車超車中後車沒路權對吧?

後車沒有取得路權 怎能進超車道跟在前車後面?


胡說八道慣 都忘記會網內互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中線龜車 造成的效應 ADAC的說明


駕駛學校教 正確超車 überholen


這是駕駛學校的教練在開車, 絕對和那些飆車影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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