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0110 wrote:
最重要的,交通稽查和民眾舉發是不同的,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這個不適用在民眾檢舉舉發項目,看來這個你也不知道。
我的論述就是民眾檢舉幾乎無彈性,原本警察執法很大可能可以不舉發的,但因為是民眾檢舉就一定要罰,可是輕微違規一定要罰嗎?如果前後有甚麼非故意因素沒被錄(照)進去,是不是有誤判的可能?民眾檢舉輕微違規的第一次用勸導的,一定時間內如果累計兩次再罰不可以嗎?
檢舉人如果認為世界就該徑渭分明,那我說的行人通過斑馬線跨出範圍一步是不是也要罰?
怎麼現在還在鬼打牆什麼”輕違規”,勸導有用不會到現在還是違規魔人泛濫,取締+檢舉永遠抓不完!
奇怪了違規垃圾”怎麼想的”或是”垃圾是否因此悔改不再犯”干其他任何人屁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