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Gullit168 wrote:
法律問題就交給法官...(恕刪)

釋字第 726 號
提及
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要件,應為民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強制規定。

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及本法第一條規定之整體意旨,實無從僅以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未經核備為由,逕認該另行約定為無效。

故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由此可知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無法脫離於本文之外單獨解釋

herblee wrote:
這完全是對 本文 ...(恕刪)

你說的這句蠻瞎的"必先有"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在國外,是對的,因為內車道速限比中線高。
但用在台灣,是有問題的,內車道與中線車道最高速限都是110,故中線進入內車道時,早就存在110的事實了 。
此外,超車道的路權怎麼"事先取得"?
在發生超車的事實之前,根本就沒辦法如你所言取得路權。
路權也不是取得的問題,而是符合規範即享有路權。


到現在還在自圓其說甚麼子母法抵觸。
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開宗明義就說了要遵守交管規則了。
裁罰基準表也據此訂定處罰規定。
這個交管規則或基準表却被你抹黑,說成了子法抵觸母法,真的沒話扯就亂扯一通嗎?

我知道你還是會繼續複製文,貼上,故左右而言他。
herblee wrote:
由此可知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無法脫離於本文之外單獨解釋


又是魚目混珠這招
釋字第726號裡面完全沒有這段描述

你只是照抄法源網的律師個人心得摘要
這個完全沒有法律效力基礎
而且跟一般的法學課本的說法背道而馳


請拿出法官的說詞
開個高速公路搞那複雜作啥,不要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就好!比較討厭龜速車佔用內車道跟那些愛鑽來鑽去的車,留安全車距不是給他超車的!
sblack1108 wrote:



感謝您的回覆!...(恕刪)


一次超兩台車是違法的。
主張只有超車車輛,才有權使用內側車道的人,請每次超完一台車後,就回中線。

hkl711 wrote:
我是覺得...就算...(恕刪)

有連續超車就繼續使用內線

DAVIDC2924 wrote:
還沒撞車前有左右偏移現象,不能排除酒駕。
走內側道反應能力要比較好,不管疲勞駕駛或酒駕,反應能力都下降。
安全車距與車速有關,任意變換車道及未保持安全車距是高速公路車禍主因。

如果後面有車輛從側門撞上,就危險了。


保持安全車距及不能任意變換車道
是上路就該遵守的"義務"

義務的履行是用來確保權利的實現
走內側車道的義務並不是反應要好
而是必須要是有車可超,有能力超車
此乃法律權利中所說的的權、能
有權能才有"資格"去主張權利

車距不是靠路隊長用速度製造出來的
而是"讓"出來的


所以日本很少發生台灣這種"三線無車"的狀況


古人說智者無慮、仁者無敵、勇者無懼
台灣路上一海票不知道怕怎麼寫的"勇者"
還有人在內側車道用"自以為是"的最高速行駛
自稱"無敵",在那不讓不讓的
這是"仁者"、"智者",抑或是另一種"勇者"?


還記得小弟前面說的"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

《象》曰:亢龍有悔,盈不可久也。

高傲的龍,會有悔恨。

亢原指頸部或咽喉,後引申為高的意思,今言「高亢」即為此義。亢龍,意指居高位的龍,此有高傲之意。過猶不及,五位是飛龍在天,已至尊位。上位則過高,反而有危險。《文言》「貴而无位,高而无民」,意指上九雖高貴但無權位,且無人民之擁戴,以此而動,必有悔恨。
看到小賢子 wrote:
貼個影片就能代表整個國道狀況嗎?
那你先前po的統計圖是在貼好玩的?

這統計圖


跟小弟所推導的佔用、減速、一起塞
這台灣"高速公路無盡的華爾滋"結果相符




不懂的是誰?

把所有結果計算出來
再用刪去法一一排除
剩下的答案,就是"人性"
yurue wrote:
一次超兩台車是違法的。
主張只有超車車輛,才有權使用內側車道的人,請每次超完一台車後,就回中線。
...(恕刪)

並非如此! 這一篇早已說明了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49764&p=36#65810202
高/快公路 內側車道並不適用這條法規
高管規則相對於安全規則,為 高/快公路 之特別法, 特別法優先適用
中央法規標準第16條之前段:法規(此指特別法)對其他法規(此指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此指本條之主詞--法規,即特別法)。
高管規則 對於 安全規則(普通法)而言, 是高/快速公路之特別法 , 特別法與普通法競合時,僅與普通法抵觸之部分,規定優先適用特別法
因此,抵觸之部分應適用特別法(高管規則), 而不是普通法(安全規則)

優先適用的是高管規則 !
依據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擁有路權就能行駛 喪失路權就離開 ! 不是算中線幾台車! 無關!

定義要先清楚
1. 超車是前後車位置互換(對調), "後車"變成 "前車" !
並不是 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 超越 ≠ 超車
超車Overtaking 是前後車位置互換(對調), "後車"變成 "前車" !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位於右邊(中線)的車!
必須藉由更換兩個車道! 才可能 "後車"變成 "前車"
在同一車道,無法"後車"變成 "前車"! 只能稱之為"超越" Passing ,超越只是超車的一部份! 不含變換兩個車道!
即,與法規範之要件不符合! 不適用這條法規!

2.高/快公路內側車道,左邊就是中央分隔島,並無法駛入對向車道超車!無法變換兩個車道!高/快公路之內側車道並不適用這條法規 !

3.高管規則8-1-3 法規也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 而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這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在"超車道"上當然可以超越中線車, 且不限幾台車中線車

定義要先清楚! "何謂超車"????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超越Passing(紅線)

Overtaking ≠ Passing

全部通通加起來才稱為"超車" ,前後車位置互換(對調), "後車"變成 "前車" !
所以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無法"後車"經中央分隔帶變成 "前車"! 只能稱之為"超越" Passing

而為何超車? 並不是先搶先贏! 車速110km就衝進內側車道 ?
別忘了還有路權規定 ! 法規不是只有一條 !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和中線車道的前車產生速差, 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車距不足了, 所以變換車道,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每一個步驟, 都必須有法律之依據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生效的時間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侵入內側道之時? 根本就還未生效! 這不是法律分配那一個車道之車道路權?

法律分配"最高速限"的車行駛內/中/外所有的主線車道! 通通都可以! 沒有指定! 沒有分配!


herblee wrote:
並非如此! 這一...(恕刪)

自己解釋的複製文又出現了,也只剩這招了。

h兄大概忘記了其實中線也可以開110的。
不然怎會認為非得進入內側車道(四個輪子進入車道)後才有最高速限的事實?用最高速限中線切到內線,不難。

8924132 wrote:
這統計圖跟小弟所推...(恕刪)

你跟h兄一樣,
法律講的不聽,只相信自己說的,自己畫的圖才是對的。
最後複製,貼上易經甚麼的,來提高自己的國文造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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