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llit168 wrote:
法律問題就交給法官...(恕刪)
釋字第 726 號
提及
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要件,應為民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強制規定。
依民法第七十一條及本法第一條規定之整體意旨,實無從僅以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未經核備為由,逕認該另行約定為無效。
故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由此可知 ,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無法脫離於本文之外單獨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