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周末早晨遇到的惡劣停車糾紛」


wetty wrote:
如果沒有申請車庫,哪天想把這台「模型車」推出門時,
發現門口被擋住,可不可叫警察?


可以叫警察幫你通知移車啊,比如今天您要搬家,或買了鋼琴要移入,圍牆旁有車輛停,您可以請人家來移車讓您方便卸貨

但那個是圍牆啊... 不是門歐

不會說圍牆突然變成車庫門吧? 呵呵呵



若是擋住行人出入口可以直接開罰拖吊

若是其他原因,無違法情事無法開罰,警察就是依法辦事


davis0725 wrote:
直接在南部我們也常被擋
有次甚至被擋了四小時(連電話也沒留)
左右鄰居大家都想說住那邊也不想惹事
一次到有次鄰居又被擋到
警方通知後對方態度就是愛理不理(反正沒劃線)
最後是直接開單吊走
開的就是前面講的條例


對啊 這才是對的方式

好奇請問一下,是擋住行人通行的門? 還是擋住非合法車庫的門? 到底是哪一種啊?
Johnny_depp wrote:
對啊 這才是對的...(恕刪)


依新聞來看,兩種都可以合法移置(更正需為合法車庫)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ian-hsu wrote:
兩種都可以合法移置...(恕刪)


可是他說是開單吊走不是移置。。。
第56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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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爭議性的 第五款
小弟僅表達一下看法

很多人說
私人車庫前面 若沒有劃紅線 可不可以停
還要再去探究
這個車庫是不是合法車庫 車庫是否在建物使用執照有紀載
如果使照不是車庫 則可以停他們家車庫外面
如果使照是車庫 則不可以停
對於這個說法
我覺得真是荒謬至極
詳看第五款的文字
個人認為
只要在外觀上足以讓人認為是車庫 有進出的必要
就應該是法條所規範的人、車通行處所
沒有必要再用建築法規 去解釋.認定交通法規
舉個例子來說
我們都知道 不可以殺人 這個"人"..就是人 我們不會再去探討 這個人是不是 非法移民 或是販毒者..等等
而去再把人 做分類
不能殺人就是不能殺人 不必再去把人 去做區分
回到第五項的法條內容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以車庫而言 只要外觀上讓人足以辨認是車庫 有通行出入必要
這樣就足夠了
不必再去 區分 是不是 建築法 所規範的 使用執照的車庫
以上純粹個人觀點
請勿亂酸.亂砲
政 wrote:
可是他說是開單吊走...(恕刪)



從搜尋的新聞裡知道,有些警員會開單

但局長好像都出來說明,正確的是移置保管,不開單(更正需為合法車庫)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A辣愛怕跑 wrote:
關於 爭議性的 第五款
小弟僅表達一下看法

很多人說
私人車庫前面 若沒有劃紅線 可不可以停
還要再去探究
這個車庫是不是合法車庫 車庫是否在建物使用執照有紀載
如果使照不是車庫 則可以停他們家車庫外面
如果使照是車庫 則不可以停
對於這個說法
我覺得真是荒謬至極
詳看第五款的文字
個人認為
只要在外觀上足以讓人認為是車庫 有進出的必要
就應該是法條所規範的人、車通行處所
沒有必要再用建築法規 去解釋.認定交通法規
舉個例子來說
我們都知道 不可以殺人 這個"人"..就是人 我們不會再去探討 這個人是不是 非法移民 或是販毒者..等等
而去再把人 做分類
不能殺人就是不能殺人 不必再去把人 去做區分
回到第五項的法條內容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以車庫而言 只要外觀上讓人足以辨認是車庫 有通行出入必要
這樣就足夠了
不必再去 區分 是不是 建築法 所規範的 使用執照的車庫
以上純粹個人觀點

請勿亂酸.亂砲



不要搬到台北市就好啦




中時電子報 – 2010年12月28日 上午3:23 wrote: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說,北市僅保障「法定停車空間」之出入權,私設停車位雖不違法亦無須申請,但不能以此要求門口改畫紅線,甚至不准他人停車。


不過,不少私有車主為圖方便,往往在車庫門口私繪紅線,藉此阻擋他人,台北市議員王鴻薇更曾統計,近三年北市光遭註銷的「山寨」紅線,就長達兩千四百公里,分布於四九三條路,相關申訴更高達六千三百件,相當驚人。
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唐國強強調,私繪紅線最高可罰兩千四百元,但除現行犯外,「沒有人會出面承認」,往往找不到開單對象,但會要求相關單位,立即塗銷。不過,紅線常常真假難辨,若遇民眾告發,警方仍會先開單,再接受撤銷申請,「但不可以私繪紅線為由,趕走欲停車者。」

台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長郭宗生表示,民眾自行私繪「假紅線」多出現在巷道內,但比例不高,但若為官方繪製,顏色、粗細均有規定,柏油路面更採有厚度的熱拌漆,均可作為辨別基準,或是上交工處網站查詢,「民眾看到顏色不對、線條歪斜不工整,是假紅線的比率很高。」

台北市建築管理處長王榮進強調,未設停車空間住宅,日後想將一樓改為車庫,可向建管處申請停車空間使用變更,通過後即可要求交通機關,於門口增繪紅線。
Johnny_depp wrote:
不要搬到台北市就好啦
...(恕刪)


虛心請教
您是說真的嗎?
中華民國台灣
竟然還有國中之國
天龍國?
一國兩制?

Johnny_depp wrote:
這還不簡單
道路違停直接打110 拖吊開單,整版還跟大家講那麼多"公德心" 做什麼啊....
您確定您看的是同一版?

我沒有談公德心啦

還是您也是打從心底反對那些講公德心的網友? 明明可以講法不講法,卻去講公德心?


但,
一個不守法(文明社會的約)的人
會多有德心?

Johnny_depp wrote:
若是其他原因,無違法情事無法開罰,警察就是依法辦事

警方現場應不容易判斷該住戶的出入口,是否和通過建照的,是同一個出入口
相對,巷道寬度,能不能路邊停車,比較容易判斷
wetty wrote: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恕刪)


感謝告知

依您提供的文字訊息,連結到的是
交通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網頁

通篇看下來,此頁的定義在於對於各車種及用途適用範圍做出分類定義

比較像在說明一元及千元都是法定貨幣,但各有各自的幣值,一元不能當千元用一樣

不過的確以現代人的閱讀習慣,有些人可能只看到您提到的開頭第二條之一的定義內容
就得出機車=汽車的結論
然後就想以機車駕照取代汽車的情況
(雖然理論上他在考照過程中應會發現汽'機車有各別的考試方法與適用法規)

這是定義的條文描述不夠精確造成,確實有修正的空間

wetty wrote:
因,很多人都在打住戶是否有合法車庫
但,住戶是否違規使用,和外車是否違停,是兩回事


是兩回事但互有關係,以現今法規來說
如是合法車庫可申請禁停標示,停車的才有違停問題
未劃成禁停區塊的門外道路空間,停車者就沒有違停問題,
只是有在屋主需要通行時過來移車的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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