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不認為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或說不出對在哪的論述
那上來浪費時間做甚麼呢?

遇問題就讓人自己隨機應變
在小弟看來是不負責任的
既然你都說,高管規則8-1-3 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而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那麼還是請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來做"超車動作",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就算在專用道上有路權,不代表可以不遵守其他交通法規。難道在機車專用道上的機車,就可以超速或闖紅燈嗎?

==============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herblee wrote:
並非如此! 這一...(恕刪)

高管規則8-1-3 法規也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 而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


一次超越一台為限
係指平面道路的同車道超車
不同車道超車
還要遵守這條?

同車道超車必須在前車允讓下實行
前車未允讓即行超越
也屬違規
連法律的都搞不懂的人,
老是貼自己的圖,認為自己的說法比法律,法官的說法更精準,還喜歡貼點易經,真不懂秀下限有比較開心嗎?
基於言論自由
任何人都能對法律進行"學理解釋"
依據法律之基本原理原則來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
人家有辦法把易經拿來打嘴砲
那是人家的本事
傷了某人的玻璃心?

司法機關所做的"審判解釋"
只限於對訴訟當事人有拘束力
對於其他法院及一般人民在法律上並無拘束力

惟最高法院所做為的解釋或判例,對下級法院及行政機關與人民具有拘束力
原來貼個易經就是個人的本事喔~
嗯…這種複製,貼上的本事的確跟h兄很像。

既然都扯到最高法院了,就分享一下最高法院的說法吧~用判例來佐證才是最根本且最強而有力的辯論。

還是,最高法院也僅是法律上個人學理認知?言論自由?有最高法院打臉地方法院的相關例子?有嗎?
還是,又在想像了?

yurue wrote:
既然你都說,高管規則8-1-3 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而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那麼還是請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來做"超車動作",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恕刪)

為何都是反過來說 ?
法規是說○○狀況下不得超車! 不是反過來說,一次只超一台車! ?
把"條件"變成"法律效果"???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不同法規對相同的"事實", 若有抵觸之部分,規定優先適用特別法
因此,抵觸之部分應適用特別法(高管規則), 而不是普通法(安全規則)
高管規則『超車道』(名詞)和 安全規則"超車"(動詞), 本來就互不牴觸!

但您完全弄錯了 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這句話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超車道)上行駛,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位於右邊(中線)的車! 不是超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本來就無法對 超出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超車 !
是您弄錯了超車的對象 !

yurue wrote:
就算在專用道上有路權,不代表可以不遵守其他交通法規。難道在機車專用道上的機車,就可以超速或闖紅燈嗎?
...(恕刪)

您還是不了解"路權" 路權本來就來自於法規! 本來就依法律規定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路權是有範圍的
機車專用道上的機車,是被法規指定行駛機車道, 擁有的是車道路權, 若超出這個車道外,並無路權!
速限多少, 則擁有多長的安全車距, 是被法規分配了多少長度的路權,安全車距外則超出路權範圍,喪失路權!
紅燈無路權,綠燈擁有的路權只限於通過這個路口,下個路口超出範圍,這個路口綠燈在下一個路口,是喪失路權的!

怎麼會通通混在一起??? 以為路權只有一種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yurue wrote: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恕刪)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請注意法規是說有這些 標誌!
要看 高速公路 設有 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 ?
大概只有 隧道 設有標誌 , 隧道 連變換車道都不行, 自然就無法超車

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要看 台灣高速公路上沒有鐵路平交道, 道路施工地段 要看當時的標誌標線號誌
荷蘭除了車道, 還有運河! 會交會! 高速公路有"平交道" 有紅綠燈! 要停下來等! 如何超車?

台灣只有交流道, 沒有平交道 !
況且, 這是 何時不得超車的時機? 和 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
這是法規對車道做出分配!車道排序!
這是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為限
這是 道路的通行區分 ,將這個車道劃為超車道, 供超車(車速高於中線)的車使用。
根本是兩回事!

若有抵觸之部分,規定優先適用特別法
因此,抵觸之部分應適用特別法(高管規則), 而不是普通法(安全規則) !
您提的這個法條是不適用的! 因高速公路沒這些 "標誌" 的路段! 若有,也同樣不得超車!

yurue wrote: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恕刪)

本來高速公路上若設有 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本來就不得超車
高速公路上,不可能對面有來車交會?

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前面說很遍了!路權是有範圍的!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超越位於右邊(中線)的車! 不是超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即,與法規範之要件不符合! 不適用這條法規!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這樣的情況是繼續超越, 不是擠回去破壞中線的安全車距
看到小賢子 wrote:
原來貼個易經就是個人的本事喔~
嗯…這種複製,貼上的本事的確跟h兄很像。

既然都扯到最高法院了,就分享一下最高法院的說法吧~用判例來佐證才是最根本且最強而有力的辯論。

還是,最高法院也僅是法律上個人學理認知?言論自由?有最高法院打臉地方法院的相關例子?有嗎?
還是,又在想像了?

認為別人的論述是推定而非擬制時
大可提出反證來推翻嘛
拿命令想推翻法律
這法律觀不錯喔!

嘴砲這種高深的口腔彈道學
豈是複製貼上可以發揮威力的
用的是易經這不同觀點來看超車道議題

是誰左一句法官,右一句判例的?
結果連"審判解釋"的侷限性都不懂
8924132 wrote:
認為別人的論述是推...(恕刪)

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的抬頭文已經說明,要求用路人遵守交管規則,
裁罰基準表亦根據交管規則定出甚麼是未依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故均是依法律行事。
g兄貼了一堆法院判例你當看不到,法官解釋也看不懂,也拿不出可以幫自己辯駁的判例,還蠻可笑的。
只有你跟h大一樣,還處在命令抵觸法律的謬論中。
這種拿自己以為是的論述與不具任何意義的自畫圖來高談論調才是最無知的解釋。



用最高速線行駛內側車道,只會妨礙到超速行駛的車輛。

主張內側車道 [非超車車輛不得使用] 的人,滿高比例都是想,一路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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