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你老婆的開車習慣,一定經常在違規,你自己知道這點。
一位每天違規很多次的駕駛人,兩年才收到5張罰單而已耶!論CP值已經算很高了。
假設...按照你的定義「非惡意重大違規」不能檢舉,那麼你和你老婆的違規,幾乎99%都不能被檢舉。
講白一點,你對自己遵守法規的要求太寬鬆。
你故意提輕微違規的例子,只對你自己有利。事實上,還有很多違規,你不講,只有你自己心知肚明。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轉彎車未打方向燈、汽車行駛慢車道、跨越雙白線\雙黃線、占用機車停等區、等等,我認為都是應該被檢舉的。
舉例來說﹑參考一下這篇 不打方向燈「順虛線走」罰3000!檢舉案暴增 一年郵資5000萬元 文中提到的違規,根本就不符合情節輕微,我認為都是該檢舉的。台灣人上了馬路就是不愛守規矩。
上述那些違規,我都嚴格要求自己不能犯錯,你對自己開車方式真的太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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