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高速公路速限110
看到前車一直以11x的速度駛於內車道,
這時候後面的超車道指導員見獵心喜,
媽的! 這傢伙佔用內車道... 我逼他車, 用LED燈閃他,
好不容易抓到一個可以教導的車, 這不好好教訓一下怎麼行?
啊!! 還要再叭他2聲才可以..
什麼... 還不讓, 這我還不閃瞎他....

超車道指導員快樂的一次行車經驗
herblee wrote:
Gullit168 wrote:
我們來試著釐清這問題
今天就算真要以「速限」來解析8-1-3的但書,那要變動的並不是「最高速限牌」,而是「最低速限牌」,而且不是抹除「最低速限牌」,是要修改「最低速限牌」上面的數字,其數字要跟「最高速限牌」上面的數字相同,才能在不更動『交通號誌法規』下實現"單一車速限制"
但是這樣完全"遵守速限標誌"行駛的行為,又完全符合『高管規則5:應依速限標誌指示。』規定。找不到"例外"了


完全看不懂 在說什麼
陶醉在自創的法規當中 自說自話 , Please Enjoy ,恕不打擾您的好夢
麻煩 夢醒時
請回到 法規 8-1-3 但書 有明文規定 的範圍


你是看不懂,還是害怕想起來
實例分享,上週六晚上開國3限速90路段,
車不多,前方約4 5百公尺才有其他車。
我錶速95開中線,
內線一台車慢慢被我超過去,
大概自認最高限速而佔用吧,

此時後方救護車行駛超車道快速逼近,
可是佔用超車道的車沒看到,
救護車煞車了,打方向燈到中線超車。
我到外側車道讓救護車。
救護車跟上遠前方行駛超車道依然煞車燈亮了,
因為超車道不順暢。

高速時因為定律 聲音聽不到,
等你注意到時救護車早以煞車了。

麻煩當個有公德心的人,
車少時請不要佔用超車道。
最高速行駛超車道的立法緣由是因應尖峰時段,
早以有說明過。
不要當自私的人。
Gullit168 wrote:
原文
==
1// 只要車速低於最高速限,就是符合『最高速限標誌「限5」』下行駛,就是遵守"最高速限"標誌
2//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110
3// 『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就是『不超速行駛』 ==>車速可為0~110
4// 很明顯高管規則8-1-3但書根本不是在修改"速限"規定
==
我的第2行與第4行文字你都漏掉了,標準的『斷章取義』或是『中文閱讀能力太差』

2//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110
4// 很明顯高管規則8-1-3但書根本不是在修改"速限"規定
『斷章取義』??
如果速限沒有改, 仍然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為何車速要提升到最高的110km ? 為何低於 110要受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雖然 8-1-1 把 80公里以下的車搬去 外側車道了, 內側車道不會有低於80km的小型車
但是當 法律明示其一(最高速限行駛),排除其它 最低速限行駛 , 連帶排除所有低於"最高速限"行駛
只剩下 單一 (最高速限行駛)
這和 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當然不一樣 , 當然是 此速限 的例外規定
但此種(最高速限行駛) 成立 , 需滿足"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之狀況下"

Gullit168 wrote:
洨朋友吵架之句子簡易範例
同學A:我不認為『殺人是一件合法的事』
大學長:什麼? 你說『殺人是一件合法的事』,這是違法法律的說法...

我的段落有4行,有連貫性,你只抽個幾行就想鞭屍??
提升中文閱讀能力是學校的事

都是 中文字 , 但語法 和邏輯 看不懂 ,
2// 明明只有一個數值110 , 不同於高管規則5的"速限標誌指示"(一個集合群)?
4// 卻說 根本不是在修改"速限"規定 ?
8-1-3但書沒改高管規則5的"速限標誌指示(一個集合群)? "數值"為何只有單一數字 ?
是看不懂
"2//的(只"等於"其中之一)與速限標誌指示(包含) 不同 .4//卻說是相同沒改? (等於) , 這兩者完全對不起來?
這是誤解 包含 和 等於
等於 : 輸入值必需完全相同
包含:輸入值不必完全相同,包含在集合群當中即可
此處的錯誤為 把(等於(單一數值)) , 只有一個相符, 就說成 (包含 (一個集合群))

Gullit168 wrote:
我不能以另外的『交通號誌-85』其它解釋來替代"最高速限"這四個字
你卻修圖出一個屬於『交通號誌-85』的「速限牌-2」來替代"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13個字
你OK、我不OK; 典型雙重標準

不能, 因為但書 必須限縮, 不得為類推解釋, 只能從嚴解釋 , 不能替代
你卻修圖出一個屬於在這個 圖當中 , "最高速限"一直是 "最高速限"的「速限牌-2」來替代"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這13個字 ?
此種誣指完全和 "事實" 不符
您沒看到牌子還在嗎 ? 您 看得 與眾不同
在這個 圖當中 , "最高速限"一直是 "最高速限"
替代 ? 根本沒有替代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當中的 "最高速限"一直是 "最高速限" 仍然還在那裏, 怎麼會視而不見 ?
此處的錯誤為 "與事實不符"

Gullit168 wrote:
屬於『交通號誌-85』的「速限牌-2」就是代表"不得超速"
是你先反向將「速限牌-2」轉譯成"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然後再回頭說別人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轉譯成"不得超速"

但書 限縮解釋
圖片當中 的標誌 就是 "最高速限" 是 8-1-3 但書 的 明文規定
"不得超速" 卻是類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5條, 超出8-1-3 但書 的 明文規定
兩者怎麼會 一樣 ?
此處的錯誤為 "違反限縮解釋"

Gullit168 wrote:
你看得懂我的回覆嗎??
來,洨同學吵架範例幫你分析你的辯論盲點在哪裡
1// 大學長:蘋果的英文單字為pomo
2// 同學A:不,蘋果的英文單字為apple
3// 大學長:你怎麼可以把"pomo"轉譯成"apple"?

同學A:第2行句子是對的,用來反駁第1行句子,證明第1行句子是錯的
大學長:用與爭論點不相干的第3行對的句子,想如法炮製來反駁第2行句子,想證明第2行句子是錯的

反正你們都存在『非黑即白』二元思考
思考邏輯就是『我只要幾句話對,那你一定是錯;或是斷章取義對方的論點,把本來對的觀念導向錯的觀念,對方錯那我一定對』

不能推論的又類推解釋了
又忘記 但書原則 , 對於但書, 您不可以推論 , 但書 不得擴張解釋 , 不得倒推解釋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完全看不懂
錯誤 為 違反事實 違反法規 違反法律原則

Gullit168 wrote:
原但書條文:31個國字、2個標點符號
你的但書條文:61個國字、6個標點符號、3組括號、3個數字、8個英文單字

這一篇
"最高速限"一直是 "最高速限"
herblee wrote:
1. 法規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規定???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

2.而且"無設置者" 的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此非路權,而是限制遵守義務!
這是一定要遵守! 遵守了也沒有權利的 義務!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您只算數字, 就以為內容不一樣?
對不起, 8-1-3但書的條文 "一個字都沒動, 是完整的條列"

Gullit168 wrote:
老樣子:我不能亂增減但書條文,你想怎麼加就怎麼加
你的辯論永遠都在『雙重標準、斷章取義、我看不懂你說什麼』這幾個範圍之內打轉

你想怎麼加就怎麼加 ?
8-1-3但書的文字 , 那一個字被改了 ? 根本沒動到原條文的文字 ,
"最高速限"一直是 "最高速限"
其它法條對於該"法律事實"的解釋, 只是以括號加上後方, 原條文隻字未動
怎麼會說成 :「你想怎麼加就怎麼加」? 這 昧於事實

Gullit168 wrote:
而且你的但書加了個「限5標誌」,「限5標誌」代表什麼意思??
只能在『交通號誌-85』找到定義
===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
所以是你先把” 不得超速”轉譯成”單一車速限制”
我只是指出最高速限標誌「限5」(你修圖的速限牌-2)它原本的意義” 不得超速”

這 是 昧於事實
8-1-3但書的文字全都在, 根本沒動到原條文的文字
圖沒有修, 8-1-3但書明示規定其一"最高速限行駛" , 那是依法應認為排除其他"最低速限行駛"。
拉丁法諺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omisso habendos est)
這遮去 最低速限 , 是依照8-1-3但書 明示規定其一"最高速限行駛" , 排除"最低速限行駛" , 省略"最低速限" 這是依法省略 , 卻還是看不懂?

最高速限 加上括號 ( 「限5標誌」) , 沒有改變 "最高速限"
且這是 "當然解釋" ,藉著「解釋」的方法來瞭解該條文之意旨。「當然解釋」仍在法條文義解釋之當然範圍內。
但是 8-1-3但書當中, 根本沒有"不得超速" 。您把 "最高速限" 變不見了, 取代了, 轉換成"不得超速" 就是類推解釋 , 這超出 8-1-3但書 法條文義解釋之當然範圍 。
8-1-3但書當中,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 "不得超速",這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已有規定,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不得超速”以為解釋 ,這是類推解釋 ,這是但書所禁止的
您還將類推之後的"不得超速" 不僅是「法條文字解釋」之問題,您還將其適用到未有此規定的8-1-3但書 當中,加以比附援引 , 說成車速 0-110km? 這是「具體"車速"與法條間之涵攝」,其所涉及之對象則顯然不單只有8-1-3但書法條本身"最高速限"標誌,亦涉及"具體之車速"事實。 顯然已超過了8-1-3但書條文文義之可能範圍。這已經是"類推適用"了!
這是 但書限縮解釋所禁止的

Gullit168 wrote:
最後再來個前呼後應
2//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車速為110
3// 『遵守"最高速限"標誌行駛』就是『不超速行駛』 ==>車速可為0~110
4// 很明顯高管規則8-1-3但書根本不是在修改"速限"規定

看不懂只好再寫一遍
2// 明明只有一個數值110 , 不同於高管規則5的"速限標誌指示"(一個集合群)?
4// 卻說 根本不是在修改高管規則5的"速限"規定 ?
8-1-3但書沒改高管規則5的"速限標誌指示(一個集合群)? "數值"為何只有單一數字 ?
看不懂
"2//的(只"等於"其中之一)與速限標誌指示(包含) 不同 .4//卻說是相同沒改? (等於) , 這兩者完全對不起來?
這是誤解 包含 和 等於
等於 : 輸入值必需完全相同
包含:輸入值不必完全相同,包含在集合群當中即可
此處的錯誤為 把(等於(單一數值)) ,擴張說成 (高管規則5的 包含(一個集合群))


Gullit168 wrote:
我的重點在第4行,不要再畫錯重點了

如果兩面"速限"沒有改成只指定一面? 為何 2//==>車速為110 ?? 您是說低於 110要不必受罰? 為何此時不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Gullit168 wrote:
不是抹去「最低速限牌」、也不是修改「最低速限牌」的數字、也不是轉譯「最高速限牌」的規定

不是 的 法律依據在那裏? 不能憑空想像

Gullit168 wrote:
都不是,高管規則8-1-3但書是"車道使用規定"法規,高管規則5才是"速限規定"

但書不是"車道之使用" ! 是無條件遵守義務(速限) ! 本文規定才是 !
法規白紙黑字的法規您也要否認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此為路權
怎麼會冒出什麼 "無設置者" 的規定???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
這個錯誤就是沒有依據法規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一再引用 無設置者 的規定 ←錯誤引用法規

Gullit168 wrote:
而正牌的「速限規定例外」,高管規則5但書,致能見度甚低時,直接規定車速需低於40,要駕駛完全無視路邊「速限牌」的規定,這才是真正的「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的例外」。

例外條款本來就不一定 局限於 同一條款
況且, 此 但書 句式 為 「但... .應」, 同為附加補充規定之但書
並非 本文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之例外
高管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但書法律效果: (1)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2)暫停路肩顯示危險警告燈。
但書 『 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 時速低於40km或暫停路肩』 , 與 本文"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依然 共同存在 。
難道"顯示危險警告燈 ?或暫停路肩"? 立於路邊的 "速限標誌指示 就會被取代 ???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
Gullit168 wrote:
完全無需轉譯『交通號誌-85與86』對速限牌的定義

但書是禁止類推 , 是根本不能" 轉譯"

符合原則規定應適用原則法不適用例外法,符合例外規定則適用例外法不適用原則法
8-1-3但書 有內側車道 , 8-1-3本文也有內側車道 , 不同的只有" 最高速限行駛 " VS 超車道
但是 超車道 得以 最高速限行駛 , 兩者同時存在
8-1-3 本文 和 但書 並非 原則 VS 例外 的關係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例外應該為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是 可以相互取代 或 互斥 才是例外狀況
但8-1-3 並 不存在 例外 排除 原則

把8-1-3但書說成 "例外" ? 這是完全弄錯 但書
但為但書 ,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
但此但書 為 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 ? 那一種?
(1) 參見"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176-177頁
176-177頁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但是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作者:羅傳賢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行政警察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考試院高考、基層特考法律組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此8-1-3但書, 句式為 「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並非"超車道"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另外規定之"速限")。

(2)驗證 就能知道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假設如果是 例外推翻 原則 的關係
原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法規指定車道 , 法規指定內/中/外車道當中的內側車道 供"超車"使用。
這是在指定車道路權
對照上方的第一項條文 , 同樣有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得以印證此為『 指定車道路權 』 那一種功能?"超車" 誰能使用?"超車者"
8-1-3本文之構成要件 (1)內側車道 (2) 超車道
如果是構成要件(1) 內側車道之例外 ,應該是法規指定為內側車道之外的車道為超車道
(a)○○狀況下 , 中線車道為超車道
(b)●●狀況下 , 外側車道為超車道
如果是構成要件(2) 超車道之例外 , 應該是法規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外的其它車道
(c)○○狀況下 ,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但都不是 , 8-1-3但書完全不是這樣寫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要滿足前面這個條件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是 條件
→才有後面的 附加補充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該"法律效果"之構成要件 (1)最高速限 (2)內側車道
例外當然是相反 或完全不同的事物 , 相同的不是例外
但書 有內側車道 , 本文也有內側車道 , 不同的只有" 最高速限"
(A)但書完全沒寫到『超車道 』 ? 或其它種功能的車道 ? 要如何當成"超車道"之例外去推翻"超車道"?
(B)但書也完全沒寫到 那一種功能?" 誰能使用?
"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 遵守了也得不到任何使用權利 ! 根本不是一種該車道之功能 ? 或者拿來規範誰能使用 ?
當然無法推翻超車道 , 但書 並沒有和本文互斥,不是兩者只能擇一 ! 而是和"超車道" 共同存在的!

反過來找8-1-3 但書 若是例外 相反或不同的應該是什麼 ?
例外當然是相反 或完全不同的事物 , 相同的不是例外
最高速限 的相反就是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的相反怎麼可能是"超車道" ???
8-1-3但書 規定的"最高速限" 和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才是相反 或完全不同的事物
這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同於之前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 指定 單一"最高速限"那面速限標誌 !

(3) 例外應該為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a)本文 和 但書"構成要件"都有 "內側車道" , 完全相同, 不會相反或互斥
超車道上 能不能 最高速限行駛 ? 當然能
超車道(本文) 和 最高速限行駛(但書) 是同時存在 , 當然是附加補充, 而不是互斥 的例外推翻原則
最高速限行駛時會不會超越中線車道 , 除了併駛 及 無車可超 , 當然可能發生, 最高速限行駛 當然可能發生"超車" , 兩者 同時存在! 怎麼可能 "最高速限行駛(例外)推翻 超車道(本文) ??

(b)但是8-1-3但書: 單一"最高速限" 和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能同時存在嗎 ?
不可能 , 所適用的"速限" 只能有一種, 不可能同時適用
8-1-3但書: 單一"最高速限" 能不能推翻掉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 當然能 !
例外 和 原則 關係當然存在 !
當無55m車距, 單一"最高速限" 不成立時, 能不能回到原則法 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之速限規定 ?當然能 !
兩者互斥且無法同時成立 !

8-1-3 但書 不是 8-1-3 本文的例外
驗證 就會知道
怎麼會以為 原則 和例外 一定是同一條文 ?
怎麼會 以為 但書必然是例外 而不是 附加補充 ?
故其間的關係如同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

Gullit168 wrote:
文章看清楚再回,如果你再一直斷章取義,我就會結束這次的對話

報告大人 , 已經看 清楚 您了
你的文章不必要的資訊太多且複製的內容太多
所以我只會挑重點回

herblee wrote:
如果速限沒有改, 仍然是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為何車速要提升到最高的110km ? 為何低於 110要受罰?


有提醒有差,你終於回一個比較"make sense"的反質問句?
你可以貼一張罰單或案例,我再來告訴你發生了什麼事
另外我也可以告訴你,我可以預測你之後的回覆模式『警方未依法行政』




herblee wrote:
都是 中文字 , 但語法 和邏輯 看不懂 ,
2// 明明只有一個數值110 , 不同於高管規則5的"速限標誌指示"(一個集合群)?
4// 卻說 根本不是在修改"速限"規定 ?
8-1-3但書沒改高管規則5的"速限標誌指示(一個集合群)? "數值"為何只有單一數字 ?
是看不懂


你不是"看不懂",是不想去懂,你從來都不去思考為何對方有這樣的思考方式
論述差異來至於雙方的立足點不同

我的立足點A ==>8-1-3但書不是"速限"的法規,是"車道使用"規定,是『未超車時使用內側車道』被額外加了個"單一車速限制",不是更動"速限牌"在"交通號誌-85"的規定
衍生出我的論述B ==> 最高速限標誌「速限牌-2」無關8-1-3但書,就只能代表"不得超速"


你的立足點C ==>8-1-3但書是速限例外的法規
衍生出你的論述D ==> 最高速限標誌「速限牌-2」可以"當然解釋"成"單一車速限制"

然後你看我的角度
用你的你的立足點C ==>8-1-3但書是速限例外的法規
配上我的論述B ==> 最高速限標誌「速限牌-2」只能代表"不得超速",所以衝突你的論述D
然後開始鬼打牆,說看不懂我再說什麼,一直跳針我把"單一車速限制"轉譯成"不得超速"
簡單來說就是你只用"你的角度"看天下

所以陷在『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輪迴中,你根本沒考量到對方思考的立足點為何...

herblee wrote:
你想怎麼就怎麼 ?
8-1-3但書的文字 , 那一個字被 了 ?根本沒動到原條文的文字 ,
"最高速限"一直是 "最高速限"
其它法條對於該"法律事實"的解釋, 只是以括號加上後方, 原條文隻字未動
怎麼會說成 :「你想怎麼加就怎麼加」? 這 昧於事實


「加」看成「改」,這才昧於事實
中文閱讀問題

herblee wrote:
最高速限 加上括號 ( 「限5標誌」) , 沒有改變 "最高速限"
且這是 "當然解釋" ,藉著「解釋」的方法來瞭解該條文之意旨。「當然解釋」仍在法條文義解釋之當然範圍內。
但是 8-1-3但書當中, 根本沒有"不得超速" 。您把 "最高速限" 變不見了, 取代了, 轉換成"不得超速" 就是類推解釋 , 這超出 8-1-3但書 法條文義解釋之當然範圍 。
8-1-3但書當中,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 "不得超速",這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已有規定,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不得超速”以為解釋 ,這是類推解釋 ,這是但書所禁止的。
您還將類推之後的"不得超速" 不僅是「法條文字解釋」之問題,您還將其適用到未有此規定的8-1-3但書 當中,加以比附援引 , 說成車速 0-110km? 這是「具體"車速"與法條間之涵攝」,其所涉及之對象則顯然不單只有8-1-3但書法條本身"最高速限"標誌,亦涉及"具體之車速"事實。 顯然已超過了8-1-3但書條文文義之可能範圍。這已經是"類推適用"了!
這是 但書限縮解釋所禁止的。


對別人說,但書只能縮限解釋,不可加字、不可減字
對自己說,雖然但書只能縮限解釋,不過我可以 "當然解釋",所以加字、加符號、加英文字母都是可接受的"當然解釋"範圍內,所以也是"縮限解釋"範圍內

大學長獲得"當然解釋"免死金牌一枚
『雙重標準』輪迴中

所以你對我的評論『我看不懂你在說什麼』+『雙重標準』
你買單,我可不買單


herblee wrote:
但書法律效果: (1)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2)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但書 『 顯示危險警告燈 並 時速低於40km或暫停路肩』 , 與 本文"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依然 共同存在 。
難道"顯示危險警告燈 ?或暫停路肩"? 立於路邊的 "速限標誌指示 就會被取代 ???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


紅字的地方「改字」了,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不是『立於路邊的速限標誌指示』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的"依"是依照的意思,駕駛者只能依照速限牌上面的數字區間指示行駛
『時速低於40km或暫停路肩』有"依照速限牌上面的數字區間指示行駛"嗎??
herblee wrote:

2// 『以該路段...(恕刪)



H大,
不用在跟他說了,
他最會的就只是自我胡亂解讀法規而已,
看看他之前斷章取義法規就知道了,
選擇性失明。
不用跟自私、沒公德心的人說太多。
看海成花 wrote:
H大,不用在跟他說了(恕刪)


謝謝 , 通過 "行為側寫"Behavioral Profiling ,"我的角度" 『我可不買單』我可以預測你! 《 文章看清楚再回》
行為定向 Targeting , 能夠知道G大是聽不進去的 。

不過 G大對於"但書"的 誤解很深

Gullit168 wrote:
紅字的地方「改字」了,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不是『立於路邊的速限標誌指示』.(恕刪)

看不懂在說什麼 ?
herblee有說 『不依速限標誌指示』嗎 ?
herblee 整條法條(高管規則5)都條列了, 何來改字 ? 這樣說是 昧於事實
herblee 提及 "立於路邊的速限標誌指示" 是這一句
難道"顯示危險警告燈 ?或暫停路肩"? 立於路邊的 "速限標誌指示 "就會被取代 ???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

Gullit168 wrote:
『應依速限標誌指示』的"依"是依照的意思,駕駛者只能依照速限牌上面的數字區間指示行駛
『時速低於40km或暫停路肩』有"依照速限牌上面的數字區間指示行駛"嗎??
.(恕刪)

您不知道 普通法與特別法 仍然是對立的 , "仍然是反面的說法" 嗎 ?
如果都一樣; 還需要特別法嗎 ??

此 普通法與特別法, 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200042350 號 函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在此處 , 時速低於40km 優先適用 , 但無法取代, 推翻『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不是例外規定, 只是優先適用 。

而法律之所以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分,乃有二種以上之法律同時存在,對於同一事件,均有所規定,而其規定不相同者屬之。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對立之稱謂,屬於相對性,而非絕對性,同一法律對某種法律原為特別法,而因變更其地位時,對某種法律則為普通法,例如公司法、票據法對民法而言,固為特別法,但對證券交易法而言則為普通法。其認定標準,如同一事件規定之性質為一般性者,為普通法,性質較為特殊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規定之事項,較為粗疏簡陋者為普通法,規定較為詳細者,為特別法;就同一事件之規定,範圍廣泛而性質較單純為普通法,規定較狹小而複雜詳細者為特別法(參梁宇賢著,法學緒論,頁 58 至 60,82 年 9 月修訂 4 版)。

正因為其為"相對性,而非絕對性" , 相對性是要有比較的對象, 並無法單獨成立 。 例外法乃指 , 例外除去而不適用原則法。特別法 並無法如 例外法 VS 原則法 , 兩者互斥 。
內車道速限應該要提高+10km, 使用內車道沒超車行為要開罰,低於速限也開罰,120的話低於115開罰,提高使用難度自然就少人佔用了
內車定義自己表速最高速限行駛
後面有車也是定義自己表速而持續接近前車
因兩者表速不同,前車可以自己定義表速所以不讓

角色對換……
今天定義自己表速而不讓的,角色換成是後車……
那在內車道逐漸接近前車(前車定義自己表速)

如何呢?…………
herblee wrote:
謝謝 , 通過 "行為側寫"Behavioral Profiling ,"我的角度" 『我可不買單』我可以預測你! 《 文章看清楚再回》
行為定向 Targeting , 能夠知道G大是聽不進去的 。


大學長,這次我聽下去了

herblee wrote:
您不知道 普通法與特別法 仍然是對立的 , "仍然是反面的說法" 嗎 ?
如果都一樣; 還需要特別法嗎 ??

此 普通法與特別法, 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200042350 號 函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大學長把這種法律條文『......。但........,應......』或『......。但........,得......』定位為普通法與特別法
好,都聽你的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藍字:普通法
紅字:特別法(普通法的對立、反面說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第 8 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藍字:普通法
紅字:特別法(普通法的對立、反面說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herblee wrote:
在此處 , 時速低於40km 優先適用 , 但無法取代, 推翻『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不是例外規定, 只是優先適用 。


好,都聽你的,把你對高管5的說法放到高管8-1-3
「普通法」與「特別法」前後文都有"內側車道",無法對立
所以兩者的對立、相反面就是"超車道"與"行車道"
==
在此處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車道)" 優先適用, 但無法取代, 推翻『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不是例外規定, 只是優先適用 。
==

herblee wrote:
難道"顯示危險警告燈 ?或暫停路肩"? 立於路邊的 "速限標誌指示 就會被取代 ???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


好,都聽你的,把你對高管5的說法放到高管8-1-3
==
難道"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車道)"? 立於路邊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就會被取代 ???
這是特別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僅為優先適用與補充之關係。不是排除取代本文 。
==

你確定真的要拿『普通法與特別法』來防衛你的論點??


#1. 大學長的標準起手式:什麼? 我看不懂你說什麼? 開始複製貼上轉移焦點
#2. 大學長,用『普通法與特別法』萬萬不可,這樣你的小弟會造反
#3. 大學長,你的『雙重標準』請大力的催下去,你"當然解釋",我違反"縮限解釋"
#4. 你有沒有突然覺得我說用『原則法與例外法』,讓兩者法律平等還比較好一點??
#5. 我預計要面對兩位"大學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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